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制度(2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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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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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出入庫區人員須知3安全辦公會制度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動火動焊管理制度6定員定量管理制度7民爆器材倉庫管理制度8安全檢查制度10安全保衛制度11民爆物品領用、清退管理制度12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3報廢民爆物品銷毀制度18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8危險源巡查管理制度20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21庫房定置定位管理制度22爆破器材運輸管理制度22爆破器材裝卸管理制度23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24出入庫區人員須知1、庫區管理人員必須保持高度安2、全防范意識,嚴防無關人員進入庫區。2、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登記。3、進入庫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庫區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庫區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到無關場所隨意走動。4、進入庫區的人員和車輛,嚴禁將火種、火具、易燃易火爆等危險品帶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從事對庫區構成安全威脅的一切活動。5、發現可疑人員靠近或強行進入庫區,應勸阻、勸離,嚴格監控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安全辦公會制度1、每月召開一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例會,研究部署當月安全經營工作。2、每季召開一次項目部全體員工參加的安全經營綜合會議,分析本企業當季的安全生產經營情況,總結好的做法和成效,尋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通3、報各部門和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情況,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安全工作重點和任務,根據需要聘請公安、民爆行業的專家開辦安全講座。3、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安全辦公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意見,研究處理有關安全工作的突發性問題和事件。4、倉儲、運輸、內保等部門每二周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部門安全工作,明確職責和任務,就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5、每年年終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總結表彰會議,邀請公安等部門參加,表彰獎勵安全生產經營中的先進人物和事跡。6、做好會議記錄,以備督辦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及安全主管和專(兼)職安全員必須取得相關4、部門的安全培訓證書,獲得安全管理資格。積極參加行業和主管部門組織各項專業對口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學習,不斷補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業安全水平和員工安全意識。2、培訓對象2.1主要危險崗位的從業員工必須經管理部門培訓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上崗。2.2對新上崗和變換工種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工作。2.3每季度對從事危險崗位作業的一線員工進行安全培訓,通過考核合格的繼續上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2.4項目部負責人參加國家舉辦的上崗資格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項目部中層以上管理干部由項目部積極選派參加上級管理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2.5每年開展5、一至二次全員安全教育。3、各部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部門員工進行業務知識和項目部各種規章制度學習,從而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的安全素質,增強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4、按計劃有步驟地落實培訓內容和組織考試。5、各部門的各項培訓要有詳細的記錄和考核結果,并備案存檔。6、培訓內容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識、崗位技能專業知識、安全設施的維護及正確使用方法、行業和主管部門的安全規定,本企業的安全要求和規章制度。7、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第一季度:培訓內容:民爆管理法規,培訓形式:集中培訓。第二季度:培訓內容: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形式:課堂學習與實際操作相結合。第三季度:培訓內容:安全6、生產法,培訓形式:集中培訓。第四季度:培訓內容:消防安全技能教育,培訓形式:聘請消防人員現場指導培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按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職責。2、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專管專用,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撤除、移動和改裝,并定期做好維護保養和更新。3、庫內保持整潔干凈,不得堆放任何雜物及廢品。4、禁止使用電爐,生活用火應做到人離火滅。5、五級以上大風天氣,禁火區內禁止一切生產、生活用火,并加強巡視。6、建立管理責任承包制,確保避雷、消防設施完整,做到“二會”會保管、會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掛置、換藥),“四不”不丟失、不7、損壞、不銹蝕、不霉爛變質。7、發現火患按屬地原則立即處理;發現火警報項目部安全保衛部門組織處理;發現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及時向項目部報告,并根據火勢情況組織報警,重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險情應請示上級領導,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8、健全項目部防火檔案,關鍵危險點和重點部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滅火預案,并進行演練。動火動焊管理制度1、民爆器材庫區內為禁火區,火源必須嚴格管制。2、禁火區內嚴禁抽煙,嚴禁使用明火、電焊、電爐,嚴禁攜帶打火機及其他引火物品進入。3、禁火區內若發生倉庫設施損壞(金屬部分)需使用焊接維修時,必須先經項目部領導批準,再報縣消防部門審批。4、動火動焊審批手續完整后,必須有安全部門人8、員現場監督指導,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在確保萬無一失的情況下方可動火動焊。5、倉庫設施維修好后,焊接設備及其他引火物及時撤離現場,做好清理打掃工作后,報安全部門注銷。定員定量管理制度1、危險場所實行定員定量管理,不得超員超量。2、民爆器材庫房管理人員對貫徹執行本崗位的安全定員定量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執行責任。3、各庫房嚴格執行定員定量管理,在危險品庫房醒目位置設置標牌,標明定員定量。4、進入庫區正常人數不能超過2人,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庫人數時,要向主管領導申請同意后方可入庫。5、庫存危險品定量管理,不得超過行業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存量規定。6、外來人員參觀學習,檢查人員到達危險場所時,必9、須嚴格執行安全定員的管理規定。7、臨時性作業需進入庫區的人員,經項目部領導批準后,由項目部安全保衛人員陪同并做好現場監督。民爆器材倉庫管理制度1、民用爆破器材的倉庫應符合國家有關倉儲設計安全規范。2、民用爆破器材的倉庫應設倉庫負責人,并配備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保衛人員。保衛人員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設置固定的崗哨和流動崗哨,門衛設立嚴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庫檢查制度。