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燈房安全及勞動各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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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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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井燈房安全及勞動各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礦燈房總則一、礦燈的管理1、 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數多10。2、 每盞礦燈都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3、 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4、 燈房人員在每次接班后2小時,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立即報告礦調度室。二、礦燈的使用和注意事項1、礦燈為荷電出廠,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2、若連續長時間不使用,必須從充電架上取下。3、礦燈應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夠,2、電線破損,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燈。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應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4、五隊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5、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嚴禁在井下拆卸。三、礦燈和充電架的完好標準(一)、礦燈1、外觀檢查(1)、外表干凈、無破損。(2)、緊固螺絲無缺少。2、燈頭、燈線(1)、零部件齊全、完整、緊固。(2)、閉鎖螺栓(封鉤)堅固可靠,蠟封無裂紋、破損。(3)、燈泡、開關接觸良好、不眨眼、不滅燈。(4)、燈亮度足,玻璃不松動、無破損。(5)、燈線無破損,出線口密封良好3、,長度不得小于1m。3、燈盒、鎖蓋(1)、絕緣良好,不漏電。(2)、外盒防靜電,不變形。(3)、燈鎖良好,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才能打開。4、電池(1)、充電控制器,保護板完整,封口嚴密。(2)、充電后應達到額定容量。5、資料外殼應有編號。應有使用、紅燈、滅燈記錄。(二)、充電架1、燈架(1)、零部件齊全、完整、緊固,無變形,無嚴重腐蝕。(2)、安裝牢固,排列整齊。(3)、儀表齊全,指示正確,靈敏可靠。(4)、接地裝置符合規定。2、整流器(1)、各部固定螺栓齊全、緊故。(2)、接線緊密、無脫焊、虛焊現象。(3)、絕緣良好,主回路對外殼絕緣電阻不小于1M;二次控制回路對外殼不低于0.5 M。(4)、電4、壓調節平滑均勻,直流輸出電壓礦燈房勞動管理制度1、 凡上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交接班。2、 凡上崗人員一律不得私自脫崗,班中有急事,須與值班隊干請假,否則扣除獎金和季度獎。3、 班中不準干私活,串工房,看小說,洗衣服和睡崗。4、 上崗人員接班要做到“四有”既去到、看到、摸到,交接雙方現場交接。看各種記錄是否齊全,設備是否完好無損,各礦燈是否充電正常,確認無誤時,方可簽字交接。5、 交接過程中,如發現有充電設備損害,礦燈二者不符,丟失礦燈或自救器等問題,須向班長匯報并記錄,否則扣10元。6、 上崗人員與打工人發生糾紛,不得與礦工吵鬧,否則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7、 收發燈時,一手交燈一手5、交牌,造成以下失誤要處以相應罰款:(1)、錯牌5元。(2)、丟牌20元,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3)、丟牌照價賠償。(4)、丟自救器30元。8、上崗人員不負責,造成紅燈,使工人上報班長、隊部、調度室、機電科及有關部門,每盞燈罰當事人10-50元。9、燈架不擦扣5元,礦燈一盞不擦扣1元,本人衛生責任區不干凈扣5-10元。10、下井工人丟失燈牌,開條借7天,7天后到燈房辦理補牌手續,充電工如不按此規定辦,扣5-10元。11、班中必須穿規定的工作衣,掛上崗牌,否則扣5元。12、上崗人員班中不準會私客,不得讓外人進入發燈現場,否則扣5-10元。13、上崗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礦燈操作規程,否則扣10-506、元。14、凡上班人員都有替班職責,請假人員必須提前一天向班長提出,以便安排出勤,否則造成缺崗,責任由當事人承擔。15、自救器發放由礦燈發放人員同礦燈一起發放,保證一盞礦燈一臺自救器。16、上崗人員發現損壞或懷疑自救器有問題,必須及時送交自救器修理室進行檢查修理,不得將壞自救器發出使用。17、凡外地來礦參觀,檢查人員由帶隊辦理手續才準借燈、自救器,否則不予外借。18、下井人員不慎丟失自救器者,每個賠償70元。19、凡無顧損壞自救器者,視情節輕重每臺罰款70-100元。20、大班長對全礦自救器的發放、保存、維修等管理全面負責,由于發放、保存、維修等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或事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或追究其領7、導責任。礦燈房交接班制度1、 交班人員應提前三十分鐘準備交接項目的清查和完善,交班人員不得提前更換工作衣。2、 接班人員應在班前會結束后列隊到達交接班現場。3、 交接雙方應在崗位按時進行交接班。4、 交接班時,由交班人和接班人共同對礦燈及燈架進行檢查,檢查完畢確認無誤后,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進行交接。5、 交接班檢查內容如下:(1)、查看礦燈號、燈牌號、燈架號三者是否相符,并核對自救器的數目。(2)、查看礦燈是否有不完好,失爆等問題,自救器有無開封現象。