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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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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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總則2二、 安全例會制度3三、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4四、 安全檢查制度5五、 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六、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6七、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7八、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九、盲炮安全處理制度9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制度10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管理制度11十二、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制度12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總則 1、 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險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產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必須實行2、嚴格管理。 2、 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健全機構,完善倉儲設施,嚴格落實購買、運輸、儲存、清退制度,杜絕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會,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3、 建立健全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落實從項目經理到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爆破作業施工隊的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4、 建立和完善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積極組織落實。 5、 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項目安全工作方針、目標、計劃措施并組織落實。 6、 組織做好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員、保管員、押運員、駕駛員、爆破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做到持證上崗。項目部經常開展安全培3、訓,按規定做好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7、 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對自檢或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落實組織整改。 8、 確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確保各項安全隱患的整改,開展安全活動,組織預案演練,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 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案進行1-2次演練,以增強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對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10、 發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盜、被搶、丟失等案件,或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應按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管理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積極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調查、分析,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二、 安全例會制度 4、1、 安全例會的目的是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業安全工作的狀況,研究解決公司存在的安全問題。 2、 安全例會一般每月初召開一次,由項目經理或主管生產的副經理主持,各部室、施工隊負責人、安全員參加。 3、 會議內容主要是總結考評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討論本項目存在的問題,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規定,學習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等。 4、 項目部遇到特殊情況,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項需要決定、上級重要安全工作精神傳達貫徹、項目部有重大突發性事故由項目經理組織召開安全工作專題會議。 5、 每年要組織一次安全總結和計劃會議5、,總結一年來項目部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優秀個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標、采取的計劃措施,布置工作任務;簽定安全責任,落實安全職責。 6、 辦公室做好會議的組織和記錄,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各單位。記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主持人、參會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會議內容等。 7、 項目部及施工隊須認真貫徹落實,項目部安質環保部負責對安全工作專題會議形成的決議進行督辦,落實情況應有記錄。三、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1、 爆破作業施工隊的從業人員應經過公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經公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6、不得上崗。 2、 爆破作業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或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其他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資質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3、 項目部的保管員、駕駛員、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以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須經過相應資格培訓,取得與所從事的工作相應的上崗資格后方可獨立上崗,對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4、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生產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5、 7、項目部安質環保部每年初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有效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總結。 6、 安全教育培訓應做好相應的登記。四、 安全檢查制度 1、檢查方式定期檢查:項目經理部每月1次,工程隊每旬1次,班組每周1次,專業人員每日檢查。不定期、根據季節變化、國家、行業和上級要求組織檢查。專項檢查:對危險因素較大的施工項目高空作業,橋梁架設,隧道施工、機械設備、爆破作業、職業健康等進行專項安全檢查。2、檢查內容:查領導、查制度、查全員安全意識,查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查安全警示標志,文明施工,查作業區域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等。 3、檢查方法8、:根據工程進度和安全生產形勢由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采用定期、不定期、專項、專業等形式對本項目施工進行安全生產督查。4、對安全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問題,施工隊必須認真整改,并報送整改結果,項目部復查。5、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每個月定期或不定期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運輸、裝卸、保管等方面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6、項目部安質環保部對涉爆施工隊現場使用民爆物品臺賬進行檢查,對“四大員”上崗情況進行督察,并將檢查情況詳細做好記錄。 7、項目部安質環保部對涉爆施工隊現場使用的炸藥、雷管臨時存放區的安全管理進行專項檢查,安全員、保管員是否在崗,炸藥、雷管臨時存放是否規范,炸藥、雷管領用是否規范,現場9、有無消防器材等對照標準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8、 每次檢查日期、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負責人、整改的時限、整改的落實情況必須形成記錄。五、 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 未經批準,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存放區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 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施工隊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項目部安質環保部對防范措施進行審10、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4、 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5、 動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6、 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7、 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8、嚴禁非涉爆人員接觸民用爆炸物品。六、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項目部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11、品。 2、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 3、 項目部應教育職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職工在工作中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和帶釘的鞋子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5、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項目部的安質環保部驗收,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七、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12、申請,填寫開化縣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 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4、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 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八、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 2、爆破員、安全員領取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在民用爆炸物品領用單上簽字,爆破員應當憑本人IC卡13、領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 3、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不應將雷管和炸藥放在衣袋里,領到民用爆炸物品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不應攜帶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電力起爆時,(1)應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的電雷管,電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產品說明書的規定。(2)電爆網絡不應使用祼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作爆破線路,爆破網絡應與大地絕緣。(3)起爆電源功率應能保證全部電雷管準爆,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應滿足:一般爆破,交流電不應小于2.5A,直流電不應小于2A。(4)雷雨天不應采用電爆網絡。(5)起爆網絡的連接,應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裝填14、完畢,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5、導爆管起爆法:(1)導爆管網絡應嚴格按設計進行連接,導爆管網絡中不應有死結,炮孔內不應有接頭,孔外相鄰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2)用電雷管起爆導爆管網絡時,起爆導爆管的雷管與導爆管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cm,應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斷導爆管和延時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可以用電雷管反向裝置),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3)用導爆索起爆導爆管時,應采用垂直連接。 6、實施爆破作業時,應當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15、炸物品。 7、爆破結束后,爆破員、安全員應當填寫現場爆破清單,如實記載當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現場爆破清單上簽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不得存放在作業現場、工棚等非專用倉庫。九、盲炮安全處理制度 1、一般規定(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負責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進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警戒區。(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3)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絡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得新16、起爆。(5)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的起爆藥包。(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7)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2、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絡完好時,可重新起爆。(2)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于0?3m;對于淺孔藥壺法,平行孔距盲炮藥壺邊緣不應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從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4)可在安全地點外17、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5)處理非抗水硝銨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 ,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制度 1、 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2、 駕駛員應具有5萬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交管部門頒布發的從業資格證書,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質和應急措施,方可上崗。 18、3、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質、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的押運人員負責押運。 4、 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廂內不得載人。 5、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6、 運輸車輛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7、 運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得隨車搭乘其他人員和載運其他物品。 8、 運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宜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2.5米外進行裝卸作業,有裝卸站臺的,應采取有效的緩沖、限位措施。 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必須將車廂打掃干凈。 10、 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19、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裝卸要有專人監督,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靠近。 2、 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民用爆炸物品,裝卸人員須經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項,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 裝卸人員在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保護具,不應穿戴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高跟鞋。 4、 暴風、雷電惡劣氣候,不應進行裝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業。 5、 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 6、 作業時,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車輛必須熄火、制動,不應添加燃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7、 操作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20、拋擲、腳踩、翻滾、側置和倒置危險品,不得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8、 運卸作業結束后,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許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十二、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制度1、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類為: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21、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項目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局報告。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處理。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處理。 3、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22、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6、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7、 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8、 發生事故后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9、 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