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值守、演練等)(3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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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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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值守、演練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煤礦事故監測與預警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強化我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預警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發生,結合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各單位事故監測職責第二條 帶班礦領導、跟班機關人員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制度,不間斷巡視檢查礦井各類隱患,監測各類事故,加強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巡視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隱患和事故;監督檢查當班各崗2、位人員崗位職責落實情況。第三條 跟班隊干、班組長嚴格落實跟班職責及崗位職責,不間斷巡視檢查管轄區域內各類隱患,監測各類事故,加強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重點崗位盯防。第四條 安檢員每班不間斷巡視檢查礦井各類隱患,監測各類事故,加強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重點人員盯防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隱患和事故。第五條 瓦斯檢查員按規定巡視監測礦井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濃度情況及風速、溫度、積塵情況,加強綜采回風上隅角、掘進工作面、采空區密閉前、盲巷等重要地點巡視監測力度。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區隊、外委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職責,落實好管轄范圍內、作業區域內的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監3、測工作,做好系統、設備管理、維護和監測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征兆時都有義務立即匯報礦調度室。第三章 事故預警行動第八條 事故預警按分級啟動條件劃分為區隊級、專業級和礦井級三類。(一)對于波及范圍小,無人身傷亡、未造成較大損失,基層區隊能夠自行消除的突發事件,啟動區隊級預警。(二)對于波及范圍較大,無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財產損失,基層區隊通過本隊力量不能予以解決的突發事件,啟動專業級預警。(三)對于波及范圍大,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啟動礦井級預警。第九條 事故預警的條件可能或已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一)發生水、火、瓦斯、煤塵災害事故。(二)發現4、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5%;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四)礦井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不能保證正常通風。(五)發生明火,現場火勢不能控制;出現自然發火征兆。(六)采掘作業時,發現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現突增等異常情況;井筒出現突水、出砂,可能威脅礦井安全。(七)采掘等作業場所出現大面積冒頂征兆,當場難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八)發現沖擊地壓征兆。(九)供電系統發生故障,不能保證礦井通風、排水等設備運行。(十)氣象部門或5、上級單位發布的惡劣天氣(強風、暴雨、暴雪、冰凍等)和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十一)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頂板離層監測系統、束管監測系統監測到異常情況。(十二)礦井水文、斷層、地質構造異常預報、重要巷道貫通以及現場人員匯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異常的信息。(十三)其它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的事故。第十條 有達到預警條件的情況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匯報調度室,匯報的內容包括出現事故征兆的地點、發現事故征兆的簡要經過、預警區域內作業情況、人員分布情況等。第十一條 調度室和相關業務部門,在收到或發現上述預警條件的信息時,應當立即匯報值班礦領導、分管礦領導,經批準后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通知全礦或相關部門、區隊、6、區域、崗點進入預警期。預警發布要明確險情性質、影響范圍及影響時間,并根據新進情況及時做好續報。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隱患預警由分管業務部門發布,緊急預警信息由調度室直接發布。第十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要準確、及時、客觀、全面,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員工生命健康,維護公司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第十四條 調度室和相關業務部門充分利用通知單、調度通訊、無線通訊、語音廣播、手機短信、網絡通訊等方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做好管轄范圍內的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害。第十六條 預警事態得到有效7、控制或消除后,經值班礦領導或分管礦領導批準后,調度室或業務部門根據預警發布的范圍下達預警解除通知。第四章 應急響應第十七條 針對緊急發生的事故、事件或災難的嚴重程度,將應急救援響應分為三級: (一)級響應:可能導致1人(含)以上輕傷,因災害撤離本隊當班作業人員的事故。(二)級響應:可能導致1人(含)以上重傷或5人以下中毒,因災害撤離50人以下的事故。(三)級響應:可能導致1人(含)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因災害撤離50人以上的一般事故。第五章 責任追究及獎懲第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征兆或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人員8、,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煤礦應急值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應急值守管理,強化應急值守責任,確保發生突發事故后能夠快速、有效、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將事故損失及傷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年任何時期。第二章 應急值守人員及職責第三條 礦領導、機關中層和科員嚴格按照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做好帶班、值班工作。帶班領導負責當班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處理現場9、出現的各類問題和突發事故。值班領導是當天全礦應急值守總指揮,負責24小時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和突發事故。機關中層和科員配合帶班領導或值班領導工作。全礦停產放假期間,可不安排領導帶班。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機電設備部、通風部、信息部、基建部每天必須至少安排1人值班,負責配合值班領導處理業務范圍內的各類問題和突發事故。