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及獎懲制度(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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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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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及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5.1 根據青島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暫行辦法之規定,為加強勞動保護,搞好工業衛生、環境保護工作,保證職工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5.2 安全生產實施“一把手負總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務必把此項要求當作大事來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5.3 搞好安全文明生產、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工作,是我礦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每個職工必須遵守的職責。5.42、 凡是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班組、個人一律取消年終評比各類先進的資格。5.5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礦所屬各單位、崗位及外包工程隊。5.6 本辦法每年初根據上年度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執行。5.7 獎勵 全礦當年實現安全生產(無種上以上責任事故、無重大污染事故、無重大設備事故、無中毒火災事故)獎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4800元,書記和副礦長、安全科長3600元;安全員和生產車間(外包工程隊)主要負責人3000元;車間副主任和輔助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2400元;輔助生產車間副主任和生產科室(地測科、生產科、機電科)負責人1800元;后勤科室負責人、生產車間、輔助生產車間職工(地測、生產3、機電等從事井下工作的)1200元;其它職工600元。 特殊事項獎勵 在安全生產中,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成績突出被評為市級以上安全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獎200500元。在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在實際應用中效果顯著的,獎5001000元。防止或搶救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獎10003000元。連續二年實現安全生產的按1.5.7.1.規定額的基礎上再增加20%給予獎勵。 反“三違”和“舉報”獎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制止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按處罰額的30%給予獎勵(月累計)。 舉報他人違反制度、規程、規定的,經調查屬實,按處罰額的50%給予獎勵(月累計)4、。安環科按處罰總額的50%提取安全活動經費用于安全生產管理和內部獎勵。5.8 處罰 事故處罰:發生人身工亡的(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對規定.1.獎額取消,并按考核標準給予事故單位相應的經濟處罰。發生未遂事故視情節給予事故 單位負責人罰款2001000元。發生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5002000元的罰款。發生輕傷事故的給予單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100500元的罰款。 “三違”處罰: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人員給予50200元處罰:a.酒后上崗的。b.脫崗、串崗、睡崗、在崗干私活的。c.破壞挪動安全標志和安全設施的。d.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的。e.5、上井不掛牌、登記的(包括不戴識別卡夏景德)。f.違反礦規、礦制度、規程的。 其它處罰 對出現事故遲報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事故發生后未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原因分析、防范措施上報安全科的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對職能部門或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單位或個人罰款5002000元。 發現事故征兆不及時處理或不及時上報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罰款5002000元,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給予行政處罰。在事故搶險過程中,不積極主動或措施不力的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罰款5002000元。妨礙安全檢查人員履行公務,打擊報復的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不利于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給予6、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上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危險源監控和管理制度7.1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隱患整改的指示和規定,全面掌握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的真實情況。7.2 重大危險源是指易造成重大惡性事故的起重設備、劇毒危險品倉庫、爆破物品倉庫以及積水較多的采空區和高壓變配電的場所。7.3 重大危險源的認定由礦安全生產委員會依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并指定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對其實行監控。7.4 對重大危險源由有關人員每月檢查一次,必要時可安排專人每天監控,并做好變化記錄,出現險象時立即向有關方面報告。7.5 對重大危險源設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和監控記錄,每年末組7、織有關人員或邀請中介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確定其危險程度,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7.6 重大危險源的排除由專業組織人員現場鑒定認為無危害可能時,向礦部寫出鑒定報告,經專門研究決定后方可排除,并將有關資料存檔。7.7 重大危險源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造成停產的未遂險象。必須及時整改,避免釀成嚴重后果。7.8 重大危險源隱患一經發現,必須立即組織整改,要以書面的形式向負責管理單位提出停止繼續使用或停產的通知。7.9 重大危險源隱患的整改應由設計、施工、安全監督等方面人員現場商定整改措施并落實有關責任,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有關人員現場指導整改。7.10 重大危險源隱患整改后,有關方面要組8、織驗收,并寫出整改驗收報告方可投入生產。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1 為了及時、有效地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范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8.2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存在于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以及管理過程中的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不安全狀態和缺陷。8.3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整改措施、復查驗收記錄。8.4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防范各類事故發生。 建9、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8.6 礦部每月至少組織二次安全生產拉網式大檢查,重點檢查各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班組做到班班檢查。8.7 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難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隱患,要制定可靠的監控措施和防范措施。8.8 經評估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由有關專業主任工程師召集工程技術人員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進行論證,并將治理方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標;(二)治理措施;(三)應急救援預案。8.910、 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時,應當采取嚴密的防范、監控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 8.10 對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要立即停產進行整改,堅決做“到不安全勿寧生產”8.11 礦部定期對所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限期整改。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整改制度12.1 安全生產檢查是為了及早的發現和排除人的違章違紀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創造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環境。12.2 礦部由分管礦長每月定期組織至少一次有安全、調度、生產、設備、地測、保衛等科室參加的安全大檢查,主要內容:查基礎管理、查違章違紀行為、查事故隱患、查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按不同時期組織夏、冬兩季11、“四防”和“安全月”、專項整治等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專項檢查。12.3 安全科及有關職能部門對本職范圍內日常生產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的檢查情況要及時匯總到安全科。12.4 各采區、車間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班進行班前檢查和班中檢查。