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附事故處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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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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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輸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附事故處理流程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3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5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6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6第六章 安全生產責任及處罰7第七章 附則7附件1:事故處理流程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集團公司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如無特殊說明,本制度中的集團公司是指公司,分、子公司是指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2、公司。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五條 各單位要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六條 各單位經理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七條 各單位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對集團公司安全生3、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并指導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第十條 集團公司技術工程部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管理。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指導和檢查。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實行生4、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鼓勵和支持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八條 各單位經理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5、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經理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和資質。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6、十二條 各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職工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二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7、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器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三十條 各單位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按規定進行定期8、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監察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 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職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9、故應急措施。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職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第三十九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措施,并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10、協調。第四十條 各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各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第四十二條 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與從業人員應當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11、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承擔的責任。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不得因職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12、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采取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第五十條 各單位不得因職工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一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領導,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三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13、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場所定期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五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14、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十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六十一條 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第六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15、實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集團公司技術工程部,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第六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的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六十七條 集團公司技術工程部應及時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及時發布通報(事故處理流程見附件1)。第六章 安全生產責任及處罰第六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16、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的,按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的行政處罰,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決定。由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公司不產生重復處罰。第七章 附則第七十條 本制度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符的,執行主管部門規定。第七十一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管理部門、各級工會組織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監督檢查。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技術工程部負責修訂和解釋。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事件發生31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件現場人員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人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時間公司技術工程部事件單位公司安委會附件1:事故處理流程12參與驗收參與調查處理整理資料歸檔結束協助進行整改參與調查處理Y64671110做出處理決定調查處理報告驗收合格否現場攝像、照像、記錄趕赴現場協調、組織、領導救險組織驗收組織調查處理對問題進行整改配合調查處理事件單位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救險,同時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委會產負責人及安委會N866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