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煤礦運輸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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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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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煤礦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定義第一條 本規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條文。本規定適用于運輸巷軌道運輸,包括礦井主運輸巷軌道運輸、各水平間運輸巷軌道運輸、采區運輸巷軌道運輸、工作面兩道運輸巷軌道運輸和各類臨時運輸巷軌道運輸。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各級“輔助運輸分管領導安全工作責任制”,明確管理責任、范圍和重點工作。第四條 各單位應明確一名領導負責全礦輔助運輸工作,對本礦的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第五條 各單位應有運輸職2、能管理機構,明確一名負責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輔助運輸管理工作,對本單位的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 明確專職運輸隊長、非專職運輸單位的一名負責人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輔助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七條 明確運輸職能管理機構職責范圍:一、機電科是各單位運輸職能管理機構管理的職能科室,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輔助運輸設備的設計審核、綜合調配、安裝驗收、監督檢查工作,并負業務指導責任。礦安監部門對全礦輔助運輸負檢查、監督責任。二、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直接安全責任”的原則。相關業務單位負責人負管理責任,具體制定領導人負主要責任。三、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輔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并處理3、輔助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四、負責培訓的部門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電瓶車司機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五、負責對當班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電瓶車司機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六、負責對全礦輔助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七、負責組織對全礦運輸巷設施及運輸巷提升絞車運行前的驗收工作。八、負責運輸巷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選型設計和安裝工作。負責礦輔助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凡申請使用調度、雙速和回柱絞4、車的單位,必須依據施工巷道的坡度、運距、提升最大負荷、牽引方式等數據進行計算,正確選用絞車型號和鋼絲繩,經礦機電科審核、批準并配備合格的絞車、聲光信號、電器小件及電纜,方可組織安裝。第三章 一般規定第八條 運送四超(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必須制定專門措施。第九條 凡使用運輸巷調度、雙速和回柱絞車的運輸單位必須填寫以下記錄:檢查、檢修、保養記錄。鋼絲繩檢查、更換記錄。電器、機械故障記錄。第十條 凡使用運輸巷調度、雙速和回柱絞車的運輸單位必須制定下列制度: 司機、把鉤工、信號工崗位責任制。 司機、把鉤工、信號工操作規程。 司機、把鉤工、信號工交接班制度。 巡回檢查、維護、維修制度。第十一條 5、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實”和“三固定、四保險”。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規格及支護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托繩輥、有信號及躲避硐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三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責任落實、交接班制度落實。 三固定:固定司機、固定信號工、固定把鉤工。四保險:保險閘、保險繩、保險銷、保險硐。第十二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或磨損超限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第十三條 把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6、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運輸巷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鉤頭、插銷、三環鏈、鋼絲繩、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余繩后方可發信號開車。第十四條 信號工必須做到“五不發”:絞車道有行人不發;超掛車不發;不經把鉤工同意不發;裝車不符合規定不發;不掛保險繩不發。第十五條 絞車運行時,運輸巷必須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制度。運輸巷運輸嚴禁蹬鉤。人員需由小絞車運輸沿線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允許,由信號工發送人員上下信號通知司機,人員通過后,必須返回信號方可作業。紅燈亮時,嚴禁上下人員。第十六條 輔助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7、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并發出停車信號、絞車停止運行后方可上下;運輸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第十七條 絞車走鉤時禁止在絞車硐室休息和工作,在運輸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送有關領導審批且與有關人員聯系無誤后方可工作。第十八條 運輸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第十九條 大型材料下放必須制定專項捆綁措施,并由專人負責。大型設備入井必須采用地腳螺栓固定,上下兩頭使用防護鏈防護。第二十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運輸巷管理臺帳,登記該運輸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8、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第四章 運輸巷巷道、車場和硐室第二十一條 絞車硐室、各車場、甩車道及硐室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運輸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硐。