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公司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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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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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公司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加強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存儲易燃、易爆、易腐蝕及有毒物品的儲罐區、倉庫或相關附屬設施(主要包括液氨儲槽、液氨球罐、各煤氣柜、各類酸儲槽、二甲醚及石油液化氣球罐、甲醇及成品油罐區、油庫等區域)等的管理。3 職責3.1 安全環保部負責倉庫、儲罐區域的綜合安全監管。3.2 安全科負責本轄區倉庫、罐區的日常安全檢查。3.2 各單位負責本區域倉庫、罐區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2、值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防火、防洪(汛)、防雨防潮、防盜等工作。4 控制要求4.1倉庫安全要求4.1.1 庫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相關技術要求。4.1.2 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裝設通訊和報警設施。4.1.3 在倉庫、堆垛間應設明顯的警示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4.2 倉庫管理4.2.1 按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等的物品不得入庫。4.2.2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火源的安全措施。4.2.3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品3、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4.2.4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存放規定,對不可混存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4.2.4.1 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4.2.4.2 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4.2.4.3 氣體性質相抵觸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4.2.4.4 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一定距離。4.2.4.5 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4.2.5 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五雙”管理辦法。4.2.6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附近不準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需4、動火的,按動火作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4.2.7 根據保管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保管人員應熟悉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法。4.2.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設通風降溫裝置。4.3 進入儲罐區、庫區安全要求4.3.1 人員進入儲罐區、庫區安全要求:4.3.1.1 嚴禁攜帶火種、通信工具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儲罐區等。4.3.1.2外來人員進入應履行手續,并由有關人員陪同。4.3.1.3 臨時施工人員進入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佩戴臨時出入證。4.3.1.4凡攜帶物品進出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4.3.2 車輛進入管理4.3.25、.1 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儲罐區、倉庫的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滅火器材。4.3.2.2 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任務完成后,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公司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儲罐區、庫區。4.3.2.3 進入儲罐區、庫區的槽罐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4.4 儲罐區、庫區防火、防爆管理4.4.1 儲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2894安全標志和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4.4.2 儲罐區、庫區內用火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6、,落實安全措施。4.4.3 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必須按規定設置防護圍堰,并裝設可燃氣體報警器。4.4.4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納物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4.5 儲罐區、庫區設備的安全管理4.5.1 儲罐區、庫區應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4.5.2 建立設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設備設計及安裝資料、檢測檢驗驗報告、修理記錄等,制定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巡檢并記錄,定期進行計劃檢修和維護。4.5.3 正常運行過程中進行檢測時,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7、境的防火、防爆要求。4.6 儲罐及附件安全管理4.6.1 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6.2 儲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4.6.3 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4.6.4 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于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4.6.5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8、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和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4.6.6液化石油氣儲罐脫水應采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4.6.7 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并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和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4.6.8 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4.6.9 液化氣球罐安全管理要求.1 球罐的防腐蝕措施應可靠,并定期進行檢測。.2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9、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3 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4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超液位報警聯鎖。.5 安全閥泄放和氣相放空的管道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6 球罐放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4.6.10 泵4.6.10.1 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4.6.10.2 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4.6.10.310、 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4.6.10.4 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4.6.10.5 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4.6.11 管道4.6.11.1 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4.6.11.2 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要求和標準。4.6.11.3 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4.6.11.4 穿越道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4.6.11.5 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11、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4.6.11.6 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4.6.11.7 管道穿過防護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4.6.11.8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4.7 儲罐區電氣裝置安全要求4.7.1 設置與管理4.7.1.1 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4.7.1.2 禁止任何電力線路跨越儲罐區、庫區的上空。4.7.1.3 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12、通往躉船的線路應采用軟質電纜,并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余量。4.7.1.4 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1.5倍桿高。4.7.1.5 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電氣安全管理制度。4.7.2運行管理4.7.2.1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4.7.2.2 變、配電所應建立電工值班制度,應進行定期巡視。4.7.2.3 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電力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并做絕緣分析。4.7.2.4 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13、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4.7.3 防雷、防靜電4.7.3.1 儲罐區、庫區的防雷、防靜電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4.7.3.2 儲罐區、庫區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4.7.3.3 儲罐區、庫區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地方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4.7.3.4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4.7.3.5 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14、4.7.3.6 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4.7.3.7 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4.7.3.8 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4.7.3.9 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4.7.3.10 油罐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入油艙內。4.7.3.11 各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等應設消除15、人體靜電接地裝置。4.8 儲罐區、庫區裝卸作業安全要求 裝卸準備.1 在儲罐區、庫區進行裝卸作業時應編寫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作業.1 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2 裝卸作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并堅守崗位。.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并加強監督檢查。.4 油罐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5 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16、的原則。.6 油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7 油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4.8.2.8 嚴禁噴濺式裝卸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速度不應大于3m/s。.9 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10 當采用金屬管嘴或金屬漏斗向金屬油桶裝油時,必須讓它們保持良好的接觸或連接,并可靠接地。5 相關文件5.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5.3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5.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5.5 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6 記錄6.1 油庫安全檢查表6.2 球罐安全檢查表6.3 倉庫安全檢查表7 考核項目7.1 本制度所涉及相關考核由安全環保部參照安全生產環保獎懲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