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器材維護、處罰、監督檢查)(25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92749
2023-11-14
25頁
41.54KB
1、煤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器材維護、處罰、監督檢查)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火制度1、認真落實井口搜身制度,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2、主要通通風機房、絞車房、變電所、 器材庫、木工房、油脂庫等地點嚴禁煙火。井口房、通通風機房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3、杜絕延燃電纜、延燃風筒和非阻燃皮帶入井。高瓦斯工作面嚴禁使用耙矸機裝煤巖。4、井下巷道、硐室不準存放可燃油類,井下使用的潤滑油 、棉紗等要放在帶蓋的鐵桶內,使用過的殘油嚴禁亂倒亂放。5、井下炸藥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2、,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須配備滅火器,滅火砂及消防鏟等。6、所有皮帶機頭、機尾配齊(不少于兩臺)滅火器、灑水設施并正常發揮作用,按規定裝好清煤器、過流、過熱保護、煙霧保護和堆煤保護,并保證正常使用。7、井下機電硐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及充電硐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8、井下消防水的水質、管路,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統,每隔100米設支管和閥門。9、井口房20米范圍內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的確需要焊割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有礦長、礦總工、安檢科、通風隊、機電科、調度室批準,現場必須有安檢人員、瓦檢員、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督。能在井上解決的,或其他3、辦法解決的,決不要在井下燒焊,每燒焊一次若沒有措施罰款1000元。10、井下炸藥庫和所有機電硐室,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11、井下局部反風設施和主通風機反風設施都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設置,并經常檢查維護,確保安全可靠。12、井上下一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啟動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現場人員按制定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以現場滅火為主,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業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13、嚴禁非專人及非緊急事故類時使用及移動消防設施、設備,否則按煤礦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4、及使用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及使用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三條由公司領導統一消防工作,將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我礦經濟和總公司發展規劃,保證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消防隊伍的裝備水平同我礦經濟和公司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礦內消防規劃必須納入礦區總體規劃。第四條安通部是消防工作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管理、監督工作。 其他部門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機構予以協助。第5、五條關心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參加滅火和災難救助,是全礦每個職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我礦(公司)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消防責任 第八條安通部依照權限履行下列職責: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檢查指導消防工作; 2、參與編制并實施礦區消防規劃,監督礦區消防規劃的執行; 3、負責礦內工程項目消防設計的審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監督,并對工程項目的消防部分進行竣工驗收;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責令火險隱患的整改; 5、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鑒定(認定),進行火災統計; 6、參與社會搶險救援; 6、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2、按國家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確保其完好有效,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3、管理本單位的群眾性義務消防隊或防火員; 4、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滅火訓練; 5、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第十條安通部、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礦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一條各部門和各施工工隊必須7、合同中訂立有關消防安全的內容,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履行消防職責。第十二條全礦職工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知識,懂得防火、滅火常識,安全用火、用電。禁止以下行為:1、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或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用途; 2、在樓(房)走道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違反規定拉、接電氣線路和安裝電氣設備; 4、擅自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損壞燃氣管道; 5、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使用明火。6、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三條公司應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按規定配備礦山輔助救護隊員,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第十四條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礦山輔助救護隊,協助做8、好本單位的防火和滅火工作。礦山輔助救護隊應接受公安消防(礦山救護)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開展業務訓練。遇有重大火情,必須服從公安消防(礦山救護)監督機構的統一調動、指揮。第十五條作業地點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應由公司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負責協調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六條下列場所應當設置疏散指示標志、事故應急照明裝置和必要的消防設施: 1、辦公大樓、集體宿舍、倉庫; 2、井下各施工作業點;3、公共場所和集會地點;第十七條禁止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應事先經煤礦施工措施規定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割、砂輪切割以及其它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必須9、依照有關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八條在消防管道及其配套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電器設備等礦用設備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氣線路、消防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并定期檢修。避雷裝置應定期檢測。 第二十條使用、儲存易燃、可燃物的場所、倉儲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設置。禁止在生產、倉儲場所內混設宿舍。 第二十一條設有消防水源的同時負責消防水源或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消火栓、消防水喉、消防水池、消防吸水碼頭、消防水井等消防水源或設施,應設立醒目標志,不得設置、堆放妨礙消防水源或設施使用的障礙物。未經消防監督機構批準10、不得拆移消防水源設施或改變消防水源的用途。 第二十二條設有火災報警、固定滅火等自動消防系統的部門,應加強自動消防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良好運行。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不得關閉、拆卸。 第二十三條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人員,以及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儲存、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方可定崗操作。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迅速報警。任何部門、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五條發生火災,安通部門應當立即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并及時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第二十六條礦山輔助救護隊接到報警后,必須在0秒內出動趕11、赴火場撲救,礦山輔助救護隊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撲救火災。