第二十二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一、采掘運輸小運輸巷各車場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1.5倍。二、主要運輸運輸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三、上車場不得形成負坡,以免車輛自溜下滑。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第二十9、三條 斜巷調度和回柱絞車運輸提升車數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單繩纏繞提升絞車,提升車數必須通過計算,并且標注在現場管理牌版中。對拉單繩纏繞提升絞車,提升車數必須通過計算,并且標注在現場管理牌版中,車輛之間應使用合格的鏈子連接。嚴禁車輛之間無連接運輸。第二十四條 運輸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車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第二十五條 運輸巷軌道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和平巷對拉絞車,必須開鑿絞車和設備峒室。第二十六條 倒拉絞車前方必須支設有護身柱(不少于2棵)或護石垛。第二十七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10、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第二十八條 主要運輸巷必須設計施工正規水溝,蓋板齊全,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第二十九條 小絞車硐室應符合設計,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規定距離。硐室支護達到合格。第三十條 提升絞車滾筒中心應與軌道中心線重合,在近水平機巷、風巷中可采用側向布置,其絞車滾筒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的夾角要合適,做到鋼絲繩排列整齊,安裝牢固,方便操作。不出現咬繩、爬繩、跳繩現象、排列整齊。鋼絲繩尾部繩頭必須壓在絞車滾筒上,壓繩板不少于兩付,繩頭不得磨絞車電機端蓋螺絲。第三十一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要安裝在軌道外側,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11、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倒拉絞車導向輪的固定必須有設計。第五章 調度、雙速和回柱絞車的安裝第三十二條 調度、雙速和回柱絞車的安裝必須符合以下標準:1.使用JD-25及以上小絞車,必須使用混凝土基礎固定或地錨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其基礎尺寸及地腳螺絲按說明書要求施工。2.JD-11.4小絞車的安裝,應根據巷道地板的巖性而定:(1)對于底板為堅硬砂巖的巷道,可采用打錨桿的方法固定絞車。(2)對于底板為中硬砂質頁巖的巷道也可采用打錨桿的方法固定絞車,但地錨必須經過錨固力試驗方可使用;(312、)對于長期使用的永久絞車及地板為松軟巖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礎的方法固定絞車。(4)回柱絞車只有隨采面推進而移動的才能使用壓柱,其數量要符合“四壓兩戧”的要求,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除此之外都必須打基礎固定絞車。3.小絞車操作按鈕接線正確,正車、反車、停車與絞車動作一致,絞車出繩均為下出繩。第三十三條 凡安裝后的調度、雙速和回柱絞車必須由機電科、安監科及使用單位三方共同組織驗收。絞車安裝符合要求,制度完善,管理責任明確,使用單位方可接收,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明確專人負責。第六章 信號裝置第三十四條 信13、號要聲光兼備,雙鉤提升要有錯碼信號,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第三十五條 運輸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下車場各甩車場信號必須經上車場把鉤工轉發,不得超過上車場把鉤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各車場門口設有回鈴。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第三十六條 鋼絲繩的使用,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398條第411條有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主要提升鋼絲繩的檢驗規定1、新繩到貨后,應組織驗收檢驗。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2、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檢驗1次,合格后方可使用;3、升降人員或14、混合提升用的鋼絲繩,在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4、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5、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第三十八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鋼絲繩的安全系數符合規程第400條第401條之規定。第三十九條 運輸巷串車提升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與主繩牢固連接。鋼絲繩的維護保養,執行規程第404條第408條之規定。第四十條 關于鋼絲繩鉤頭的制作、采用繩卡緊固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必須選用與鋼絲繩匹配的繩卡。2、選用U形卡制作鋼絲繩鉤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選用U形卡、繩皮的規格與鋼絲繩直徑相15、統一,必須使用繩皮。(2)U形卡螺母必須緊固,U形卡開口方向正反交替。(3)U形卡必須緊固,各繩卡緊固力均勻一致,靠近繩皮的U形卡應使繩皮可靠固定。(4)第一個繩卡盡量靠緊護繩環,依次均勻分布,繩卡間距為鋼絲繩直徑的6到7倍,繩頭距安全繩卡的距離不小于140mm,并用細鋼絲繩捆扎在主繩上。繩卡滑鞍(也稱繩卡座或夾板)放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的一側(即主繩側),“U”型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端(即副繩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繩卡;(5)擰緊繩卡時由第一個開始往后逐一擰緊。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6)護繩環要保持完好,每班對鉤頭檢查緊固一次。第四十一條 關于鋼絲繩中間接頭的規定1、輔助運16、輸絞車,不應采用“插接”的方法制作中間接頭。必須接繩時,運輸巷傾角 20時,可以用“插接”方式制作接頭(即隨繩),接頭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20時,運輸絞車的鋼絲繩不允許有中間接頭。