第五條 綜采隊、連采隊、機電隊、運轉隊、洗煤廠、通風隊、車隊嚴格按照區隊隊干值班、帶班制度落實好值班、帶班工作,除每班安排帶班隊干外,每天必須安排地面值班隊干,負責組織處理本隊出現的各類事故。第六條 救護中隊必須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時刻保10、證1名指戰員和1個救護小隊在礦戰備值班,以便發生事故后,能夠及時地進行搶險救援。第七條 物資庫必須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以便及時提供應急物資。車隊必須保證時刻留有1名司機、1臺防爆人車和1臺防爆工程車備用,以便及時運送應急物資、人員。第八條 所有礦應急值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第九條 各單位值班人員發現或接到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報告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或安排相關的單位及時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室和帶班礦領導匯報。 第十條 各單位值班人員接到值班礦領導或調度室通知后,立即帶齊工具和物資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處理;安排人員對處理方法、過程、進度和結果及時匯11、報礦調度室。 第三章 應急值守紀律第十一條 值班人員值班期間嚴禁離開礦區,必須保證手機時刻處于開機狀態,否則按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因此造成嚴重后果者,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值班人員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時,必須自行調換或向本單位負責人請假,由單位負責安排其它具備值班資格的人員頂替,否則視為擅離職守,按相關制度進行處罰。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管理辦公室。3:煤礦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12、理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凡在我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的報告與處理工作,適用于本制度。第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是指:(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產安全事故13、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第二章 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與報告第六條 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現場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并積極展開自救互救行動。調度室接到事故匯報時,要記錄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范圍、傷亡情況、有無災害擴大的可能等,立即通知救護中隊趕赴現場搶險救援,立即匯報帶班礦領導、值班礦領導、礦長及其它分管領導,通知安全環保部,按程序啟動事故應急預案14、,召請其它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研究制定搶險救災方案,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如果事故較大,預計我礦自身難以控制,應立即匯報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啟動上一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七條 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后,由礦長或值班礦領導針對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及時向集團公司和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匯報。(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榆陽區煤炭局、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榆林分局。(二)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15、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八條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第九條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16、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第十條 事故責任分析(一)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二)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17、責任者。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第十一條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做出具體的處罰決定。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十三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18、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部室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下達后由安全環保部按標準進行落實。第十五條 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跟蹤落實。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聯系電話單位名稱聯系電話榆林市第二醫院0912-3362120/3362000榆林市安全生產綜合救援支隊/隊長榆陽區煤炭局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榆林監察分局榆林市能源局榆林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4:煤礦應急投入及資源保障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迅速地做出應19、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礦生產經營中潛在的事故(災害)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第三條 應急管理原則(一)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二)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三)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四)科學實用 第二章 應急保障管理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應急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故時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全礦安全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做好職工入井培訓、特種作業培訓,確保所有人員持證上崗。組織對應急救援管理人員進行專業20、培訓,提高應急專業技能。 第六條 各區隊和外委施工單位是職工培訓教育的主體,應充分利用班前會、班后會或其它時間對工人進行安全常識、崗位危險源、事故預防、減災滅災、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等培訓教育,教育職工發現事故后應及時匯報,積極開展自救互救行動;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學習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七條 財務部嚴格按照煤礦應急救援經費保障制度,做好應急救援經費保障工作,保證突發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及時到位。