電力建設施工公司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及報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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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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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建設施工公司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及報告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1)總則第1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通過對人身、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根基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簡稱“三不放過”)。第3條 事故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統計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2、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第4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制度作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制度、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第5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司所有部門和二級單位以及包括基地建設在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 (2)事 故第1條 人身事故1.1 記錄事故:1.1.1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1.1.2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1.1.3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1.2 輕傷及輕傷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傷職工損失,表3、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1.3 重傷及重傷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范圍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頒發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的重傷(包括伴有輕傷)而無死亡的事故。1.4 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1.5 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特別重4、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第2條 機械設備事故2.1凡由施工機械原因引起的機械損失、人員傷亡或其它災害造成的機械損失,均定為機械設備事故2.2 機械設備事故分類:2.2.1記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2.2.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30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2.2.3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6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機械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的事故)。2.2.4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5、以上的事故。(3)事故調查處理第1條 即時報告1.1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分公司行政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向公司和當地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及工會報告。1.2 特大、重大機械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分公司行政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向公司匯報, 1.3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3.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1.3.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1.3.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第2條 事故調查組織2.16、 人身事故調查組織2.1.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隊(班)長報告,由隊(班)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報告。2.1.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隊(班)長報告,由隊(班)長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輕傷事故由事故單位行政負責人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報送公司安管部。2.1.3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嚴重未遂事故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項目經理)主持,專職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7、遂事故報表”報送公司安管部門。2.1.4“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由安管部分別報送省電力公司和當地政府安監部門批復。2.1.5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其相關規定。2.1.6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相關規定。2.2 機械設備事故調查組織2.2.1機械設備記錄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組織事故調查組并會同公司安全管理部、技裝部在2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2.2.2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會同技裝部組織事故調查組在3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2.2.3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由公司分管經理組織事故8、調查組并會同市電力公司安監部門等管理部門在6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2.2.4特大機械設備事故由國家電力公司或國家電力公司委托相關電力公司,由分管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組在9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第3條 事故調查程序 3.1 保護事故現場 3.1.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3.1.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3.2 收集原始資料3.2.1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委托事故單位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筆錄,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公司安9、全管理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3.2.2事故調查組處理后,安全管理部及時將有關材料交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安全工作票以及事故的原始材料等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3.2.3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時間、地點、物件管理人。3.2.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以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3.3 調查事故情況3.3.1人身事故3.3.1.1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 、姓名、性別、年10、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3.3.1.2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設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3.1.3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情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情況等。3.3.1.4應查明事故現場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光澤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治療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3.3.2 機械設備事故3.3.2.1應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11、故發生前設備的運行情況。3.3.2.2應查明設備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3.3.2.3應查明設備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剎車裝置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3.3.2.4調查機械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3.3.3.5應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3.3.3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的管理、安全(施工)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點問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3.4 分析原因責任3.4.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12、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3.4.2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記錄;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3.4.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根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中第143條的規定確定事故調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3.5 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3.6 提出責任人員處理意見3.6.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責13、任確定后,根據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吉通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公司安委會討論決定。3.6.2對下列情況的人員應從嚴處理:3.6.2.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3.6.2.2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3.6.2.3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3.6.2.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機械設備運行、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4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4.1重大及以上機械設備事故、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14、,事故調查組在事故發生后20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公司領導,經公司領導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4.2公司領導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召開公司安委會會議 ,提出事故處理報告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分別報送市電力公司和事故發生地政府安監部門批復。4.3事故調查結案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具體情況應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資料:1) 傷亡事故登記表或電網、機械設備事故報告;2)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3)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技術安全資料、照片、錄像帶等;4)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5) 物證、人證材料;6)15、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7) 事故責任者的自訴材料;8) 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9)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 處分決定和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11)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12) 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部門)等。(4)事故統計報告第1條 事故報告1.1下列事故應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1.1.1人身死亡、重傷事故,填寫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1.1.2重大及以上機械設備事故,填寫機械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1.2事故調查報告書由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報送出去。1.3人身死亡事故、機械設備事故應隨事故調查報告書上報影像資料。第2條 月(年)度報告、報表2.1 根據事故類別分別填寫以下報表:1)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機械事故月(年)報表2)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5)附則第1條 本制度與國家、電力行業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電力行業的為準。第2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部。附表:1傷亡事故登記表2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3機械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4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機械事故月(年)報表5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