3、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掌握產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4、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在了解倉庫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10、并按規定辦理出入庫登記。5、民爆器材必須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領料、雙賬本、雙鎖”的“五雙”管理規定。對出入庫產品嚴格檢查驗收產品合格證,堅決杜絕付印合格證產品出入庫。6、各類民用爆破器材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當受條件限制,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WJ9049規范要求執行,包裝完整無損進行存放。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應遵守下列規定:7.1產品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破器材應分垛堆放。7.2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0.8米,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6米,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離墻體不應小于0.2米,堆垛之間11、距離不應小于0.6米。7.3堆放炸藥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應大于1.8米,雷管不應大于1.6米。7.4庫房應按規程要求執行定置定位標準,按不得超過最大定量的規定,定出合理的擺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線。8、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滲水、無事故差劃、無銹蝕、無霉爛、無鼠咬、無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區周圍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庫內設置干濕溫度計表。9、嚴禁在民用器材倉庫內開箱取產品,如需開箱取貨,移至發放間進行,用不產生火花的安全工具開啟。10、維修庫房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12、至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后方可進行。11、嚴格按照庫房的安全定量儲存民用爆破器材,存儲量不得超過最大臨界儲量。12、入庫人員嚴格在定員標準以內(2人),特殊工作需要請示項目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入庫。13、要做到庫存產品賬物相符、賬票相符、賬卡相符,出入庫產品必須進行登記并做到日清月結。14、產品出入庫必須做到審批手續齊全,準確無誤,認真填寫出入庫記錄,按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放民爆器材產品。15、對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定期檢查、保養、防護犬要定期體檢。16、堅持每日巡查制度,發現民爆器材丟失、被盜,必須立即向項目部主管領導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做好相關13、記錄,保護好現場。安 全 檢 查 制 度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發現和消除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積極對事故進行預防,全方位、多角度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處理。2、項目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項目部安全組織機構成員及其相關人員組成檢查組,對各部門及作業場所實施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各部門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勞動保護等貫徹落實情況,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3、項目部安全總監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可隨時實施對項目部有關安全經營、勞動保護、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4、倉庫主管每周檢查一次庫區的消14、防設施、防雷設施、報警系統、防盜等安全裝置、并督促相關人員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確保各種裝置、設施可靠有效的使用。5、項目部在“五一”、“十一”、“春節”等重大節假日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的重點為民爆器材儲存庫房、運輸、防火、防盜情況等;安全員、保管員、警衛人員重點檢查安全裝置、消防設施、防雷設施、安全防范設施、危險場所、違章違紀等,確保節假日和重大會議期間的安全。6、對各種檢查中發現“三違”要立即制止,對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做好安全檢查的各項記錄,并按“四定”(定資金來源、定措施、定項目負責人、定完成時間)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對于一時整改不了的,制定整改計劃并組織整改,整改期間要制定可靠的安15、全防范措施。安全保衛制度1、項目經理是項目部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部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2、成立以項目部經理為組長,安全總監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3、爆炸物品的購進、運輸、儲存、銷售應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4、加強技術防范措施,配養防護犬和配備電子報警設施,有條件 可與110聯網。5、民爆器材倉庫堅持每日巡查制度,發現情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報告項目部領導。6、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和進入庫區人員登記制度。7、做到安全用電、用火,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8、嚴格執行本16、制度及有關安全規范,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民爆物品領用、清退管理制度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 2、認真把好領用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的使用數量進行發放,領用時超過當天當班使用量,倉庫管理員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3、認真做好領用和清退登記工作,做到領用、清退帳目清楚,貨物相符。 4、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5、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測;對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殘藥按數量交倉庫做冊登記,并交倉庫保管,同時認真做好收繳工作。 6、嚴禁不按規定多領少用,嚴禁轉借、轉賣17、贈送和私藏火工產品。 7、嚴禁單人領取雷管、炸藥,嚴禁未經培訓人員領取爆破器材,領用人員必須在領用單上簽字。 8、對違章違法的行為人和事,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查處。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快開展事故調查,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事故損失,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3、定義3.1事故是指科研、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引發的人身傷害和較大的經濟損失的事故。分類如下:3.1.1一般事故是指受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事故。3.1.2嚴重事故是指死18、亡1-2人,或受傷10-1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的事故。3.1.3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受傷20-4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3.1.4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受傷509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事故。3.1.5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或受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4、職責4.1安全部門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并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確保該程序的有效運行。