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及三違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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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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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及三違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針,強化安全質量管理,使我礦的安全質量管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強化管理,落實責任,狠反“三違”,及時排除各類事故隱患,搞好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特制定了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及安全隱患“三違”現場處罰辦法。第一章:通用部分第1條:礦必須每周星期六對全礦井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全面的檢查驗2、收,由總經理或礦長主持,礦領導及各隊隊長、機電負責人、安檢人員、瓦斯檢查員等有關人員參加。(2)以上人員每天下午四點在礦二樓會議室參加安全生產調度會,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20元。第2條:對井下各隊工程質量驗收要評比、打分(優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檢查完要開專題會議,要有獎有罰。對每次檢查的工程質量要存檔,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檢查的工程質量出現一次不合格品罰200-500元,優良品每次獎100-300元,合格品不獎不罰。第3條:對井下現場監督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措施及質量標準化的落實情況,發現職工“三違”及時制止并追查處理,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造成的責任事3、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找出責任人進行教育,并經予行政、經濟處罰。第4條:檢查隱患排查情況,井下跟班人員和現場當班班組長,負責當班的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要現場解決,對現場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要責任到人,限期解決。第5條:關于“三違”現象處罰辦法,具體如下:第6條:1、入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者罰款30-50元,罰井口檢身工20元,攜帶煙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罰款500元,并開除工職、罰檢身工100元;2、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地面、井下各崗位人員脫崗一次罰款30-50元;3、井口檢身工不嚴格執行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每次罰款50元;4、入井前喝酒,罰本人50元。第7條:跟4、班礦長、隊長、安檢員、瓦檢員提前升井,脫離崗位者罰款50元。第8條:瓦檢員假檢查,假記錄每次罰款50元。第9條:礦井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匯報、不組織處理,罰現場跟班人員50-100元。第10條:領導違章指揮,罰款50-300元,工人違章作業罰款30-100元。第11條:在工作場所睡崗,上班有意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罰款20-50元。第12條:火工品庫房內火工品領退制度不健全,實物與臺帳不符者,罰本人50-200元,并根據情節追查處理。第13條:全礦所有管理人員有事必須向礦長請假,職工向生產礦長郭礦長請假。如無故不請假者,曠工一個罰款50元。第二章采、掘、巷、修第14條: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5、暢通,并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施工,罰隊100-2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第15條:工作面的傘檐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及時處理罰隊每處100元。第16條: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規定打好臨時支護、或不按規定回柱,罰隊100-300元,罰跟班隊長30-50元。第17條:空頂作業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時恢復或更換,罰隊100元。罰當事人50元。第18條:工作面不按規定支護不栓保險繩罰隊每根10元。第19條:不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罰跟班隊長30元。第20條:工作面頂板變軟時,不及時護頂,底板變軟時,不按規定穿“鞋”,傾角變大,不按規定挖柱窩。罰工區隊100-2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100元。第21條:掘進工作6、面不按規定架設超前支護,罰工區隊50-1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100元。第22條:工作面不按規定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罰工區隊100-200元,罰跟班領導30-50元。第23條:工作面漏頂,掉包不及時處理造成大面積冒頂,罰工區隊1000-5000元,罰跟班領導200-1000元。第24條: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單體支柱,金屬絞接梁配備不足,不按作業規程要求施工,罰隊100-200元。第25條:回柱放頂時無人監護,一人作業,罰跟班礦長或隊長30元。第26條:人員冒險進入老空區作業,罰隊200元,罰違章者30-50元。第27條: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頂距控制頂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罰區隊100-27、00元。