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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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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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公司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86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87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等裝置。 第88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2、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9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90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準單獨采用單向閥。 第91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 第92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3、接頭。 第93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規定執行。 第94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95條 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96條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4、有良好的接地。第二節 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97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企業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98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通道要暢通,門窗要向外開。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5、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七)固定動火區的設立,應由車間申請,經消防、安技部門同意,報總工程師或主管經理批準。 第99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100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101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6、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102條 根據危險程度,動火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特殊危險動火,具有特殊危險的作業和地區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公司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7、范措施。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企業明文規定,并在生產區平面圖上標明。第103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最多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最多為六天(144小時)。第104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凡延期動火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票證。第105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8、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員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第106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動火人必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規定內容動火,不得隨意涂改。第107條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并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第108條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第109條9、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第110條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第111條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第112條 動火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第113條 動火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114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0、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進行動火分析,并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11、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12、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115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116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13、準樣標定合格。 第117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第118條 動火還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14、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第119條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第120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組織。并與當地的消防部門做好聯系和協調工作。第121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15、。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 第122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123條 應根據企業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124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125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16、挪作它用。 第126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室報警并說明著火部位、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引行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127條 企業必須制定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128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火星熄滅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29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物等。 第130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17、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1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32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33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134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個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35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18、措施,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36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138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具。 第139條 對產生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城市煤氣設計規范、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消防規定執行。 第140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消防規定。 第141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142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