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公司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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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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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公司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1范圍本制度規定了項目公司建設的過程中防止廢氣、粉塵、廢水、噪聲污染和排放控制等環境污染的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本制度適用于項目公司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含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各承包單位,下同)在建設過程中防止廢氣、粉塵、廢水、噪聲污染和排放控制等環境污染的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2、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版)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132232011火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12523201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DL414-2012火電廠環境監測技術規范GB/T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2004年版)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2004年版)建設項目環3、境保護管理辦法(2011年最新整理統一版)3職責3.1施工承包商的職責3.1.1施工承包商是實施環境保護和防止職業危害的主體責任單位,項目施工前必須了解地方環保部門的要求,掌握環境保護控制和監測的內容和相關標準,并積極配合和支持各級環保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環境監測和執法檢查。3.1.2應有專人負責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進行廢水、廢氣、廢料、噪聲等日常監測與管理。3.1.3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施工項目,如噴砂除銹、打樁、建筑及保溫揚塵、防腐、襯膠、保溫、油漆、酸堿裝卸和使用等,應在編制作業指導書時編制環境保護措施。3.1.4對施工征用地以外的水土、樹木、自然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不得隨意破壞。34、.1.5對施工和生活污水、廢渣及垃圾應進行合理的排放及規劃處理,廢氣、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噪聲應進行合理地控制。3.1.6辦公區、生活區應采取綠化措施,設置足夠數量的垃圾筒和水沖式廁所,并由專人清掃,保持環境衛生。3.1.7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后,應及時修整和恢復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3.2項目公司是監督管理單位,應對承包商的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實行“誰施工、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違規、誰受罰”的原則,并在安全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4管理內容與要求4.1防止大氣污染4.1.1大氣污染物的產生主要包括:煙氣排放、施工現場粉塵以及施工過程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等。5、4.1.2主要道路及與施工區連接處必須進行砼硬化,并定期的對施工場地、道路進行清掃、灑水,防止揚塵。4.1.3進場機動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限速標識牌行駛;裝載可能產生揚塵的物質運輸車輛應采用罐車或封閉式運輸車輛,禁止敞車運輸。4.1.4施工現場應采用環保型油漆,油漆和稀釋劑應密封保存,防止揮發。4.1.5各攪拌站應有可靠的除塵措施,進料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跑灰、溢灰。4.1.6噴砂除銹應設置防塵棚或采取其它防塵措施;操作過程中,嚴格執行噴砂除銹作業程序,嚴防粉塵泄漏。4.1.7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任何垃圾、廢料等。熬制瀝青制品時,應有防止環境污染措施。4.1.8在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的場6、所應裝設通風裝置或排氣設施。4.1.9施工現場進行必要的綠化,美化環境,調節氣候,凈化空氣,改善大氣質量和工作環境。4.1.10施工承包商必須承擔消除粉塵、灰塵飄灑的義務,同時現場禁止一切焚燒物料的行為。4.1.11產生粉塵的作業項目,應采取密閉、半封閉、隔離塵源等措施,將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減少粉塵擴散。4.1.12各種車輛應經年檢合格,進入現場限速行駛,尾氣達標排放。4.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4.2.1提倡節約生活用水,禁止“長流水”現象。4.2.2嚴禁將食用剩飯、菜渣倒入下水道,減少對水體的污染。4.2.3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沖洗餐具,不用含磷洗衣粉、洗滌生活用品。4.2.4各參建單位應設置7、污水沉淀池、蓄積池,對生活污水進行沉淀處理。4.3防止施工廢水污染4.3.1提倡節約施工用水,發現供水設備、管道損壞時應及時修理,禁止“長流水”現象。4.3.2應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水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4.3.3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4.3.4禁止向水體排放和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及其他廢棄物。4.3.5各參建單位應設置污水沉淀池、蓄積池,對施工廢水進行沉淀處理。攪拌站廢水及其他建筑施工廢水必須經過沉清后方可排放。4.3.6設置廢液回收設施,對廢油料等廢液進行集中存放。各類洗滌設備、8、機具的廢油、洗滌液不得隨意亂倒,應集中存放、統一處理。4.3.7各參建單位應設置油料與化學水劑防滲池。存放油料、化學水劑以及可溶性有毒廢液、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防流失、防外溢措施。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不得在水體清洗。4.3.8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4.3.9現場設備堿洗、酸洗時產生的含堿、酸的廢水,必須經中和處理后,PH值達到6-9后方可排放。4.3.10各參建單位應對產生水污染物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相關環境的指導和培訓。4.4防止環境噪聲污染4.4.1施工承包商必須承擔消除噪聲的義務。所有在正當工作時間以外,9、包括節假日施工或有可能影響周圍環境的工作,必須事先征得監理的同意方可進行。4.4.2在工程建設期間主要聲源為挖土機、推土機、混凝土攪拌機、打樁機、試運行設備和沖管等產生的環境噪聲排放。4.4.3工程建設施工中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得高于GB125231990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并采取控制措施,盡量減少環境噪聲排放。4.4.4對噪聲源的重點設施、設備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強設備潤滑和維護保養等有效措施,并按設備操作規程,以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4.4.5物資部門在采購設備時應注意設備使用要求中有關設備運行噪聲的控制。4.4.6設備的安裝與調試嚴格按照設備說明書進行。對特殊施工產生的噪聲采取隔音和消音措施。4.4.7建筑、安裝、調試中出現短期異常環境噪聲污染,應采取措施減少環境噪聲的排放影響。4.4.8機械設備必須定期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運行中發現異常噪聲時,應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再運行。4.4.9當噪聲超標時,應采取降低噪聲措施和給受噪聲傷害的人員提供專用防護用品。5檢查與考核5.1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務,由項目公司安監部、監理單位檢查與監督。5.2本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標準:安全健康與文明施工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