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公司生產過程聯鎖保護裝置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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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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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公司生產過程聯鎖保護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生產過程聯鎖保護裝置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自動化儀表聯鎖保護系統(以下簡稱:聯鎖系統)安全管理,確保生產裝置安全運行,保障安全生產,按照聯鎖系統功能“安全、完整”的總體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有關聯鎖系統的分類、維護、投用和解除(恢復)、變更等事項安全管理。三、 職責3.1 機動部負責本企業聯鎖系統的綜合管理,組織2、制(修)定本企業聯鎖系統管理規定;參與聯鎖系統解除、恢復和變更的審核;負責審核與機械部分有關的聯鎖點及其參數的設置;組織開展有關機械部分聯鎖回路解除后的風險評價和應對措施的制定;組織建立并適時更新聯鎖系統管理臺賬;依據職責分工對聯鎖系統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3.2 生產部負責本企業聯鎖系統的工藝管理,參與聯鎖系統解除、恢復和變更的審核;負責審核聯鎖系統有關工藝聯鎖點及其參數的設置;組織開展有關工藝聯鎖回路解除后的風險評價和應對措施的制定;組織建立并適時更新有關工藝聯鎖系統管理臺賬;依據職責分工對有關工藝聯鎖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3.3 自控部或承擔類似職能的單位(以下統稱:自3、控機構)負責聯鎖系統自控部分的日常維護、檢測、試驗和變更,按規定實施聯鎖解除和恢復投用,及時處理聯鎖系統自控裝置異常情況,嚴格執行聯鎖作業相關票證規定,建立并適時更新相關聯鎖系統管理臺賬。3.4 電氣部或承擔類似職能的單位(以下統稱:電氣機構)負責聯鎖系統電氣部分的日常維護、檢測和變更,嚴格執行聯鎖作業相關票證規定,依據職責配合開展生產裝置聯鎖試驗工作,及時處理電氣聯鎖保護異常情況,建立并適時更新相關聯鎖系統管理臺賬。3.5 設計單位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有關化工生產裝置、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聯鎖系統的設計工作,根據有關要求進行儀表系統4、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工作。3.6 安全部負責對各有關單位聯鎖系統安全管理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3.7 各生產單位負責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本單位聯鎖系統,進行有關生產裝置聯鎖系統試驗,依據授權進行有關聯鎖的解除和投用,對新增聯鎖點、聯鎖變更、解除等事項進行申請和效果確認,開展有關聯鎖變更、解除的風險評價,制定并實施相關風險應對措施,建立并適時更新有關聯鎖系統管理臺賬。四、聯鎖系統分類4.1 聯鎖系統按其對安全生產及經營效果影響的重要程度,分為關鍵和一般聯鎖系統。4.2 本制度所稱的關鍵聯鎖系統:該聯鎖裝置動作勢必引起生產系統全停或與之相關聯的生產裝置大面積減量/停車,并對所在企業生產經5、營、安全環保造成重大影響的聯鎖系統,包括:影響全局的大型機組、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在役生產裝置的聯鎖系統。4.3 本制度所稱的一般聯鎖系統是指除關鍵聯鎖系統外的其他聯鎖系統。4.4 有關聯鎖系統的分類由各成員單位機動部會同生產部、安全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制定。五、聯鎖系統管理5.1 聯鎖系統設置的確定5.1.1 各成員單位建設項目的聯鎖系統由負責該項目的設計單位依據設計規范在其出具的聯鎖邏輯圖、聯鎖回路等相關設計文件確定。對于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裝置,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要求在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登記評估,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系統。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6、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規范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的設計,嚴格按照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要求技術文件設計與實現安全儀表功能。5.1.2 各成員單位在役生產裝置確需新增聯鎖系統的,經所在企業審查立項后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在其出具的設計文件予以確定。5.1.3 在役生產裝置聯鎖系統確需增加聯鎖點及其參數的,由該聯鎖系統所在生產單位根據生產控制需要提出申請,經生產部確認、機動部審核,報本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由機動部組織實施。5.2 聯鎖系統的試驗和投用5.2.1 建設項目在其聯鎖系統安裝調試后投用前,機動部應當組織有關設計、施工、生產等有關單位按設計技術文的件要求對該聯鎖系統進行完整性7、審查和全面的功能檢測試驗,確保其符合預期的使用用途和安全功能,具備安全投用條件。5.2.2 以下情況需對其聯鎖進行全面的檢測試驗:(1) 新建裝置在單體或聯動試車前;(2) 生產系統修理結束開車前;(3) 設置單獨聯鎖回路的單體設備修理后使用前;(4) 其他必要的情形。5.2.3 聯鎖投用應當具備的條件:(1) 聯鎖系統回路邏輯關系正確;(2) 聯鎖系統相關聯的執行機構動作正確、迅速、可靠;(3) 用于監視裝置運行狀況的指示燈、指示框等監視畫面顯示的狀態、動作正確,顏色符合規定要求;(4) 聯鎖技術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5.2.4 聯鎖試驗在役生產裝置聯鎖試驗由生產單位組織,自控機構和電氣機構依8、據職責分工對其負責的聯鎖保護系統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根據實驗項目逐項進行聯鎖試驗,由生產單位和自控機構共同對實驗結果進行確認驗收,聯鎖試驗合格后,參與聯鎖試驗有關人員在自控機構出具的聯鎖試驗報告上簽字確認。