第28條:工作面柱距、排距超過規程規定,出現一處罰隊每處10元。第29條: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鎬、錘等硬物直接敲打、撞擊柱體和三用閘。罰違章者每次30元。第30條:工作面支柱壓死,不先打好臨時支護,用挑頂臥底方法回撤,違章用炮崩或機械強行回撤,罰工區隊100元,罰當事人30元。第31條:單體液壓支柱回柱時不使用專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罰違章者10元。第32條: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齊,歪斜、接頂不實、迎山無力,罰隊50-100元。第33條:兩道積水、雜物、浮煤、浮矸、支護不完整可靠,罰隊100元。第34條: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規定,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罰當班電工50元。第35條:掘8、進工作面當頭不及時支護,空頂冒險作業,罰隊100元,罰跟班領導50元。第36條:架棚巷道掘進必須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時前探支護,無前探支護罰隊100元。第37條:架棚不挖柱窩,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護背幫不牢,頂不實,罰隊100元,罰跟班隊長30元。第38條:掘進工作面水溝滯后工作面窩頭距離超過20米,罰隊100元。第39條:掘進工作面巷道偏離中線0.3m以上影響安全使用,罰工區隊100-300元,罰隊長50-100元。第40條:巷道貫通前貫通不設警戒罰隊1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第41條:工作面出現透水預兆時,不及時撤人,繼續施工,罰隊5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209、0元。第42條:工作面有害氣體,瓦斯超限時不及時撤人,繼續作業,罰工區隊500元,罰跟班礦長或隊長、瓦檢員50-100元。第43條: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則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數量、深度不夠,罰隊300元。第44條: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時扶起,罰跟班隊長50元,班長30元。第45條:維修巷道違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則,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第46條:掘進巷道支架架設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絞頂不實,背幫不嚴,罰隊(每架)20元。第三章打眼放炮第47條:爆破工不持證上崗,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不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罰違章者20-50元。第48條: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不使用專用箱和專用10、包,罰違章者30元。第49條:爆破員不按照爆破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罰爆破工50-100元。第50條:爆破工沒有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蓋上鎖,罰違章者30元。第51條:雷管腳線不扭結,罰違章者20元。第52條:裸露爆破,罰違章者50元。第53條:炮眼的封泥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罰爆破員20元。第54條:爆破作業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罰違章者30元。第55條:爆破作業不設警戒罰責任人100-200元。第56條: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仍然放炮作業,罰隊200元,罰跟班隊長、安檢員、瓦檢員、爆破員各100-200元。第11、57條:放糊炮、明電放炮、用放炮處理煤倉罰隊100元,罰違章者50元(處理煤倉或溜煤眼堵塞,必須使用被筒式炸藥,并要有安全措施)。第58條:放炮時煤電鉆未拉到安全地點或不停電者,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第59條:跟班隊長、班長不安排專人在人員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罰違章者各50-200元。第60條:警戒工提前脫離工作現場不負責任者,罰警戒工50元。第61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放炮員20-50元:(1)、爆破母線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2)、爆破母線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線。(3)、每次爆破作業,爆破工不按規定最后離開爆破地點。(4)、發爆器的鑰匙爆破工不隨身攜帶,轉交他人。(512、)、爆破后不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短路。(6)、裝配引藥不在安全可靠、通風條件良好的地點進行。(7)、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第62條: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違章者罰20-50元。第63條:繼續對殘爆眼、拒爆眼用煤電鉆、風鉆在原孔內打眼,罰違章者每人50元。第64條: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電源放炮,罰違章者50元。第65條:炮眼內發現異常仍在裝藥放炮,罰違章者50元。第66條:從成束的雷管腳線中猛拉硬拽,罰違章者20元。第四章:一通三防第67條:在通風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雜物。罰隊50-100元。第68條:停風地點不撤人或無風作業,罰隊100-200元,罰13、現場跟班領導50元。第6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瓦檢員50-100元。(1)、風筒接口不嚴,漏風嚴重。