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公司工業園區安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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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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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業公司工業園區安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園區管理,維護園區公共秩序,創造園區良好環境,把園區建設成為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園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管會”)按照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代表區政府履行對高粱坪工業集中發展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華山新技術工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的管理。園管會為本制度實施的主要部門。凡在園區內的企業均應遵循本制度,自覺履行責任和義2、務。第二章 入園管理第三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園區企業入園的管理工作,規范各項工作程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條款。第四條 進入園區的投資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工業園區產業規劃的項目;(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三)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四)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項目的投入強度為每畝150萬元以上。第五條 申請在工業園區投資新建項目,由投資者向園管會申報以下材料:(一)項目入園申請書;(二)投資者身份證復印件;(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四)企業的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五)銀行資信證明;(六)項目建議書;(七)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八)項目環境初步3、評審意見;(九)項目立項報告或備案文件。第六條 對符合上述條款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可優先審批進入園區:(一)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二)高新技術項目;(三)與園區產業鏈之間關聯度高,且符合環保、循環經濟的項目。第七條 入園程序:(一)入園申請:入園企業提交相關項目可行性報告,領取并填報工業園區入園申請表一式叁份。(二)項目預審:園管會負責組織區發改局、區經濟局、區城建局、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財政局及相關專家按市、區產業政策,及時進行項目入園論證、企業資信審查。預審通過后,由園管會下發入園通知書。(三)手續辦理:1、園管會陪同企業現場踏勘,按產業布局規劃選址,協助4、辦理項目用地規劃定點批復。2、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局牽頭,鎮(街辦)、園管會配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定栽界樁、地面附著物清理和宗地測繪報告,市國土資源局分局負責協調市國土部門辦理相關土地手續。3、區環保局參與入園項目的論證工作,負責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本的審批申報及市環保專家的評審。4、區發改局、區經濟局參與入園項目的論證工作,負責按產業政策對項目的審批。5、區安監局參與入園項目的論證工作,負責對項目安全生產的檢查,危化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行“三同時”審查工作。6、由園管會負責對企業平面布局圖進行審查,并協助辦理規劃、建設相關證照。7、由園管會協調,消防部門對建筑工5、程及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審查,辦理消防工程施工許可證;工商局為企業辦理名稱核準、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國稅局、地稅局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技術監督局為企業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8、區農業水利局參與入園企業“水土保持方案”的協助審批許可。第八條 入園企業就本制度第五條款、第七條款辦理過程產生的相關材料報園管會存檔備案。第九條 土地的使用,依照國家現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企業承擔,園管會負責協助辦理。按招商引資合同中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企業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條 投資者要按申報項目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改變經營項目、不得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不得超越6、征地界限占用土地。第三章 入園建設第十一條 企業正式施工前,應及時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項審批、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提供廠區規劃總平面圖和效果圖;園區內企業出入口設置,應服從園區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設置。第十二條 企業建筑工程建設由企業自主選擇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報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審定后方可實施。施工中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安全。上述有關事項由園管會協調幫助辦理。第十三條 企業廠區建筑物、構筑物、所建圍墻要退讓主干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4米,退讓次干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3米,退讓支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2米,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內土地應按園區總7、體規劃,實施綠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關規定,服從園區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入園企業在相關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應抓緊施工,按照招商引資合同簽訂時間開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約定期限自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計算,至驗收之日止。手續正在辦理中的企業,可先行施工建設,后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將手續辦理完畢。第十五條 在規定時間內未開工建設或不開工生產的企業,園管會有權督促其工程進度,無正當理由超期閑置的,將視其情況收回已辦理的各種手續,并收回土地使用權,征用土地時的相關費用不予退還。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后,企業要及時向園管會申請驗收,園管會負責組織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建管局、區監察局、區8、審計局根據招商引資合同中約定的優惠政策進行驗收,確定簽字后兌現相關優惠政策。第十七條 各在建企業要按季度報送進度報表,報送時間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報送地點為園管會,報送內容包括到位資金、完成投資、形象進度等內容。第十八條 凡是未達到招商引資合同約定投資額度、節能減排標準、滾動發展進度的入園企業,其資產應逐步退出園區。第四章 安全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促進其健康持續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條款。第二十條 園區企業對區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9、。第二十一條 園區企業或者個人對園區內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企業,均有權向園管會和安監局報告或者舉報。第二十二條 園區企業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各企業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護,確定防護對象、治理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第二十三條 園區企業在發生或發現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向園管會和安監局報告。第五章 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園區的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園區容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以下條款。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所稱園容,主要是指與園區環境密切相關的建筑10、物、構筑物、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園區景觀等的容貌。本制度所稱環境衛生,主要是指園區內道路、小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環境的清掃保潔;園區企業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運、處置、綜合利用。本制度所稱自身責任區,是指園區內企業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限范圍及園管會指定給企業管理的范圍。第二十六條 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園管會、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第二十七條 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完好、整潔;屬企業自身責任區的要適時清洗。第二十八條 園區內11、主要道路周邊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園容的物品。第二十九條 園區內企業設置的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用字規范。設置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清理,確保完好、整潔;損壞嚴重、影響園容的,應當及時拆除。大型廣告的設置必須經園管會及相關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十條 企業對自身責任區內的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照明、電訊、人防等公共設施,應規范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第三十一條 企業要保持園區內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的整潔、美觀;企業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應自行及時清除。第三十二條 企業嚴禁擅自占用園12、區道路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生產和施工產生的垃圾,要按園管會要求,在指定位置傾倒。第三十三條 在園區行駛的交通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車外拋撒廢棄物。(二)進入園區的運載車輛不得超載;運送大型設施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三)運載工業產品、建筑材料、廢土廢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以及液體貨物應當裝載適量,牢固捆扎,封蓋嚴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四)進入園區內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不得占用園區道路。(五)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第三十四條 進入園區施工單位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施工現13、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二)臨道工地應當打圍作業。(三)施工廢水、泥漿應按規定處理,不得隨地排放。(四)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五)停工場地應當進行整理和覆蓋。(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處理,不得隨意傾倒。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園區內道路的企業,施工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竣工后應當及時恢復路面原狀。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園區建筑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在園區內建筑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園管會批準,并保持完好、整潔,設置期滿后必須立即清除。第三十七條 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占用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第14、三十八條 園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看護和管理,對企業內公共場所要有專人清掃保潔、垃圾應有專人負責清運。第六章 環境保護管理第三十九條 為加強園區內環境保護,促進園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以下條款。第四十條 園區內各企業及個人有保護環境和互相監督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四十一條 園區內各企業要積極配合園管會及相關部門,做好環保工作及檢查。第四十二條 園區內企業在項目建設中,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四十三條 園區內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依照規定進行申報15、登記。第四十四條 園區內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業,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公害。第四十五條 園區內各企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業和居民,向園管會和環保部門及時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第四十六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第四十七條 企業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保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經園管會及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閑置,否則一經發現將處以罰款及停產處理。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以上安全監督、園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企業,園管會將協同相關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第四十九條 園區內所有企業要守法經營,按章納稅;堅持安全、文明生產;自覺接受各相關部門監督管理。每月7日前向園管會報送生產、效益、固定資產等方面相關報表。第五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和修改權屬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自年九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