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會計核算及工程項目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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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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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公司會計核算及工程項目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工作,根據審計法、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公司及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第一條 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監察部運用審計手段,對公司有關收支的特定事項及公司領導交辦的事項,對公司有關單位、部門、個人的專項調查活動。第二條 審計人員按照規定的調查項目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并依法保守秘密。第三條 審計監察部可以2、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一)執行與股份公司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二)分公司、全資附屬企業、控股子公司的經濟活動情況;(三)重點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四)審計監察部選定的專門事項;(五)領導交辦的其他調查事項。第四條 專項審計調查應當制定審計調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專項審計調查的目的、內容、范圍、程序、時間、方法、人員分工等。第五條 審計監察部辦理專項審計調查,應當提前通知被調查單位。被調查單位應當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的開展。第六條 專項審計調查組在開展調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審計方法和其他方法取得被調查3、單位的材料。第七條 專項審計調查組對取得的有關材料,編入工作底稿,為撰寫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作準備。審計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應當客觀、真實,文字表述力求準確、簡潔、通俗易懂。第八條 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反映被調查單位的總體情況和主要問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說明;(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四)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內容。第九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口頭或書面與被調查單位交換意見。第十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完成后,應當及時向公司領導或交辦審計的部門報告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第二章 財務審計實施辦法第一條 財務審計是指審計監察部對公司各分公司4、全資附屬企業、受委托的控股子公司的財務收支、會計政策及有關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的真實、合理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第二條 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一)資產真實性的審計;(二)負債確定的審計;(三)損益確定的審計;(四)所有者權益正確、真實的審計;(五)現金流量流入流出的審計。 第三條 資產真實性的審計:主要是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的審計。(一)流動資產的審計:1、查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收付業務是否全部入帳,收付業務是否合規、合法,會計記錄是否正確。2、對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帳款的確定,查實該款項是否存在,并且為被審計單位所擁有,審查應收及其他應收帳項的增減變動的真實、合法、合5、理,是否可收回。壞帳準備的提取和確認是否合理、合法。3、審查存貨的內控制度是否鍵全,帳實是否符合,計價方法是否適當,存貨跌價計提是否合理,同時還要檢查存貨的增減變動記錄是否完整、存貨品質及低值易耗品的存在狀況。(二)固定資產的審計:1、查實固定資產是否帳物相符,確歸企業所有,增減及事項是否真實、合理,實物形態是否完好,計提折舊的方法是否正確及前后一致,折舊總額的計算是否正確。2、是否正確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界限。3、固定資產的購建、轉入、租入、保管、出售、毀損、報廢、維修的帳務處理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備。(三)長期投資的審計:1、檢查投資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規,投資的項目及變更是否符合有6、關手續程序,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否合規、合法; 2、長期投資業務帳務處理的正確性、合規性以及在報表上的反映、表達是否適當;3、查實長期投資收益是否已發生,計算是否正確,核算長期投資收益的辦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第四條 負債確定的審計:1、檢查對外舉債業務的真實性、必要性;檢查所有負債項目是否通過有關程序,手續是否完善;所借款項是否已入庫;2、檢查所有負債是否運用在確定的項目,有無挪用、混淆資金使用用途的現象;3、檢查所有負債項目是否按規定的帳務處理程序進行分類、核準,并按權責發生制及時記錄,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第五條 損益確認的審計:1、審查營業收入、其他收入的確定是否按照權責發生制處理帳務,其應收7、帳款期限的風險是否降低在最低程度;2、審查成本、費用開支的真實性,指出和糾正期間費用開支的錯弊,檢查成本、費用的開支是否正確核算、是否圍繞經營目標的實現;3、審核利潤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結轉,及時發現利潤在形成、結轉過程中的錯帳、漏帳,確保企業利潤核算的準確; 4、對以上審查的項目,如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第六條 所有者權益正確、真實的審計:1、根據公司章程、協議、合同的規定及評估報告,驗證股本投入的形態、數量及其真實性,檢查股本增加或減少是否合法、合規,手續是否完備;2、審查本年度利潤、利潤分配的真實性,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程序進行分配;3、審查公積金的形成、提取8、和使用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公積金包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4、確定所有者權益會計記錄的完整性、正確性。第七條 現金流量表的審計:1、審查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應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附表審核無誤的基礎上進行,重點放在有關需要計算才能填列的數據上及編制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正確性;2、從編制技術上審查其編制是否正確,驗算現金流量表各塊的小計數是否正確,表與表之間、表與帳簿之間的勾稽關系;3、審查現金流量表中各塊填表所取的科目是否正確,數據是否準確,需要分析填列的科目是否進行了分析填列;4、通過對現金流量表的審查,綜合評價現金流入、流出的情況。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務審計的內容提供以下9、資料:(一)審計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經營目標責任狀;(二)公司規定的各項會計政策;(三)各項稅款、規費、減值準備的提取比例;(四)壞帳核銷的批文;(五)公司章程。第九條 財務審計報告應當口頭或書面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第十條 財務審計報告完成后,按程序報公司領導及送被審計單位。第三章 會計核算審計實施辦法第一條 會計核算審計是指審計監察部對公司及各分公司、全資附屬企業,受委托的控股子公司的財務部門的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的填制、會計帳簿的登記,以及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計監督。