(3)、查看各種記錄是否齊全整潔。(4)、查看充電架是否完好無損。(5)、查看衛生責任區是否清掃干凈。(6)、查看椅子及其它設施是否完好。8、 6、如在交接班過程中發現問題,為交班者問題的,處理后方可交班;當班不能處理,必須由交班人向接班人講明原因、做好記錄并向值班長匯報后方可交接班,否則由接班人員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新制度1、 為保證礦燈的性能良好和正常使用,應定期對礦燈進行檢查和維修。2、 充電工應班班對礦燈進行巡回檢查,檢查礦燈是否紅燈,零部件是否完好。3、 隊連續長時間不使用的礦燈,從充電架上取下。4、 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范圍為4.5V4.7V,充電電流恒流段可控制在0.45A0.55A之間。5、 在檢查中發現不能使用的礦燈必須立即更換。6、 正常使用的礦燈必須一年更換一次,不得延期使用。 礦燈領用發放、9、考勤制度1、 為加強礦燈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礦燈領用實行憑燈牌領燈制,需要燈牌號、燈架號、礦燈編號三者統一。3、 沒有燈牌一般不允許領用礦燈,需要領用要有借燈條、并有相關領導的簽字方可發放。4、 失爆和不完好的礦燈,經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充電、發放,發放出去的礦燈要求必須連續使用11個小時以上。5、 建立紅燈記錄薄,發現紅燈要進行記錄,并及時進行維修和保養。6、 建立礦燈考勤薄,并嚴格考勤,對前一班超過2小時還未還燈人員的燈號及姓名進行統計,并上報礦調度。7、 做好礦燈的日常維護記錄,并做好記錄。自救器管理與使用規定一、自救器的管理1、 自救器由礦燈房集中管理,設專人負責自救器的保管10、,檢查,維修,檢驗收發。2、 自救器必須保持干燥,存放有序。3、 自救器每天要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普查。4、 新的自救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氣密性試驗和稱重檢查后方可使用。5、 抽查和普查中發現損壞的、失效的要落實責任,并及時更換。6、 正常使用每三年進行一次報廢處理,作廢時由本隊提出報廢意見,經通風科和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7、 建立健全自救器各種管理臺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開啟原因、使用效果,對過期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并更換,對建立的臺帳要做到帳物號相符合,記錄數據齊全準確。8、 自救器檢驗室要配備足夠的設備,儀器儀表和工具,11、并保持室內清潔衛生。二、自救器的使用當遇到災害時,自救器的使用按如下程序操作:1、 掀開保護罩。2、 用拇指掀起紅色開啟扳手,拉斷封印條,仍掉封口帶。3、 去掉外殼。4、 抓住頭帶,取出濾毒罐,丟掉外殼。5、 拉起鼻夾將口具放入嘴內,牙齒咬住牙墊。6、 兩手拉開橡膠鼻夾,夾在鼻子兩側,用嘴呼吸。7、 取下安全帽,戴好頭帶。8、 戴上安全帽,迅速撤離危險區。自救器的檢驗與保養1、 在領取自救器時由通風科牽頭,安監處,供應科等單位參加組成檢驗組,按照檢驗標準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驗,并做好記錄,編號上帳,不合格產品不得領取使用。2、 對領用的自救器礦燈維修工要定期進行氣密性試驗和增重檢查,并將試驗結果12、記錄在專用記錄本上。3、 自救器應放在避免日光直射的地方,不得和易燃易爆及其它物品混放。庫房保持通風良好,整潔干凈、不得有腐蝕氣體和蒸氣,并要登卡入帳。4、 自救器應避免摔、碰、不許當坐墊用,以防漏氣失效,不得隨意打開自救器的外殼,凡開啟過的自救器,不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礦燈損壞賠償制度1、 對丟失的礦燈必須照價賠償。2、 上崗人員不負責任,造成沒有充好,每盞罰當事人5-10元。3、 出現燈頭破,燈線破,燈線劃傷扣20元。4、 短缺零部件扣20元。5、 燈圈松動,玻璃破碎,扣10元。6、 因管理不善造成紅燈者扣20元。7、 礦燈上架應清洗,如有無蠟封扣5元。要害場所管理制度1、 提高警惕,13、加強“預防工作”保證設備安全運行。2、 嚴格遵守礦燈房的各項管理制度,不得隨便把燈房內的設備、儀表、藥劑帶出燈房。3、 非燈房工作人員不準入內,辦事人員必須持證明信并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登記入內。4、 遵守崗位制度,不準隨便脫崗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5、 積極做好安全與防范工作,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6、 如果發生事故,必須妥善保護現場,如實匯報工作情況,及時聯系處理。7、 燈房屬于要害場所,在進出入口要標識“閑人免進” 。消防管理制度1、礦燈房工作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此證要隨身攜帶接受檢查。2、認真學習國家頒發的消防管理條例和規定。3、礦燈房屬于要害場所,非工作人員未經有14、關部分批準不得入內,不準帶入易燃易爆品。4、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不準私接亂接臨時電源,增設電器設備。5、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護和填寫記錄,工作時間不得喝酒、吸煙、睡覺或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由于電氣火災引起短路跳閘,值班人員未查明原因繼續送電造成事故擴大,責任自負。6、經常檢查維護礦燈內供電設施、設備。不準帶病運行,發現缺陷及時處理。礦燈短路,絕緣老化破損、漏電、用超規格的保險絲,中線接頭不牢等引起的火災,有礦燈維護工負責。7、負責管理好撲救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對于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后進行滅火。并立即與消防部門取得聯系,對帶電設備應使用干粉或四氯化碳滅火器,不得用泡沫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