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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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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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第二章定義第四條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2、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1、預防事故設施(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3、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2、控制事故設施(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4、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第五條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5、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第三章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第六條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第七條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第八條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第九條使用單位對6、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第十條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第十一條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第十二條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保完好。第十三條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第四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第十四條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7、,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第十八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8、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章勞動防護用品選擇第二十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9、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10、擇、使用及維護(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11、備適用的護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第二十二條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12、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第二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第六章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第二十五條用人單13、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作好登記。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14、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第七章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第三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第三十六條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