第八條 通風隊負責井下消防物資、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救護中隊負責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救護車、地面消防物資和“三防”物資等的管理工作,其它各區隊負責管轄區域內急救藥品的管理工作,保證21、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及時供應。第九條 企管部負責每年與就近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緊急事故,第一時間出動公司醫務人員,同時立即與簽訂醫療救護協議的醫院取得聯系,請求救援。第十條 辦公室每天至少安排1名值班司機和車輛,車隊必須保證時刻備用1名司機、1臺防爆人車和1臺防爆工程車,以便及時運送應急物資、人員。一旦發生緊急事故,礦內所有司機、車輛都必須服從應急救災指揮辦公室調派,所有司機、車輛都必須優先用于應急救援,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第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按要求建立井下永久避難硐室和臨時避難硐室,信息部、機電隊、通風隊按職責進行安裝相應系統、設施,按規定配備應急22、物資和食品等。第十二條 信息部加強礦井通訊聯絡系統、人員定位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語音廣播系統等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運行正常;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以便及時處理系統出現的各類故障問題。第三章 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十三條 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故或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職、瀆職行為而導致喪失應急救援的最佳時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對在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煤礦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23、預案管理工作,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8號),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評審、發布、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工作。第三條 應急預案應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24、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指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第六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25、完整,信息準確;(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九條 綜合應急預案由通風部負責編制、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由通風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修訂。各部門負責編制、修訂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第十一條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二條 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26、方案應當相互銜接,并與陜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應急預案、陜西省榆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十三條 由通風部負責組織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對我礦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經評審后,由礦長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所有部門、區隊和外委施工單位。第十五條 我礦應急預案公布后,由通風部負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礦年度應急救援培訓計劃,各部門、區隊按計劃自行組織培訓,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第十七條 各部27、門、區隊是應急救援培訓的主體,部門主任、區隊隊長是本單位應急救援培訓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培訓工作,應加強本單位人員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教育,使職工了解應急預案內容,掌握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熟悉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第十八條 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編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總結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修訂 第十九條 通風部負責每三年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28、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對我礦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預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它情況。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修訂完成后,應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29、應高度重視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對拖拉、敷衍和未按時完成編制、修訂工作的部門,對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次。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計劃組織應急救援培訓的單位,每缺少一次罰款300元;對未按規定組織應急救援考試的單位,每次罰款500元;對應急救援培訓弄虛作假的單位,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6:煤礦應急演練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礦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規范我礦應急演練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8號),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我礦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辦法。第三條 應急演練可采用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和現場模擬演練在內的多種30、演練形式。第二章 應急演練管理 第四條 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礦井應急演練規劃和年度演練計劃。應急演練規劃應在3個年度內將綜合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演練一遍。年度演練計劃應明確演練目的、演練內容、形式、項目、組織機構、參演人員、日程時間、考核獎懲等內容。第五條 各部門、區隊按照應急演練計劃提前編制應急演練方案,按規定組織會審,在規定時間內選擇合適的時間報請礦研究決定,開展演練。應急演練方案應明確演練目標、演練場景、演練步驟、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培訓動員、物資保障、過程控制等內容。第六條 應急演練方案會審完成后,及時發放到各參演單位。各參演單位接到演練方案后,立即組織職工學習。第七條 應急31、演練結束后,應進行演練評價總結,編寫演練評估總結報告。應急預案的演練檢驗下列效果:人員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參與人員的反應能力與處理能力,應急預案的操作性,應急設備的充分性、可用性與有效性,應急預案的組織協調性,外部機構響應的及時性,應急預案的經濟性及有效性。