負責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4.2物資及綜合部門負責設備以及交通事故的調19、查和處理工作。5、工作程序5.1事故報告5.1.1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項目部負責人、安全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發生微傷事故立即報告班組長、安全員、單位負責人、安全部門;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安全部門、分管本單位的領導、安全總監;發生重傷、工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進行報告外,安全部門對發生嚴重事故級以上的,2小時內報省民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及安監部門。5.1.2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5.1.3發生設備和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5.1.4安全部門按規定每月對企業人員傷亡事故情況進行統計,月初按要求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報出事20、故月報表,年初報出上年事故年報表。5.1.5事故發生后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及時、有序、正確地處置,保護人的生命,減少傷痛和死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發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5.1.6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A、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B、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C、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D、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E、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5.2事故調查5.2.1輕、微傷事故或一般非傷亡事故由部門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于三日內將調查報告、事故登記表(微傷事故僅報事故登記表)報安全部門或其他21、職能部門。5.2.2重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總監或其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5.2.3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1991年2月22日發布)進行調查。5.3事故調查組應符合下列條件:組長由企業分管安全的領導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范圍應盡可能滿足事故調查需要。5.3.1事故調查組的職責:A、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B、確定事故責任者。C、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建議。D、寫出事故22、調查報告5.3.2事故單位應盡可能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5.3.3事故原因劃分:A、安全防護裝置(包括防護、保險、連鎖、信號)缺少或有缺陷。B、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C、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D、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E、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F、勞動組織不合理。G、對現場工作檢查或指導錯誤。H、技術和設計不合理。I、教育培訓不夠,未經訓練,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J、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K、違章指揮或違反操作規程、勞動紀律。L、其他。5.4事故處理5.4.1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23、重復發生。5.4.2輕傷事故的事故報告經安全部門審查,分管安全領導批準后,事故報告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安全管理部門。5.4.3重傷事故的事故報告經企業領導批準后,事故報告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企業分管安全領導或其指定部門負責處理。5.4.4死亡事故調查處理和防范措施,由企業領導或其指定部門人員負責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處理。5.5職工因工作事故的認定5.5.1工作事故的認定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5.6事故檔案。安全管理部門應進行事故登記,建立事故檔案。5.7事故歸檔材料: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24、書及批復,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物證、人證材料,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處分決定和愛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參加調查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5.8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5.9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在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00天,結案后,應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報廢民爆物品銷毀制度1、收、支、存、帳、卡、物必須相符25、,做到日清日結,堅持先進先發的原則。2、變質失效的火工品要單獨存放,妥善保管。3、每班退回的殘管、瞎管,按管號認真登記入帳,分開存放管理。4、對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亂丟亂扔,不得私自處理,要認真登記,集中統一后上交公安機關銷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1、職工個人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防護要求,認真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勞保用品可由班組統一保管。2、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由安全環保部統一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由專人負責。3、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4安全環保部對發放標準具有解釋權,對勞動保護用品26、質量和技術要求進行監督,并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信息反饋。5、各施工隊(班組)應免費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6、長期(6個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員工,相應延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間。7、對因工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安全環保部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折價賠償。8、對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鏡、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應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強制檢驗或報廢。9、特種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護耳器等應發放到個人,由個人專管專用,其余可發放至各施工隊27、,集體保管,集體使用,保證應急情況方便使用。10、員工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11、各施工隊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定點定人專管,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等損壞;12、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進行使用前學習培訓,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二、應急藥品柜管理1、各施工隊均應配備應急藥品柜以放置應急藥品。