第二條 會計核算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一)設置的會計科目核算是否符合規定核算的內容;(二)原始憑10、證的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的填制與記錄是否規范;(四)帳簿與報表反映的各項業務是否達到帳帳、帳據、帳實、帳款、帳表和備查帳六相符;(五)合并、匯總報表編制時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第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核算審計的內容提供以下資料:(一)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三)隨時準備接受資產、存貨的帳物核實。第四條 會計核算審計報告應當口頭或書面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第五條 會計核算審計報告完成后按程序報公司領導及送被審計單位。第四章 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審計實施辦法第一條 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審計是指審計監察部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的項目變更、新11、建、改造等工程執行時全過程的審計 監督。第二條 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一)工程項目的事前審計:1、檢查項目準備階段的資金運用情況,包括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拆遷及三通一平情況;車船改造、新建前的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情況;各項工程的采購、工程招標及合同簽定情況;2、檢查各工程項目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有否存在資金轉移、挪用及混淆其他資金使用情況。(二)工程項目的事中審計:1、根據各工程項目的要求,屬重大工程項目的,審計部門應直接參與項目的各個環節的工作,加強審計監督職能;2、審查在工程項目的實施中有無亂擠、亂攤工程成本現象;有無未經批準隨時增、減工程項目現象;有無工程轉包現象;有無材料管理12、不善現象;3、審查工程預付款的真實性、合規性。(三)工程項目的事后審計:1、審查工程結算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違反合同規定的事項,資產交付手續是否齊全;2、審查落實工程結束后的設備、原材料的處理情況是否入帳;3、配合工程監理部門做好質量驗收工作。第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提供以下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文、資金撥款批文、經濟合同;(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有關資料;(三)設備、材料管理臺帳;(四)各項稅費計繳標準。第四條 審計監察部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進行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上報公司領導和送被審計單位。第五章 審計報告編審實施辦法第一條 審計報告編審,是指審計監察部對13、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將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形成的書面文書。第二條 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 被審計單位名稱;(二)被審計事項及時間;(三)審計報告的內容;(四)主審人簽名;(五)報告日期。第三條 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的內容、時間;(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收支狀況;(三)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情況的揭示,以及其他情況的說明;(四)審計單位提出的建議。第四條 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表述準確,結構合理,文字符合規范。第五條 審計報告完成初稿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報告初稿后,如有提出意見的,應與審計人員進行交換,14、審計部門認為需要修改和調整審計報告的,可以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第六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監事會進行審核后,報送各級領導及被審計單位。第六章 審計工作底稿實施辦法第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所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審計工作底稿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獲取的證明材料的名稱、內容和時間等資料。第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項目內容,逐項逐事編制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第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是:(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二)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審計的時間;(三)審計過程記錄;(四)編制、復核的姓名及日期;(五)索引號及頁次;(六)其他事項的說明。第四15、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審計記錄主要包括:(一)實施審計程序記錄的時間、憑證號、原始憑證、帳戶記錄內容以及會計分錄;(二)第一項中的調整、變更情況記錄;(三)審計項目測試記錄;(四)審計部門的判斷、評價、處理記錄;(五)審計部門的初始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六)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說明和證明材料。第五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準確;審計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刪減或修改。第六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格式規范、字跡清晰、用詞恰當,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單位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系。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有16、被審計單位財務或領導的確認簽字。第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歸類整理,作為審計報告附件,納入審計檔案管理。第七章 審計檔案歸檔保管實施辦法第一條 審計檔案是指審計監察部在審計工作中所形成的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第二條 審計檔案依照關于審計檔案管理工作法規進行管理。第三條 審計檔案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采取按公司分類、按項目分卷的保管辦法。第四條 應當納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一)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及審計報告;(三)審計工作方案、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及有關記錄;(四)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復、批示等文17、件材料;(五)其他應納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第五條 審計案卷內材料的排列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后;(五)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第六條 審計項目一經實施,立卷責任人應及時收集本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終結時,對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按立卷規定編目和裝訂。第七條 審計檔案依據審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進行。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也可制訂公司內部審計檔案分類保管年限。第八條 審計檔案采用“年度公司”或“年度審計類別”的方法排列。第九條 審計檔案根據保密的標識實行保密制度。第八章 附則第一條 本辦法由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第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