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工程“三同時”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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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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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工程“三同時”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 目的 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三同時”評審、驗收的內容和有關要求。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項目的安全“三同時”管理。 3.責任者 安環部、工程部、基建部等相關部門。 4.程序 4.1“三同時”的定義 指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健康與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2、收投入生產和使用。 4.2設立安全審查 4.2.1建設項目選址時,公司應當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評單位對建設項目的設立進行選址安全條件論證。 4.2.2公司取得投資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準(項目建議書核準或備案)后,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應當及時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預評價。 4.2.3建設項目設立前,公司應當向臨海市安監局或臺州市安監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2份,電子版一份);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3、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四)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證明材料; (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六)建設項目設立安全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2.4公司在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4.3安全設施設計與施工 4.3.1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4.3.2公司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評審通過后,向臨海市安監局或臺州市安監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一式2份,電子版一份); 4、(二)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四)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項目設立安全預評價報告; (七)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3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有重大變更或重新設計的; (三)周邊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可能影響建設項目的。 4.3.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4.3.5施5、工單位施工結束后,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4.3.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公司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4.4試生產 4.4.1公司應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6、案。 4.4.2試生產(運行)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4.4.2.1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4.4.2.2.試車目的; 4.4.2.3.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4.4.2.4.試生產組織、試生產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4.4.2. 5.試生產(運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4.4.2.6.試生產(運行)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4.4.2.7.試生產(運行)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4.4.2.8.試生產(運行)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4.4.2.9.試生產程序和進度表; 4.4.2.10.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序與要求; 7、4.4.2.11.試生產(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對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12.試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4.2.13.試生產(運行)起止日期。 4.4.3公司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前,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對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教育,組織開展崗位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同時應將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方案報送臨海市安監局或臺州市安監局備案。 4.4.4試生產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公司應向當地安監局或省級安監局申請延期,經批準方可延長試生產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編制試生產(運行)方案。 4.4.5工程項目試生產前,8、由公司經理室召集生產運行部、工程基建部、綜合部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驗收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產。 4.4.6為減少試產時走不必要的彎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試產前必須初步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員工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操作。使全體進入試產人員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進行應急處理。 4.4.7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試生產的全過程負責。項目試生產總結中必須要有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內容。 4.4.5 “三同時”驗收 4.4.1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公司應抓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運行)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4.4.2建設項目投入生產(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2份,電子版一份);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意見確認書;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生產(運行)情況報告; (八)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4.4.3未經“三同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