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員管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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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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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員管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駐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的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全縣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市駐礦安監員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全縣煤礦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成立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領導任組長,縣監察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安2、監局局長、縣煤炭局局長、縣人社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煤炭局分管領導及各產煤鄉鎮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煤炭局安監股,負責駐礦安監員的招聘、錄用、培訓、派駐、考核、調整、工資與社保管理、獎罰及駐礦安監員日常管理等工作,由縣煤炭局局長任主任,縣煤炭局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各產煤鄉鎮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駐礦安監員是指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公開招聘、錄用,與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簽訂聘用合同,在全縣范圍內從事駐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不納入國家公職人員管理)。第二章招聘和錄用第四條駐礦安監員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在規定3、的范圍內實行公開招聘,經過公開報名、考試、考核,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年月份經縣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考試,并且現一直在從事安監工作的駐礦安監員,可直接與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簽訂聘用合同。第五條駐礦安監員招考報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可靠,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責任心強;(二)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三)有三年以上煤礦井下現場工作經驗,熟悉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和煤礦安全業務;(四)身體健康,能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工作,年齡不超過40周歲(有煤礦安全、地質、采礦、測量、機電4、通風與安全管理等專業技術職稱的經批準可放寬到45周歲);(五)高中以上文化;(六)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六條駐礦安監員招聘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體檢對象,體檢合格后按有關規定辦理錄用手續。第七條被錄用的駐礦安監員與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簽訂聘用合同,聘期為叁年。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愿繼續從事駐礦安監員工作的可續聘。第三章工資與費用第八條駐礦安監員工資、保險、培訓等費用從每噸煤炭提取4元安監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解決。駐礦安監員工資由縣財政按規定審核,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管理撥付。5、駐礦安監員不得在所監管的煤礦領取任何報酬。第九條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對礦區和礦井實行分類管理。一類礦區:轄區內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二類礦區:轄區內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但有高、低瓦斯礦井的;一類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二類礦井:高、低瓦斯礦井。對礦區和礦井災害程度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核,由縣煤炭局組織核定。駐礦安監員工資及補助標準按礦區和礦井的不同類別確定,并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撥付到各鄉鎮,由各鄉鎮根據日常管理情況及時發放給安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減。第十條自聘用合同簽訂之日起,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統一為駐礦安監員繳納單位部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與煤礦職工一并辦理工傷保險,個人6、部分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從駐礦安監員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四章派駐和調整第十一條 各產煤鄉鎮設立煤管所,設所長1人,所長不派駐煤礦。煤管所所長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組織考察,征求所在鄉鎮意見后,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聘用手續。第十二條駐礦安監員一律安排駐礦。駐礦名單由鄉鎮確定或調整后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三條駐礦安監員定期在產煤鄉鎮間交流輪崗,原則上三年一輪。第十四條駐礦安監員派駐、交流和調整的原則:(一)駐礦安監員不得在有自己親屬為主要股東或在煤礦擔任領導職務的煤礦工作;(二)駐礦安監員在一個煤礦派駐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三)經舉報和調查,發現駐礦安監員與煤7、礦有經濟利益關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礦安監員工作的情況,必須予以調整。(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的。第五章職責與權力第十五條駐礦安監員履行如下職責:(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協助指導和督促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重大安全隱患管理臺帳,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二)督促煤礦執行上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發出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落實。(三)督促煤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四)督促煤礦正確安裝、配置和使用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地面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無線網絡系統。8、(五)監督檢查煤礦開展職工安全培訓與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與持證上崗情況。(六)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大檢查,指導企業編制安全隱患整改方案,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隱患整改。(七)加強煤礦企業井下、地面生產經營場所、重要環節的檢查,及時發現并制止“三違”行為;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險情時,果斷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區域或全井作業人員,督促企業積極穩妥地消除險情,并及時向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匯報。(八)在煤礦企業停工或停產整頓期間,督促企業停工、停產到位,及時發現、制止并上報企業違規生產、作業行為。(九)定期向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匯報所派駐煤9、礦的安全狀況、安全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煤礦發生傷亡事故,要按規定及時向縣煤炭局、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煤礦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十)煤炭主管部門和鄉鎮主管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第十六條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生產監察職責,具有如下權力:(一)有權進入煤礦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巡查;(二)有權查閱安全生產有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所派駐煤礦及其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三)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有權要求煤礦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相關人員,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報告;(四)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三10、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并按煤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整改通知,提出處罰建議;(五)對不重視安全,嚴重違章指揮的煤礦各級負責人,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縣煤炭局提出處理建議;(六)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縣煤炭局反映情況;(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駐礦安監員必須在發現后或在檢查結束后立即向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匯報:(一)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二)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或作業的;(三)停產整頓煤礦未經驗收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停工整頓煤礦未經驗收批準擅自恢復作業的;(四)煤礦發11、生安全事故的;(五)其它需立即報告情形的。第十八條對重大安全隱患,駐礦安監員必須立即督促煤礦停產,擬定整改方案,報縣煤炭局備案,并對停產整頓情況進行跟蹤督促。第十九條對一般安全隱患,駐礦安監員應督促煤礦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隱患應立即上報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并配合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煤礦進行處罰。第六章管理和考核第二十條對駐礦安監員的考核實行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考核的主要內容如下:(一)出勤情況。駐礦安監員一個月下井檢查的天數不少于20天,駐礦天數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長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礦檢查不少于18天。(二)督促煤礦每半個12、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事故多發礦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要重點跟蹤巡查,并將每次巡查情況進行備案。(三)督促煤礦對每次安全生產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影響煤礦安全的違章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指定的內容逐條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進行備案。(四)督促煤礦按要求組織派駐煤礦的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縣級以上有關業務技術培訓,確保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以及井下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0%。(五)督促煤礦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六)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每天向所在鄉鎮煤管所匯報一次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情況,并備案;對重大的安全問題應及時上報。(七)日常考核由各鄉鎮分管領導每月組織對駐礦安監員及煤管所所長進行考13、核,并將考核情況及時上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第二十一條對駐礦安監員實行煤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一)所駐煤礦發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取消駐礦安監員全年的月獎金和評先評優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所駐煤礦年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較大以上事故,對駐礦安監員予以解聘,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二)轄區內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消煤管所所長全年的月獎金和評先評優資格;轄區內煤礦發生一起較大以上事故的,對煤管所所長予以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第二十二條駐礦安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約定,扣發當月工資,并對駐礦安監14、員派駐煤礦予以調整。一年內發現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從嚴查處:(一)接受煤礦的饋贈、報酬、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或者在煤礦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二)參加煤礦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三)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及親友謀取私利;(四)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單位和個人;(五)對被監察的煤礦和個人進行刁難或者打擊報復;(六)在所派駐的煤礦入股;(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一次不予發放當月下井補助;一年內發現2次的,予以解聘。(一)未下井、未駐礦謊報下井駐礦的;(二)制做虛假下井檢查記錄的;(三)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15、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期內的駐礦安監員予以解聘:(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適合從事駐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員工作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煤炭職能部門規章制度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考核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務的;(五)不服從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調配的;(六)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七)因健康原因,不適應井下工作要求的。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縣煤炭局負責解釋和修改。第二十六條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要求有沖突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