12.5 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查思想:查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到位,安全責任心是否增強,對違章觀象是否敢于制止。 查管理:查是否把安全工作擺在首要位置,安全管理有無漏洞。 查制度:查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貫徹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現象。 查紀律:查有無違反勞動紀律情況。 查領導:查領導是否將安全生產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是否做12、到了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反“三違”和整改事故隱患的態度和落實情況。 查隱患:查生產現場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產,危險源的狀態是否穩定,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是否按國家規定規定及時監測,并采取切合實際的整改措施。 查整改:查以前檢查和日常檢查提出的問題是否及時得到處理,隱患整改是否徹度,暫時無法處理的,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安全責任是否落到實處。 查事故處理:查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12.6 安全檢查工作應具有計劃,做到目的明確,要求具體,責任到人,不走過場。12.7 安全檢查應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13、管,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依靠專業技術人員,提高科技含量,推廣先進經驗。12.8 檢查完后,檢查人員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按定項目,定改進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時間”的四定辦法進行整改,做到條條有安排,件件有著落,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也要有臨時安全措施,另星安排也要做好隱患整改記錄。12.9 安全檢查結束,礦應有檢查情況通報,車間應有工作總結,并應根據檢查情況進行相應的考核。12.10 各種安全檢查必須有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必須對檢查情況進行簽字。12.11 上級檢查指出的問題的落實措施同樣適應本礦,而且其效力高于本礦指令書的效力。安全檢查制度9.1 為確保安14、全措施的落實,杜絕違章現象,消除危害因素,實行安全檢查制度。9.2 安全檢查分為大檢查、專業檢查、不定期的抽查、車間自查、互查等多種形式。9.3 礦級安全大檢查每月2次,車間級檢查每周不少于2次,班組檢查每天至少1次,崗位檢查隨地隨時進行。9.4 礦級安全大檢查時間間隔15天左右,必要時可適當增加檢查的次數。9.5 車間級的檢查必要時也要增加檢查的次數,9.6 互查抽查的時間隨機決定,不作統一規定,可又安全科抽查或檢查互查活動記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0.1 為規范我礦職工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以下簡稱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制度本制度。 .生產15、崗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礦級、車間級、班組織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其中從事井下作業的不得少于72學時。 礦級安全教育由礦長全面負責,礦安全科會同有關科室組織實施。礦級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礦職業安全健康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教16、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種銜接配合的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其中從事井下作業的須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后,方可獨立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要害崗業,重要設備與設施的作業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后,方準上崗。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10.2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礦長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17、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 其它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安全科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安全科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知識、技能及本專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18、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等項內容。10.3 其它方面(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專門技術培訓。 在進行設備安裝、大修、豎井安裝、大修等重大工程、高風險作業、多工種組合作業之前,必須對參加檢修和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否則不準進行工作。 采掘工程施工單位人員在施工時,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礦級安全教育由礦安全科組織實施。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由采掘施工單位組織實施,礦安全科檢查、監督。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老職工不得少于48學時,安全教育內容參照本19、礦新職工安全教育內容。三級安全教育完后,由礦安全科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采掘工程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須持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資格許可證或執照,否則不準上崗。 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由礦山企業視具體情況自定。 對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10.4 組織管理 礦長對本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 礦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礦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以保證。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安20、全教育培訓檔案由礦安全科管理。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記錄存檔。安全辦公會議制度11.1 全礦年初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動員大會,年終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總結大會。11.2 每年要組織召開夏季“四防”和“安全生產月“冬季四防”、安全工作會議,布置各階段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11.3 安全科要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傳達上級安全文件,總結上月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布置以后的安全生產工作。11.4 各基層單位應及時召開下列安全會議: 及時召開會議,傳達、布置、落實礦、安全科及各職能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布置和要求。 每旬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總結安全生21、產工作情況,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各基層單位內出現不安全征兆,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相應的防范措施,教育職工引起重視,做好各種記錄。 各基層單位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11.5 班組應及時召開下列安全會議: 班組長在班前會上,應根據本班工作特點,布置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班組每星期一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必須作記錄。11.6 及時召開險肇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傷害事故分析會。11.7 及時召開各類座談會,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征求大家對做好安全生產的看法和建議。11.22、8 召開的各類安全會議必須有記錄(必要時也要有圖片資料)。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6.1 總則 為加強我礦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案件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魯安監發(2002)68號文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我礦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儲存、發放、使用和檢驗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為防止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所使用的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普通勞動防護用品。 供銷科負責對本礦防護用品的購置、儲存、發放、使用和檢驗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工會勞保委員會實行監督檢23、查。16.16 綜合管理科負責每年末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年初對配備標準進行修訂和補充完善。16.2 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與儲存 礦供銷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安全鑒定證,普通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生產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安全鑒定證,并且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購置人員對采購的質量負責。 