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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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265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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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為依據。一、各級領導、各部門及各崗位操作人員嚴格遵守礦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難給予100500元罰款,必要時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二、各種項目工程,采、掘、開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詳細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1、無規程作業,給予施工單位500012、0000元罰款,給予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有規程不向員工貫徹學習,給予單位責任人100300元罰款。2、在生產過程中,有章不循,違章指揮,給予施工單位1000020000元罰款,給予相關責任人10005000元罰款。3、在生產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原作業規程難以實施,施工單位應結合實際,及時制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給予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造成事故追究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4、各種項目工程,采、掘、開工作面和安全設施,在移交生產前必須由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產,不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強令組織生產,給予生產指揮單位負責人10002000元罰款,給3、予施工單位負責人5001000元罰款。三、為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根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對不按時組織檢查的部門給予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負責人給予100500元罰款;對不按時參加安全檢查的人員給予100200元罰款。四、跟班領導要與員工同進同出,深入工作現場,及時了解安全生產現狀、加強現場管理,對遲進早出,無故脫崗的跟班領導根據安全管理制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給予責任者100300元罰款。五、井下臨時密閉起起封必須根據井下臨時密閉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則給予責任隊組500010000元罰款,給予主要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造成事故追究有關隊組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六、違反電4、氧焊進坑管理制度,給予責任隊組10005000元罰款,給予違章操作人員及責任者5001000元罰款。七、生產單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處罰:1、發生死亡一人次或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者,處罰事故單位3050萬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按照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處罰外,分別給予5002000元罰款。2、發生重傷一人次或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部門510萬元,。以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按照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處罰外,分別給予5001000元罰款。3、發生輕傷一人次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隊組20005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分別給5、予100500元罰款。4、發生設備事故,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隊組500010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分別給予5001000元罰款。5、發生事故后,嚴格按照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制度執行,對因搶救不及時,方法不當,使事故擴大,工傷人員傷情加重、惡化等,造成醫療事故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必要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5002000元罰款。6、在調查、處理事故過程中,對事故姑息包庇、隱瞞直相、弄虛作假、嫁禍與人,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人員,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的責任人,給予相關人必要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10002000元罰款。7、發生事故后,不按6、照事故報告程序及時上報、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破壞現場,給予相關責任人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處以10002000元罰款。8、生產單位員工必須訂立互保合同,互保員工若一方因“三違”造成事故,另一方負連帶責任,給予100300元罰款。9、對310條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開除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處分,開除留用一般為312個月。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嚴重“三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5000元罰款,對責任者給予2002000元的罰款。性質嚴重者,形成重大隱患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移7、交司法機關處理。1、在井下吸煙或者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2、因不按規程規定作業,造成冒頂等生產技術事故,影響生產,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3、由于工作者責任性不強,將火工品帶出井轉借轉讓或造成火工品丟失。4、損壞安全、通風、通訊設施的。5、安檢員、瓦斯員空班漏檢,遲進早出、弄虛作假,造成后果的。6、兩次以上“三違”的人員,屢教不改和安全檢查提出來的隱患,在安全復查中仍未整改的。7、妨礙、阻撓、刁難安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行使職權或有報復安栓人員行為的。8、不接受檢身員檢身,對檢身員進行刁難或事后報復情節嚴重的。9、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行兇鬧事,影響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10、在采購各種礦8、用設備、材料和檢修設備中把關不嚴,嚴重失職,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材料投入生產,造成事故或重大損失的。11、檢身人員不認真負責,造成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12、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崗位、要害場所人員,值班人員,不嚴格執行交接班、檢查制度,空班漏檢或安檢人員不負責任,檢查不認真,使事故隱患得不到處理的。13、擅自闖入掛著“禁止通行”、“禁止入內”或有警示牌地方的。14、在無風、微風的井巷中亂跑、睡覺的,或在井下作業期間睡覺的。15、各工種崗位、各作業人員上班時間睡覺、脫崗,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16、各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或有證不佩帶的。17、各機房、硐室、裝載點、巷道、工作面、要害場所按有關規定、規程要求設置、配備各種制度、圖紙、警示標志、記錄、臺帳等,而種類不全,內容不符、損壞的。18、井下機電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