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公司十項食品安全經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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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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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飲服務公司十項食品安全經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規范本食品經營單位食品經營自律行為,切實樹立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我要認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誠信經營,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結合本店實際,特制定食品經營十項自律制度。 一、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認真查驗食品合格證明,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 (一)食品批發商、零售商的查驗1、查驗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食品批發商、零售商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2、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有效期內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備查。2、查驗供貨商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批發商、零售商在進貨時應當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檢驗證明,并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電子掃描件備查。3、索取銷售憑證應當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聯系方式。在延安區域向食品批發商進貨的索取由工商部門監制的銷貨清單即“一票清”發票。銷售清單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供貨單位(蓋章)及聯系方式,供貨單位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編號,送貨人姓名及3、聯系方式,供貨日期; (2)、購貨單位及聯系方式,購貨人(簽名);3.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 (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合格證明、數量、單價、金額。(二)資料保存期限食品經營者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將相關照、憑證分類建檔保存,保管期限為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采購及銷貨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食品采購、銷售情況。(一)食品批發商、進貨和銷貨記錄1、進貨記錄食品批發商在進貨時應當如實填寫進貨臺賬,詳細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4、方式可以采用書式,也可以采用電子方式。2、銷貨記錄食品批發商、在銷貨時應當進行記錄。可以逐日將銷貨清單(一票清發票)按不同的購貨單位分別粘貼,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銷貨記錄。(二)食品零售商進貨記錄零售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應當逐日將食品進貨憑證分類粘貼,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進貨記錄。形成“一票清”進貨臺帳。(三)記錄查閱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查閱進貨記錄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安全狀況。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在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銷毀,并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情況應當5、在進貨記錄中如實加以記載。(四)記錄保存期限食品進、銷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食品質量承諾制度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樹立誠信意識,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并做以下承諾:(一)堅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質量、計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個環節,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三)嚴把食品準入關,杜絕假冒偽劣食品、不合格食品進入本店,杜絕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杜絕價格欺詐,不發布虛假廣告、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四)保證銷售食品的安全,不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禁止銷售的食品。 (五)保證6、銷售的食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六)不偽造食品產地,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七)不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詐消費者。(八)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九)積極參與本地食品行業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認真落實食品行業自律方面的各項規定。四、食品協議準入制度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建立安全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7、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的購銷掛鉤關系。(二)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三)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在合同中訂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四)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食品安全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食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8、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五、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責任制度(一)嚴格審查經營者入場主體資格應當認真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 對材料不完備、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經營。(二)認真履行管理責任1、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各項自律制度;2、監督經營者不得對食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銷售“三無”、變質過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貼牌”食品;3、為食品經營者提供保證食品衛生、食品安全的經營設施和經營環境;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9、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應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4、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對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5、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明確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6、定期對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切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7、定期檢查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進、銷、存情況。(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市場開辦者應當為入場食品經營者建立檔案。檔案應記載以下內容: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及健康證明復印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承諾書、食品進貨10、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并做到亮證、亮照經營。(二)定期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三)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七、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食品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食品經營單位: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2、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3、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4、11、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6、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7、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8、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9、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12、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三)食品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4、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四)食品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食品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13、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六)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應通知生產者召回,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七)銷毀的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八、食品運輸、貯存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一)食品運輸用于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14、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二)食品貯存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的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并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九、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甲15、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一)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經營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處置,對病人進行救治,防止事故擴大。(三)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要立即向轄區食安辦、衛生部門和工商部門報告,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五)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