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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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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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公司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碼頭作業活動,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第三條 在碼頭裝卸危2、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第二章 組織措施第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信息溝通。第五條 每船危化品運抵碼頭時,由安全部門、保衛(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安全檢查,并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同時,應加強不定期抽查,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第六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裝卸作業負全面責任3、,并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應做好碼頭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第七條 供運(運管)部門應加強與船主、承運方等企業相關方的信息溝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確保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第三章 人員的要求及安全防護第八條 碼頭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第九條 碼頭作業人員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第十條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業人員須穿戴好救生衣。第十一條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4、息。非工作需要人員禁止上船。作業人員禁止在長江里游泳、洗澡。第十二條在危化品裝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第四章 設施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條 碼頭的設施設備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參照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第十四條 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并作好防靜電處理。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工具。第十六條應設置消防水系統,配置足量與危險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第十七條 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并保持完好。第十八條應配備污水、廢棄物及防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5、江邊圍堰等),并保持完好。第十九條 危化品包裝標志應規范、醒目,與實際包裝件相符。第二十條 碼頭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第五章 防雷、防靜電措施第二十一條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人員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褲。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載或取樣前、灌裝完后必須靜置5分鐘以上時間,然后才能從事其他作業。第二十三條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車體、船體、泵體、管線作等電位連接;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達到靜置時間,封閉罐蓋以后進行;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規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第二十6、四條由專業人員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經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后,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第二十五條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體、泵、管線連接程序為先連接接地線后接管線,拆除程序為先拆管線最后拆接地線。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車輛的靜電消除鏈(帶)應著地。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時,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離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灌裝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裝量應低于罐體人孔頸底部5cm。氣溫大于30時,灌裝前先對罐體噴水降溫。第二十八條 高溫(35以上)、大風(六級以上)、雷電天氣時停止作業。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九7、條作業現場50米范圍須設置警戒線、警戒標志,嚴禁閑人進入。第三十條進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必須關掉手機,禁止攜帶煙、火種;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裝在警戒線外。第三十一條在裝卸時,碼頭及警戒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業,包括做飯用的電飯煲,煙火交至岸上值班點保管。第三十二條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中,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第三十三條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設施設備之間的摩擦碰撞產生火花。第三十四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罐裝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第三十五條 灌8、裝車輛必須戴好火星息滅器,嚴禁在危化品作業現場修車。第三十六條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現場監護人員要定時用可燃氣體監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第三十七條危化品作業現場放置規定數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時,消防車到現場監護。第七章 應急救援第三十八條 由物管處組織制定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批準后實施,并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作好演練記錄,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第三十九條 危化品灌裝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泄漏,并采取靠江邊壘適當高度的河沙圍堰等防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第四十條灌裝車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第四十一條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巡回檢查危化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盡快處理。第四十二條裝卸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向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支援。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