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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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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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管理,維護分公司利益,減少財產損失,保證人員生產安全,堅持“以人為本、常抓不懈、重在預防”的安全觀,結合分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對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上報、調查、處理作出相關規定,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第二章 事故的分類第三條 按國家規定的事故等級標準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在一般事故范圍內,宏聲集團公2、司又細劃為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四級事故四個等級:(一)一級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傷(含職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二級事故,是指重傷(含職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輕傷的事故;(三)三級事故,是指重傷(含職工中毒)1至3人,或者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受輕傷的事故;(四)四級事故,是指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輕傷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的上報第四條 特別重大事故、3、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團公司劃分的一、二級事故)發生后,按集團相關規定上報。第五條 三、四級事故發生后,事故部門應立即上報安保科、分公司領導。4小時內,上報集團公司。第六條 發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須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一)火災事故;(二)因公傷亡事故;(三)生產經營中發生中毒事故;(四)設備設施損失損壞1萬元及其以上;(五)交通事故,損失1萬元及其以上;(六)被盜案件,價值1萬元及其以上;(七)被騙案件,價值1萬元及其以上;(八)原輔材料等各類物資損壞事故,價值1萬元及其以上;(九)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在48小時內提交事故書面報告。第四章 事故的調查分析第八條4、 事故的調查、分析必須堅持公正、公開、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原則,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第九條 事故調查(一)依法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的,分公司各部門應當主動配合、積極協助事故調查。(二)發生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由集團公司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完成事故調查報告。分公司各部門要主動配合、積極協助事故調查。(三)發生四級事故,由分公司經理擔任組長,安全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會同各職能部門及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要履行職責,通過事故調查,須查明下列事項,得出事故原因,并按規定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二)受傷害5、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三)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或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五)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具體情況,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六)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作業時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 (七)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等是否正常開展;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八)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6、后,應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各種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做好與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銜接,以便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第五章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第十二條 事故責任認定(一)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追究部門負責人或有關領導的責任: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以往事故掉以輕心,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7、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未按期進行整改,造成事故的;8.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9.由于挪用安全項目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第一責任,部門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負有連帶責任:1.由于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8、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違反分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處理(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以及發生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二)一、二、三級事故的處理,將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責任部門、責任人根據集團、分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9、;(三)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關領導組織審核后,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安??曝撠煴O督,預防同類事故發生。第十四條 事故傷亡人員處理(一)對事故死亡人員,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賠償,勞資科做好善后工作。(二)受傷人員由醫院(具有工傷認定資質)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崎_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并報勞資科備案。(三)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安??瓢磭乙幎▓笳垈麣堣b定。第六章 事故建檔與統計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事故單位按要求落實了整改、防范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第十六條 結案后,對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相關資料,要由安??七M行歸檔,妥善保存。第七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曝撠熃忉?。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