供銷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按審批的數量、規格、型號進行采購。 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到礦后,經工會辦公室有關人員、供銷科的管理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員和安全科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符合標準的24、方入庫,不符合標準的由供銷科負責退換。 勞動防護用品要有專門倉庫予以保管。儲存不得超過規定時間。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應嚴格出入庫手續,建立健全發放臺賬,記錄清楚每個人領用品種數量,做到帳、物、卡相符。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應按規定加強管理,勞動防護品必須做到防潮、防火、防盜、整潔。16.3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本礦要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量發放。 凡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最惡劣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生產的發展,改變新工藝或增加新項目以及對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生產不相25、適應時,應及時調整或增加勞動防護用品。 職工因病、傷、事假、借出或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應停發其月度消耗的勞動防護用品,脫離生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其它勞動防護用品應順延使用期限。 建立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手冊與臺帳,領用時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特種作業人員需要特種防護用品,須由到安全科認定,登記之后由供銷科按審批的數量發放。16.4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防護措施,發給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效能。 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并認真檢查其防護性能,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26、完好。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時間及時更新和報廢,超過使用期的不準繼續使用。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失去安全效能及超過使用期的要立即報告,停止使用。 使用單位發現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有缺陷,有權向工會辦公室、安全科反映,由工會辦公室和安全科抽樣,送指定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由供銷科負責解決。16.5 處罰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規定,不得超領、冒領、變賣、兌換其它物品及提前領用,凡發生此種情況,按涉及勞動防護用品價值的35倍罰款。17.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制度17.1 進入有物體打擊、撞擊危險、火災、空中架設線路、高處作業等易傷頭部的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127、7.2 進入有粉塵、有害氣體的場所必須戴口罩。在有中毒和窒息危險的場所必須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17.3 在有眩光、毒物、車削物、有顆粒物及有害液體飛濺等易傷害眼部或影響視覺會導致事故的作業場所必須戴防護眼鏡。17.4 在易燃易爆的場所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有酸堿腐蝕的場所必須穿耐酸堿工作服,戴防護手套,有火焰、熱輻射的場所作業必須穿阻燃工作服。 在有刺割及熱氣危害的場所必須戴手套,但在有絞碾危險和可燃、助燃氣體閥門操作時禁止戴手套。17.6 在有砸、擠、戳、灼燙危害的場所作業必須穿防護鞋,接觸電的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油污嚴重的場所作業應穿耐油鞋。17.7 在有絞、碾、鉤、掛危險的場所,不得穿28、戴披肩帽、大衣、寬松衣物等勞動防護品。長頭發者應將頭發挽進工作帽內,皮帶要有防絞碾措施,工作服必須“三緊”(袖口、下擺、褲口)。17.8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17.9 下井人員必須穿戴安全帽、三緊工作服、工礦靴三件基本的勞保品。在采掘作業地點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背甲。17.10 登高作業超過2m且工作平臺無護攔時必須系戴安全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9.1 單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交通事故、爆炸事故、火災事故、設備事故、污染29、事故后,應由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礦井負責人(車間主任),礦井負責人(車間主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報告安全科、礦辦公室和值班礦長。19.2 礦長接到重傷、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爆炸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首先報告(或授權人)上級公司和當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19.3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事故現狀等。19.4 發生死亡、較大死亡事故時,應在控制事故蔓延的前提下,采取得力措施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施救過程中首先保護援救人員的人身安全,盡量不移動或少移動現場對事故調查起重要作用的物品。30、事故現場必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共同勘察后方可進行清理,因搶險救護必須移動現場物體時,應拍照、做出標記或繪制事故現場圖。19.5 遇到事故現場暫時不能準確確定傷亡人數時隨著搶險救援活動進展情況隨時報告確定的內容。20.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制度20.1 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包括各類險肇未遂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廣大職工及責任人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分析。20.2 事故發生后應組成調查組。調查組的職責主要有: 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設備損失等情況; 確定事故責任者; 提31、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20.3 事故調查的程序 現場處理: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的某些物體,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物證收集:a. 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b. 對現場搜集的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等;c. 物件不得沖洗要保持原樣。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a. 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令、本工種工令、技術等級32、等;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事故當日,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動作;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b. 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使用的材料必須進行物理性能和化學性能的實驗與分析; 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有關工作環境方面的情況,包括照明、溫度、濕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取樣分析記錄; 個人防護措施包括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其他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證人材料33、的搜集:對證人的口述及書面材料,要認真考慮其真實程度。 現場攝影:a .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b. 事故現場全貌;c. 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20.4 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分析內容應包括:a. 召開的時間與地點;b .會議主持人與參加人;c. 與事故有關人員介紹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d. 分析事故原因:20.5 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直接原因;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組織不合理,無安全規程或不健全,對現場工作缺乏經驗或指導錯誤,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的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均為間接原因。b. 34、分析事故責任: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并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根據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c. 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結案歸檔。d. 及時進行事故通報,讓廣大職工吸取事故的教訓。e. 安全科負責組織重傷以下的事故和污染事故分析;各采區(車間)負責組織險肇事故分析;機電科負責組織設備事故分析;保衛科負責組織交通、火災、爆炸事故分析。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35、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序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