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公司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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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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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氣公司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電氣(寧波)有限公司文件編號:xx NHR 3005頁次:共 5 頁 第 1 頁作業文件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編制:審核:批準:版本日期編制 / 更改紀要備注1.0新版編制/1、 目的和范圍1.1 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2、職工、臨時工等。2、 引用標準 / 文件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3 合同評審管理程序xx SW 20123、 術語和定義無4、 職責4.1 承攬商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內外承包、建筑安裝、產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產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安全生產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工、返聘職工、員工與企業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3 采購部門負責采購、外包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勞動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4 行政部門負責外雇廠內機動車服務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 工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員工、職工代表參與制定勞動合同,并對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5、 內容與要求5.1 內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監督 5.1.1 對于內外承包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產品修理勞務等,發包單位應按公司規定填寫內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審批表,經公司領導同意、安監委門審查批準, 與承包單位簽定“安全施工協議”。 5.1.2 承包單位必須有營業執照,建筑安裝單位除有必要的資質外,還要有企業安全資質證書、法人和施工隊長安全培訓證書。 5.1.3 承包單位4、應與發包單位簽定安全施工協議、安全環保授權書,方可進廠施工。 5.1.4 承包方進廠所協帶的工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 5.1.5 發包方和安監委有權按公司規定對承包方的施工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安全隱患等,有權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時有權指令其停止施工, 并按公司規定進行罰款。 5.2 勞務合同的安全監督 5.2.1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5.2.1.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后,應簽訂勞動合同。5.2.1.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A 、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5、業危害的規定;B、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C、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D、其他要求。5.2.1.3 人力資源部持已簽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并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5.2.1.4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公司相關規定,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合同,并監督勞務合同的實施。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核、確認。5.2.1.5 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5.2.2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5.2.2.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6、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5.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A、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B、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C、勞動合同期滿。5.2.2.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A、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B、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2.3 各用人部門應對勞務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管理,確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4 勞務人員從事的崗位有職業危害時,人力資源7、部應按規定,組織用人部門按國家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通過健康檢查發現勞務人員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時,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務人員,并由人力資源部門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5.2.5 凡是臨時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簽訂用工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用人部門應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臨時用工、返聘用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 理。5.2.6 工會應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 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5.2.7 工會應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健康標準規定的問題向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必要時應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8、管理主管部門反映,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5.3 采購、外包合同的安全監督 5.3.1 采購部門應按標準規定,組織各采購、外包部門同供方簽定采購、外包合同。 5.3.2 同供方簽定采購、外包合同時,應充分識別、評價相關的重要環境因素、重要危險源, 提出必要的環保、安全要求。 5.3.3 供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符合安全 生產的規定,便于吊運、維修、更新。 5.3.4 各采購部門應對在本公司范圍內的供方人員活動,以及自身攜帶或使用本公司的設備、 工具、工裝夾具、原材料等中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簽定安全、環保協議。 5.3.5 當供方人員到本公司實施外包過程時,相關采購部門應監督其實施必要的安全、環保措施。 6、 相關文件(無)7、 記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