第八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各部門、區隊按照職責按時整改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業務部門根據演練中暴露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保持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第九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統一將演練方案、評估總結報告、過程記錄、影像資料等交至應急管理辦公室存檔。第十條 礦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32、案演練。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全力配合礦上應急救援演練,對阻撓、干擾演練者,每人罰款500元。第十二條 各部門、區隊必須按時組織應急演練,按時將演練資料交至應急管理辦公室,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如果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之處,執行上級規定。7:煤礦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提升救援隊伍搶險救援的能力和水平,減少突發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我礦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是指我礦救護中隊。第三條 救護中隊必須服從礦應急救援指揮部及礦應急33、管理辦公室指揮調動,參加礦應急救援工作。第四條 救護中隊必須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時刻保證1名指戰員和1個救護小隊在礦戰備值班,以便發生事故后,能夠及時地進行搶險救援。第五條 救護中隊必須按礦山救護規程規定配齊救護裝備、器材,按應急預案要求配齊地面消防物資和“三防”物資,并明確器材、裝備、物資的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實施有效管理。同時,加強救護車輛的維護保養,保證隨時能夠投入使用。第六條 救護中隊應制定日常訓練和演練計劃,按計劃開展技術、業務訓練和演練,并參與礦上應急演練。第七條 救護中隊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把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災難事故對廣34、大職工的危害。第八條 救護中隊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一)值班制度(二)交接班制度(三)崗位責任制度(四)培訓學習制度(五)訓練演練制度(六)裝備、器材維護保養制度(七)救護車輛管理使用制度(八)安全保密制度第九條 救護中隊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應及時更新,并上報調度室備案。第十條 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救護中隊進行監督。8:煤礦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狀態良好,為發生突發事故救援時提供物質保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包括井上、下各種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器材和應急藥品。 第二章 各單位職責第三35、條 救護中隊的救援裝備、器材按照礦山救護規程配備,其它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標準由礦領導、辦公室、安全環保部、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設備部、通風部、信息部、物資庫以及各區隊負責人共同研究確定。第四條 各部門、區隊的裝備器材和設備設施自行負責管理,通風隊負責井下消防物資的管理工作,救護中隊負責救護裝備、器材、救護車、地面消防物資和“三防”物資的管理工作,機電隊負責發電機的管理工作,存放在物資庫的物資裝備由物資庫負責管理。第五條 各區隊負責管轄區域內急救藥品的管理工作,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規定第六條 非事故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應急物資裝備,特殊情況須經礦領導同意方36、可使用。第七條 應急救援物資必須專庫存放、專人保管,隨用隨提,隨時補充,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保持動態平衡。第八條 各部門、區隊要落實裝備器材管理責任制,大型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必須指定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第九條 個人使用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各單位要集中管理,登記造冊,定期檢查、維護。第十條 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責任人應按規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如發現較為嚴重的問題時,應及時上報,并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第十一條 由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應急管理工作組相關成員,對各部門、區隊37、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二條 在檢查中發現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有損毀、丟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賠償。對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差且屢教不改的單位,罰款500元/次;由此造成的事故擴大化,另行追究責任。9:煤礦應急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救援資料檔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及利用檔案,為礦井發展服務,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歸檔的檔案應字跡清晰、完整有效。 第二章 應急資料檔案管理第三條 各部門、區隊應指定兼職檔案員,收集、整理業務范圍內應急救援資料檔案。第四條 應急救援資料檔案歸檔范圍主要包括:(一)具有保存價值的本單位正式收文、 發文38、 除文件的正件外,還應包括它的;(二)本單位在應急救援活動中產生的與上級領導部門間的往 來文件,包括請示、報告、項目立項、重要函件、應急救援合同等;(三)本單位在應急救援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文件材料(即內部文件),如規章制度、調研材料、計劃、總結、條例、會議紀要、機 構調整、人事任免、部門管理職能性文件、部門崗位職責等。第五條 應急救援檔案歸檔要求(一)已經辦理完畢并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都應及時歸檔,任何人不得隨意留存;(二)歸檔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齊全(包括、附圖),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廢稿、重復稿和不重要的便條等; (三)存檔文件必須為原件;(四)文件歸檔時要有交接手續;第六39、條 應急救援檔案的借閱(一)根據煤礦檔案室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二)必須愛護檔案,保持整潔,不準在檔案材料中寫字、劃線或作記號等;(三)不準轉借,必須專人專用。(四)用畢按時歸還,如需延長借閱時間,必須通知檔案管理人員另行辦理續借手續。第七條 應急救援檔案的保管及銷毀(一)專職檔案員有責任對礦各部門文書檔案的歸檔進行監督指導;(二)礦檔案室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所有文書檔案;(三)專職檔案員對各部門移交的文書檔案按標準進行整理、分類、編目、統計、保管,并進行數據化管理,方便快捷提供利用;(四)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定期三種,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對保管期滿的檔案經相關手續后可以銷毀,并建立文書檔案銷毀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