2、建立應急藥品臺帳、檢查記錄及收發放記錄(要有領取人、管理人員簽字)。3、各崗位應急藥品設專人管理,并保證二十四小時隨時能取出藥品。4、應急藥品要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5、28、藥品柜就應為常鎖狀態,每班設一名藥品管理人員,非藥品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打開取藥。6、發放藥品限一次用量。7、過期藥品及時返回安全環保科,由安全環保科統一銷毀,并做好記錄。危險源巡查管理制度1、項目部所屬的炸藥庫、雷管庫為重點危險源巡查部位,用電、用火、避雷、裝卸作業場所為常規巡查部位。2、制定炸藥庫、雷管庫的巡查路線,重點部位必須巡查到位。3、夜間必須堅持巡查,巡查的路線、時間、方法,采取不定期變更形式,并要嚴格保密。4、守衛人員交接班時,雙班人員逐位、逐點進行交接,并詳細做好交接班記錄。5、守衛人員和保管員必須每天仔細檢查庫房的門窗是否固守,墻體有無異常。6、充分利用先進的遠紅外線報警監測系統29、和守衛人員流動巡邏,對危險點重點看護。7、增加足夠的看護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設置在危險點部位,保證危險點附近周圍無死角,確保重點危險部位的巡查到位。8、守衛人員和各級部門在巡查中對發現的隱患或疏漏必須立即向項目部領導匯報,進行整改,并認真做好記錄。民爆器材倉庫交接班制度1、目的保證交接班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安全生產。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民爆器材倉庫交接班管理。3、工作規定:3.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崗位交接班,交班人員未交接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2三班制工作人員不準頂班、替班、換班。嚴禁崗位無人,做好各種原始記錄。3.3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面對面交接,并辦理好交接手續,由雙方班長30、簽字或蓋章。3.4交接班內容:3.4.1傳達領導交代的事項和工作內容。3.4.2操作中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3.4.3供水、供電、供氣情況。3.4.4設備運轉情況。3.4.5有無檢修項目、注意事項、安全措施。3.4.6交接保管的工具與物品。庫房定置定位管理制度1、民爆器材庫房儲存的爆破器材必須嚴格按照民爆安全規程的定置定位標準劃出定置限位,以便裝卸搬運工作有序進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忙亂,出現安全隱患。2、在規定好的位置擺放何種爆破器材不得隨意改變擺放位置。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時,保管員要請示批準后,才能進行。3、爆破器材的存放要按不同的品種、生產日期、數量等分類,定置定位、做到規范化、標準化管理31、。4、民爆器材的儲存不得超過設施儲存量的規定。爆破器材運輸管理制度1、運輸民用時,應嚴格執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及有關交通安全規則。2、運輸民爆器材產品的車輛應定期接受車輛安全檢驗,逾期未經檢查的車輛和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承運民爆器材產品。3、采用廂式專用運輸車,專用運輸車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各項設施和手續合格、齊全。4、運輸民爆器材應配備押運人員,承運司機、押運員應隨身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證件,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批次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載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員在接收民爆器材時應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運至接收地點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32、。5、運輸民爆器材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車。6、運輸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宜在距離建筑物不少于2.5米處進行裝卸作業。民爆器材裝載應符合危險貨物配裝、碼放要求、中途卸貨后應及時調整貨物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的撞擊,裝載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起動和急剎車。7、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下,不得裝卸、運輸民爆器材。爆破器材裝卸管理制度1、危險品裝卸須有專門的裝卸隊負責,老、弱、病、殘和兒童不得從事民爆器材裝卸作業,配備裝卸人員須經企業保衛部門同意。2、裝卸作業前要對裝卸工進行安全教育,執行企業有關安全管理制度。作業時不應穿戴化纖衣物或帶釘33、子的鞋、高跟鞋,不準攜帶火具、火種。3、裝卸人員應服從倉庫保管人員指揮,按指定的倉庫、產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數量裝卸作業。4、裝卸時要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危險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5、裝運雷管時,裝車高度應低于車箱欄板10厘米,包裝箱放置平穩,不得倒置或側放。其他類危險品載重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量,運輸時嚴禁裝卸工站或坐在包裝箱上。6、裝卸作業時,車輛必須熄火、制動。同車不得裝載性能相抵觸的危險品,其他車輛不準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7、雨天裝卸時要做好危險品的防濕工作,蓋好篷布,嚴禁暴風雨或雷雨天進行危險品裝卸作34、業。8、包裝箱破損,數量不清的危險品不準出、入庫。9、工作人員作業前認真檢查運輸車輛的完好狀況,清除車廂內的一切雜物,裝卸結束后,作業場所須清理干凈,不得遺留危險品,清理的藥粉等危險品須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銷毀。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企業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民爆器材儲存場所。3、職責3.1安全保衛部門為企業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3.2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并定期請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檢測。3.3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35、常維護工作。4、工作規定4.1防雷措施;4.1.1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4.1.2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4.2接地保護436、.2.1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屬跨接線。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定:A、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B、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C、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D、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37、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4.3靜電防護: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和檢測。4.3.2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掛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肱、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4.3.3進入4.3.2規定的生產工房內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38、鞋襪,應戴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并應經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4.3.4對4.3.2規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定)。4.3.5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A、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B、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C、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4.4檢測: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