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生產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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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0124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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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生產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病危害防治獎懲管理辦法1.嚴格執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1)礦與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合同中載明。未按規定告知罰責任人100元。(2)礦每年安排對接塵人員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結果確認后,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體檢者,未按規定告知的,罰責任人100元。(3)礦井每年對采掘工作面、地面車間等有職業危害因素地點定期監測,檢測結果應在井口職業病防治公2、開欄公示。未按規在公開欄公示的罰責任單位100元。(4)各單位應按規定在有職業危害崗位作業地點醒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說明,未按規定設置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2.嚴格執行職業危害教育培訓制度(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上崗前培訓不少于4學時,培訓由礦培訓中心組織進行,未按要求培訓的罰培訓辦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訓合格證員工上崗的,罰責任單位責任人50元每人/次。(2)員工在崗期間培訓每年不少于2學時,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未按要求培訓的罰培訓辦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訓合格證員工上崗的,罰責任單位責任人50元每人/次。(3)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3、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名單等。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衛生培訓臺賬,并有專人保管,沒有按規定記錄和填寫臺賬的,罰責任人100元。3.加強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處罰辦法按照錢營孜煤礦無塵礦井實施管理辦法。4加強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1)人事科應當按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為員工配備、發放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有發放記錄,未按規定配備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生產單位未按照人事科要求發放或無發放記錄(記錄必須有領取人簽字)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2)不合格或失效的個體防護用品,不得發放和使用,對于發放和使用不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罰責任4、單位100500元。5.噪音防治 (1)作業場所的噪聲要按規定定期測定,并有記錄,一次未測定罰責任單位100元,責任人50元。(2)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90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一人次未按規定執行罰責任人100元。(3)作業場所的噪聲大于或等于90DB(A)時,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未按規定執行罰責任單位500元。6.礦井熱害防治(1)礦井要規定對作業場所的溫度進行監測,一次未測定罰責任單位200元。(2)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最高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最高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規定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5、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應當停止作業。一處未按規定執行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7有害氣體防治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國家相關規定對作業場所有毒有害氣體、物理因素、生產性毒物進行定期監測。一處未按規定執行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8.職業健康監護(1)礦井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的罰責任人50元每人/次,從業人員無故不參加職業健康監護體檢的罰責任人200元。(2)對檢查出有職業健康禁忌癥和相關職業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必須妥善安置,對于已確診的職業6、病人,應及時給予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并做好職業病報告。對未按規定安置的罰責任人100元每人/次,未按規定做好職業病報告的罰責任人100元。(3)人事科必須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沒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罰主管單位負責人500元,健康監護檔案建立不符合要求的視情況給予100300元罰款。(4)各單位對職業禁忌人員跟蹤觀察、治愈期內嚴禁安排其從事井下接塵崗位;對疑似塵肺和塵肺人員嚴禁安排其從事接塵工作;發現一人次給予單位黨政負責人500元處罰。(5)對于礦安排的職業衛生體檢、復檢和治療工作中,缺檢、漏檢、不積極配合的員工給予停班處理,直至該項工作合格完成后方可上崗。9.特殊獎勵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由安監處報礦領導審議后決定)。(1)自主(合作)研發新設備或新技術在防治粉塵、噪音、高溫、有害氣體等方面取得較大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