(2)、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3)、風筒吊掛不直,反接風筒。(4)、風筒不每環必掛。(5)、風筒被其他物體擠壓不暢通。(6)、風筒距迎頭不符合規定。(7)、風筒、風門跑風嚴重。(8)、錯套風筒圈,花接風筒。(9)、作業地點無瓦斯牌板。第70條:無計劃停電停風、罰隊每次100元,罰瓦檢員每次50元。第71條: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處理,而強行作業,罰隊500-1000元,罰瓦檢員100-500元。第72條:瓦檢員空班漏檢或脫崗、睡崗、假檢、無故不交接班,罰瓦檢員50-100元。第73條:瓦斯超限14、瓦檢員、安檢員執行任務時,其他人員不聽勸阻,強行作業的并打罵瓦檢員、安檢員,罰打罵者100-200員,并根據情形追究處理。第74條:瓦檢員不填寫牌板,不填寫當班日報表及記錄,罰瓦檢員30元。第75條:損壞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罰違章者50-200元。第76條:有盲巷沒設柵欄、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寫參數,罰當班瓦檢員50元。第77條:人員進入盲巷內作業,罰違章者100元。第78條:在井下無安全措施,進行氧焊、焊接工作,罰違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處理。第79條:井下使用燈泡取暖,罰違章者500元。第80條:不隨手關閉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罰違章者30元。第81條:破壞通風設施,發現一次罰50-1015、0元。第五章:機電第82條:電纜破皮漏電或接線中出現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出現一次罰電工50-100元。第83條:機電設備保護不齊全、擅自甩掉電器保護裝置、調整整定值、保險管用銅、鋁、鐵絲代替,查出一臺(次)處罰電工50-100元。第84條:帶電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查出一臺(次)罰電工或區隊50-100元。第85條:機電設備失爆,出現一處罰電工50元。第86條:檢查、檢修機電設備時,不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查出一次罰檢修工50元。第87條:瓦斯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打開防爆電器設備隔爆殼進行檢修,發現一臺(次)罰維修工100-500元,并追查處理。第88條:對防爆設備積塵、污垢不清理16、,防爆面變形、劃傷、銹蝕不處理以及殼體表面油漆脫落部分不處理,接地保護不合格,查出一臺罰電工50元。第89條:在井下拆卸礦燈,發現一次罰違章者50-100元。第90條:繼電保護裝置不合理,查出一臺罰電工50元。第91條:礦燈燈鎖失效、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燈線絕緣老化,未經處理而發放使用,發現一臺罰充電工或相關責任人30元。第92條:在電器設備上蹲坐或睡覺,查出一人罰當事人30元。第93條:檢修刮板輸送機不停電、不閉鎖,查出一次罰隊100元,罰當事人30元。第94條:掘進面無風電閉鎖,查出缺項一處罰電工100元。第95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不齊全,查出一處罰當事人50元。第96條:運17、煤皮帶機運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罰隊200元,罰違章者50元。第97條:機械設備外露旋轉部位無安全防護柵欄,查出一處罰當事人100元。第98條:人員乘坐皮帶,查出一人(次)罰個人50-100元。第六章:運輸第99條:井下從事電氣焊、氣割等工作無專門安全措施,并且未經礦長、工程師批準進行作業發現一次罰隊500元,罰違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責任嚴肅處理。第100條:提升不掛保險繩,查出一次罰當事人50-100元。第101條:小絞車司機兼做把鉤工,查出一次罰違章者50元。第102條:采區、材料上山提升不設警戒,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罰當事人50-100元。第1018、3條:提升系統信號不齊全,查出一次罰電工50-100元。第104條:無信號或信號不明確盲目提升,發現一次罰絞車工30-50元。第105條:鋼絲繩在絞車滾筒上不用壓繩板壓緊,鋼絲繩死彎、壓扁、斷絲、麻芯外露、溝頭繩卡子不按規定并且松動,查出一次罰責任人100元。第106條:斷電放飛車,查出一次罰絞車司機30元。第107條:同向推車的距離,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規定距離推車的現場工作人員發現一次罰款20元。第108條:斜井提升中礦車掉道,用絞車牽引強行復位,發現一次罰絞車工50元。第109條:機車司機離開坐位時,不切斷電源,發現一次罰司機30元。第1119、0條:不按規定掛車,而超掛車輛提升,查出一次罰掛鉤工30元。第111條:小絞車提升摘鉤后不收繩,不關閉擋車門,發現一次罰當事人30元。第112條:扒車、蹬車、跳車、查出一人罰違章者50-100元。第113條:(地面)絞車運行中司機吸煙操作或雙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罰司機50元。第114條:掘進機不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每次罰司機50-100元。第115條:不是掘進機司機而操作掘進機發現一次罰款100-500元。第116條:掘進機必須按說明書加油,保養、維護,否則每次罰當事人50-100元,主管領導100-200元。第117條:掘進機經技術專家論證是人為而造成的機械損壞按損壞部件50%-80%賠償。第七章:執行說明第118條:本辦法僅限于煤礦安全隱患“三違”現象處罰執行標準。第119條:本辦法所確定的處罰對象屬個人違章行為只處罰違章者本人,屬工區(隊)集體違章者只處罰工區(隊)。第120條:本辦法罰款金額范圍,下限適用于一般安全隱患或者是“三違”人員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的行為,上限適用于安全重大隱患“三違”人員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主動糾正錯誤行為。第121條:本辦法解釋權,屬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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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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