5.2.5 聯鎖投用聯鎖試驗合格后,自控機構和電氣機構專業人員負責投用各自聯鎖內控開關后,由經過授權的操作人員【執行本制度5.3.2(4)條款授權】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將聯鎖全部投用。5.3 聯鎖解除和恢復 聯鎖解除(1) 按其解除對象可分為解除聯鎖回路或單一聯鎖點【注:“旁路操作”(包括手動、強制、模擬等)實質上構成聯鎖解除】。(2) 按解除的時效可分為臨時解除和長期解除。其中: 可以臨時解9、除聯鎖的情形包括:工藝和設備開車切換、工藝條件暫不具備、設備/儀表/電氣故障及修理,以及其他安全生產緊急情況; 可以長期解除聯鎖的情形包括:設計不合理、設計條件與實際工藝不符、工藝或設備條件、參數發生改變以及其他造成聯鎖系統無法使用的情況。5.3.2 解除(恢復)聯鎖申請確需解除(恢復)聯鎖的,申請單位必須填寫聯鎖系統解除(恢復)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應當包含風險評估方面的內容,并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其中:聯鎖臨時解除(無論關鍵或一般)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4小時。因特殊原因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重新按審批程序辦理延期手續。5.3.3 聯鎖解除(恢復)審批程序(1) 因生產需要聯鎖臨時10、解除(恢復)的: 關鍵安全聯鎖系統:生產單位申請自控機構審查生產部、機動部審核企業分管生產領導審批。 一般安全聯鎖系統:生產單位申請自控機構審核生產部、機動部會簽審批。(2) 因儀表維護或檢修需要臨時解除(恢復)的,由自控機構申請,經生產單位同意,按(1)條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方可解除聯鎖。檢維修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投用聯鎖,聯鎖恢復投用應當履行與聯鎖解除相同的審批程序。(3) 緊急情況為保障安全生產必須立即解除聯鎖的,生產單位當班班組負責人可臨機處置,處置完畢及時上報本單位領導及調度。事后,生產單位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4) 聯鎖長期解除的: 關鍵安全聯鎖系統:生產單位申請自控機構審查生11、產部、機動部復核企業分管生產領導審核企業主要領導批準。 一般安全聯鎖系統:生產單位申請自控機構審查生產部、機動部審核企業分管生產領導審批。5.3.4 授權聯鎖解除(恢復)的操作人員:(1) 聯鎖長期解除必須由自控機構指定的專業維護人員負責,并保持解除記錄。(2) 聯鎖短期解除(恢復): 聯鎖系統解除和恢復投用的功能由生產系統DCS工程師站操控的,必須由工程師站值班人員按規程操作; 聯鎖系統解除和恢復投用的功能可由DCS主控操作畫面進行操控的,可由所在生產單位經授權的操作人員或由所在企業規定的有關人員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各生產單位自行決定授權聯鎖操作人員,并保持授權人員最新信息。5.4 聯鎖變更12、5.4.1 聯鎖變更包括聯鎖設定值的變動、邏輯關系變動、邏輯結果變動等。5.4.2 確需聯鎖變更的,必須由生產單位按要求填寫聯鎖保護變更工作單并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1) 關鍵安全聯鎖系統:生產單位申請自控機構審查生產部、機動部審核企業分管生產領導審批。(2) 一般安全聯鎖系統:生產單位申請自控機構審核生產部、機動部會簽審批。6 管理工作要求6.1 各成員單位機動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制定并監督落實本企業聯鎖系統操作維護安全規程,確保聯鎖系統能夠可靠執行所有安全儀表功能。6.2 各成員單位應當保障安全聯鎖系統處于完好、可靠狀態,聯鎖系統100%投用;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投用的,機動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分析13、原因,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投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不得擅自解除、變更聯鎖。6.3 各成員單位自控機構應當對聯鎖系統涉及的現場儀表、執行機構設置 “聯鎖”標識,“聯鎖”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其他儀表的標識。6.4 各生產單位聯鎖系統室外安裝的一次信號儀表、開關型儀表及電磁閥等應當設有防雨、防水、防噴濺措施;行程開關、位置接點等應當采取必要的防銹措施。6.5 聯鎖解除期間,相關生產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確保相關崗位人員獲得其最新適用版本。6.6 各有關單位在聯鎖解除(恢復)操作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人為出錯造成聯鎖動作;在聯鎖使用旁路操作時,必須在相應崗位設置聯鎖旁路提示,且相關14、操作人員均已交底并熟知相關操作要求和防范措施。6.7 凡未經本企業DCS系統工程師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把U盤和可移動硬盤插入DCS或其他集散控制系統操作站,不得私自拷貝操作系統數據。6.8 成員單位下屬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本單位聯鎖系統最新管理臺賬,及時登記相關的聯鎖解除(恢復)、變更情況,并定期向生產部、機動部反饋。7 檢查和考核各成員單位機動部、生產部、安全部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每年至少一次對各有關單位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違反本制度規定,除責令改正,可視情形按公司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造成公司損失的,可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賠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8 附則8.1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8.2 本制度頒布后,公司及其成員單位原先有關聯鎖管理制度有與本制度不一致的,執行本制度。8.3 各成員單位可依據本制度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聯鎖系統安全管理制度。8.4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會同機動部、生產部、安全部等有關單位共同制定,由綜合管理部、機動部負責解釋。某集團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