2、無極繩絞車、架空人車鋼絲繩的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第四十二條 鋼絲繩連接裝置的使用,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412條第415條之規定。1、礦車與礦車、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防脫連接裝置,不得用鋼絲繩套等代替,并加裝保險繩。2、斜巷提升運輸必須使用合格的無縫環鏈。3、運送大型設備或超長物料需要使用異形連接裝置時,要制定專門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4、各種連接裝置初次使用前17、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須逐個進行試驗。5、輔助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6、在每次換鋼絲繩前,連接裝置(鋼絲繩鉤頭)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三環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第四十三條 輔助運輸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保險繩應通過計算進行選擇,其長度和所提重車數量吻合,以防止超掛車,保險繩鉤頭繩徑應于主繩相同。保險繩的尾部和主繩卡在一起,繩卡不得少于四副,卡接位置在主鉤頭后面,卡接方式與主鉤頭相通。繩卡要同繩徑相符。每班要設專人18、負責檢查緊固一次,并填寫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第四十四條 斜巷調度和回柱絞車運輸軌道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1、上下車場變坡點或起坡點應采用豎曲線連接,嚴禁對接。2、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距相符,軌到接頭處道夾板不得少于兩副,夾板連接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3、軌道接頭間隙不得大于5mm,軌道軌距偏差不大于10mm。4、軌道接頭應采用對接方式、枕木寬200mm,厚150mm,600軌距長1.2m,900軌距長1.6m。軌道接頭也可采用懸接方法連接。5、軌道不得有雜拌道。第八章 運輸巷安全設施第四十五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運輸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新設計的運輸運輸巷,必須同時設19、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運輸巷必須堅持使用,并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第四十六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并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第四十七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第四十八條 運輸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阻車器連鎖裝置或安全門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阻車器裝在距變坡點11.5米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車長度加三米的運輸巷地點,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運輸巷。連鎖阻車器或20、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阻車器。礦井主要運輸運輸巷的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當兩道阻車器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發出禁止運輸巷行人的警報。上車場變坡點下方一列礦車長度處,裝設一道聯動式擋車裝置,該裝置一道擋常開,另一道則常閉。第四十九條 斜巷中必須設自動跑車防護裝置若干道,實現安全防護。并做到監視靈敏、操作靈活、擋車可靠,并可實現遠控。運輸巷中部各甩車場道岔以下20米處應設置跑車防護裝置,中部沒有甩車場時,每隔100米安設一道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必須靈活可靠,能夠有效阻止住運行中斷繩、連接裝置斷裂、脫鉤、絞車失控等下滑的車輛。第五十條 運輸巷下21、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和各甩車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或擋車裝置,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運輸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第五十一條 下山掘進施工,在裝載點后10m處必須設置常閉式擋車裝置,并且隨裝載機械推進而移動。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擋車裝置數量。第五十二條 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安設第一道常閉安全門,距迎頭或扒裝機尾不超過10米安設第二道常閉安全門,此門隨掘進前移。第五十三條 運輸巷下車場各甩車道口常閉擋車器要實現遠控,由把鉤工在躲避硐口通過鋼絲繩、滑輪、杠桿等機構實現遠控操作;下山掘進常閉擋車器要有專人操作。第五十四條 防跑車裝置和跑車22、防護裝置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第五十五條 絞車運輸巷必須根據運輸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若干道托繩滾,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地板為準,間距不大于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滾,其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于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第五十六條 運輸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滾,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車場或下車場側幫要安裝立滾,甩車場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滾,數量以不磨繩為準。第五十七條 采區輔助運輸斜巷中的防跑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選型與管理,必須按以下要求執行(1)防跑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應綜合軌道的傾角、掛車數、載荷、絞車控制23、方式、軌道情況等因素合理選型,計算其有效防護距離,保證在軌道上變坡點以下跑車防護裝置的抗沖擊動能不小于車輛的沖擊動能。按說明書要求施工安裝,保證能夠對軌道跑車進行有效防護,同時不影響軌道正常行車。