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屬礦物制品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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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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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屬礦物制品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 則一條 為了改善公司生產中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的經營活動能夠健康穩步發展,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二條 公司必須樹立“安全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由董事長總體負責,生產經理具體實施,各級部門主要責任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三條 對在安2、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因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四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委會應該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檢查和監督生產安全,調查處理發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專制安全員(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五條 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公司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3、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單位的領導任命,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分廠、車間、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七條 公司安委會成員職責:1.經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生產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進行研究處理。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3.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4、轉工作。4.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6.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的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其進行實施。8.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對上級的指示和生產第一線的情況要馬上進行上傳下達。9.組織有相關人員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八條 公司機械、電器設備部責任人及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要求。九5、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十條 公司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公司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公司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十一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報告領導,并迅速予以排除。十二條 各生產線的車間、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督促本生產作業方位、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設備、工具的安全。及時向安委會或廠長車間主任報告本方位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十三條 各種設備6、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按正確操作規程進行使用,并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定人定時進行檢查維修,及時上報建議更新和改造。十四條 特殊崗位特種設備,必須專人負責,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制度教育、崗前操作規程培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勵禁止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十六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7、,保持清潔、整齊。煤氣發生站屬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十七條 生產廠房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十八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十九條 被雇請的煤氣發生站施工人員需進入站場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明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二十條 特種設備施工和維護,要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特種設備施工和維護的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二十一條 噴霧干燥塔維護維修屬高空作業,需8、按高空作業防護相關規定進行作業,并經常檢查,定期維護。二十二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二十三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二十四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防護用品,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9、。二十五條 禁止招收不到法定年齡或超過法定退體年齡人員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業。二十六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廠級、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二十七條 對從事煤氣發生爐、壓力容器、起重、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進行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二十八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每季度檢查應不少10、于二次;各生產線、車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二十九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公司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三十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經費項目中列支。三十一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半季度小結一次,年終全面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11、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1.認真貫徹“安全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崗位責任人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設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小組,并能有效地開展工作;3.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5.在年度內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設備事故率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6.在年度公司開展的安全檢查中排第一或年度內未出現過一起工傷事故。三十四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12、)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崗位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交通事故由交警執法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三十五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崗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扣發當月工資和相應額度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三十六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崗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扣發當月工資、全年各種獎金和相應額度的處罰,并追究崗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三十七條 對事故負責人扣發工資的處罰。最高不超過當月工資額;不再承擔應賠償款項,13、并可進行行政處分。三十八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2.在緊急情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3.乘坐本公司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14、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三十九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國家標準,并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超過國家標準的失能傷害。3.死亡。四十條 發生事故的崗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2.立即向崗位主管報告,事故崗位責任人立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輕傷或一15、般事故在1天以內,向董事長報告;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安委辦人員到現場后立即簡要向董事長報告并迅速電話向公司所在地有關部門報告,并組織開展現場施救一系例工作。事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接相關規定報送。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公司工會組織的監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四十一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除對當事人給予扣發當月工資、全年各種獎金和相應額度的處罰,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四十二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四十五條 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1.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4.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7.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