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安全紅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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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244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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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安全紅線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三條 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 對執行本制度負主體責任。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第二章 安全管理紅線第五條 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2、者,給予以下處分。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 存在超層越界或開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4、礦井風量不足;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 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區通風; 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5、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 未設置“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6、未進行瓦3、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鑒定;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采掘區域內瓦斯抽采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 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范圍內采空區、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電氣設備違規入井,給4、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10、煤礦建設項目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給予礦長撤職處分。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職處分。第三章 安全操作紅線第六條 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1、凡酒后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煙,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5、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 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采設施設備或私自打開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離; 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9、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6、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使用; 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失爆; 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 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 擅自改變支護材料、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 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四章 執行程序第七條 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7、過后按程序發布執行。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進行檢查。第九條 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并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第十條 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 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十一條 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范疇。第十二條 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 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第十三條 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第六章 附 則第十四條 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對象“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