(2)對防跑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的實驗與檢查,要遵守以下規定:軌道運輸人員每班開工前應進行一次;隊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隊主管技術員負責。(3)對防跑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礦應有足夠的備品配件,以保證跑車裝置的正常使用。第五十八條 水平巷道雙向牽引運輸,應在巷幫開設絞車硐室,絞車出繩角度垂直巷道軸線,在軌道中心安設雙向導向輪。牽引負荷必須通過計算,車輛連接必須使用萬能鏈或三環鏈,嚴禁車輛無連接運輸。第五24、十九條 采區輔助運輸行人斜巷,必須在所有人員出口處懸掛醒目的標志牌,設表示提升的警燈、警鈴。中部應設置紅燈信號,信號間距以巷道中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紅燈為準。第九章 軌道質量第六十條 軌道敷設必須達合格品以上;運輸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第六十一條 行駛運輸巷人車的軌道必須達到優良品,軌型必須使用24Kgm以上。運輸綜采支架、綜掘設備等大型物件的軌道軌型不得低于22Kgm。第六十二條 斜巷調度和回柱絞車運輸軌道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1、上下車場變坡點或起坡點應采用豎曲線連接,嚴禁對接。2、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距相符,軌到接頭處道夾板25、不得少于兩副,夾板連接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3、軌道接頭間隙不得大于5mm,軌道軌距偏差不大于10mm。4、軌道不得有雜拌道。第十章電瓶車司機井上下各軌道平巷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管理規定,必須按以下要求執行:第六十三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第六十四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第六十五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26、守下列規定: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調度室和運輸隊調度員同意。第六十六條 地面、東軌道巷道一水平車場和東軌道巷道一水平車場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各硐室口、彎道、道岔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第六十七條 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第六十八條 如果有特殊情況,在礦部領導安排和有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第六十九條 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第七十條 井下蓄電池充27、電室內(臨時充電點)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地面打開檢修。第七十一條 電機車嚴禁上山下坡。第十一章 制度及人員第七十二條 凡新設計的采掘運輸巷道,要建立運行前驗收制度和運行許可證發放制度。要組織機電科、生產科、安監科、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等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管理臺賬,注明地點、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驗收人簽字,做到范圍明責任清第七十三條 運輸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28、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第七十四條 運輸巷各車場均須懸掛運輸巷標志牌,注明運輸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第七十五條 輔助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鉤掛一輛車的運輸巷不得少于3人(絞車司機一人,把鉤工至少一人,信號工至少一人);掛二輛車的運輸巷不得少于4人(絞車司機一人,上、下車場把鉤工至少各一人,信號工至少一人);輔助運輸如因人員配備不足發生重大或傷亡事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第七十六條 小絞車司機及把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29、證后方可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崗位上,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第七十七條 崗位人員不得同時身兼二職即絞車司機不得兼把鉤工、把鉤工不得兼絞車司機。第七十八條 輔助運輸嚴禁使用電瓶車在上車場向運輸巷中頂車走勾,嚴禁用小絞車向運輸巷中牽引車;車輛在運輸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運輸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運送大型重物編制安全措施)。第七十九條 小絞車采用對拉方式運行時,應制定專門措施,兩頭應設專人信號聯系,并且必須使用同型號絞車。對拉絞車中線與軌道中線不重合時,應在絞車前方適當處設立滾,以控制鋼絲繩的跑偏量。對拉小絞車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30、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第八十條 運輸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要求一、運輸巷跑車防護裝置、斜井人車、窄軌機車制動距離、窄軌車輛連接器靜拉力、齒輪車制動力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并有完整的測試記錄和試驗報告。二、必須健全以下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設備檢修制度、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管理制度(三采區)、上下山運輸管理制度、“小絞車,電瓶車”管理制度、設備和設施定期檢測檢驗制度、運輸事故三、運輸技術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規范1、礦井運輸系統圖必須用計算機繪制,內容應包括:巷道參數、設備和設施參數、軌型參數,并每季補充一次。2、運輸設備的圖紙及技術檔案齊全完整。四、 必須建立以下記錄:年度架空乘人裝置檢測檢驗記錄、年度電機車制動距離試驗記錄、各種連接裝置定期試驗記錄、年度內每月運輸質量標準化檢查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安全活動記錄。五、技術培訓與考核1、有年度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完成;業余培訓面不低于80%,其中當年脫產率培訓面不低于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年培訓考核一次,成績記入合格證內,做到持證上崗。第十二章 附則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與煤礦安全規程不符處以煤礦安全規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