第二十七條火災的現場撲救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決定: 1、使用多種水源;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5、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助滅火。 第二十八條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和個人應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明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第五章建設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條消防給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站和消防指揮系統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按照煤12、礦消防規劃與其他礦區規劃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第三十條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消防設計自審職責。 第三十一條安裝、維修火災報警或固定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或從事公共建筑內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施工企業,應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資質等級。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第三十三條 禁止使用玻璃鋼、油毛氈、竹席搭蓋廠房、宿舍、倉庫等易燃簡易建筑。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公共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設置障礙物。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六章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管理第三十五條儲存易燃易爆化13、學物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并嚴格按照核準地點、品種、數量經營和儲存。 第三十六條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核準。 第七章消防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安通部對所轄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第三十八條安通部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應當及時發出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發現有重大火險隱患的,應在日內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危險部位立即停止作業。第三十九條接到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安通部。安通部應在接到書面報告之日起1日內復查14、驗收, 發出復查驗收意見書。 第八章 處罰條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1、謊報火警的; 2、擅自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造成燃氣泄漏的; 3、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動用明火的;4、安排未經消防培訓合格的人員定崗操作的;5、工程項目選用消防產品未報備的。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部門(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職工違反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的; 2、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3、損壞、拆除、停用或不按規定安裝、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 4、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或占用15、防火間距的;5、妨礙消防水源使用,擅自拆移消防水源設施或改變消防水源用途的;6、使用玻璃鋼、油毛氈、竹席搭蓋廠房、宿舍、倉庫等易燃簡易建筑的。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1、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2、擅自關閉、拆卸自動消防系統的; 3、不按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整改的。四、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部門(個人),經安通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對其部門第一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1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由安通部實施。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礦內行政復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安通部向礦總經理請強制執行。第四十二條安通部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煤礦負責解釋。消防器材發放管理制度1、合理配備消防器材設置,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是適量、適用、合理。2、各單位所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點放置,定期檢查,始終保持良17、好備用狀態,發現人為的損壞、挪用,按其價格值20%予以處理,空瓶未及時更換的每瓶扣考核0.5分,情況嚴重者,依法處罰。3、消防器材由安通部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安通部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后方可入庫,并要有準確的臺帳。4、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部門領導或兼職消防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安通部由安通部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后方可領取。5、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并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水溶劑滅火器必須申報,由安通部統一管理。油庫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凡因公進入油庫必須持有公司保衛科或礦安通部發放的要害部位登記本,經18、登記后方可進入。2、入庫人員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及其他火種。庫內禁止吸煙,禁止外露鞋釘的鞋攀登油罐,未經保衛部門批準,禁止在油庫外照相、繪圖,油庫門口、墻上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牌。3、油庫禁止動火,如因檢修需要動火焊補時,需經安全部門批準,辦理“動火證”施工單位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4、油庫工作人員,上班要集中思想,按操作規程認真操作,并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5、油庫內及服務業區夜間作業時,必須安裝防爆燈具,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6、儲罐凡有排氣呼吸閥、安全閥的,都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保持閥門完好。7、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油庫工作人員要懂得消防知識,對配備的消19、防器材做到會使用、會保養,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各類物資倉庫屬礦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2、 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3、 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通部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礦安通部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20、明和電熱具取暖。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煤礦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水災自動報警器及滅火系統、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21、誰受益、誰負責”的管理原則。3、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4、各工隊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各類消防器材領發一律由兼職防火員(井下安全員兼)負責,任何個人不予辦理領發。5、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單個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7、操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辦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礦內“三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認真旅行法律、法規22、,貫徹執行消防條例、規定等各項制度,加強本隊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礦方檢查,服從管理。2、凡進入我礦施工的“三隊”必須與礦安通部簽定消防安全合同,同時上報本隊制定的防火防爆責任制和義務消防隊員名單。3、如需在礦內重點防火部位動火作業時,必須在施工前到礦安全科申領易燃易爆部位申請表,經安通部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4、如在礦內搭建臨時工棚的,禁止生爐取暖燒飯,禁止使用電爐、電熱油燈和熱得快等電熱器具,不得亂拉電線,照明燈具每只不得超過100W。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遇到火警,會正確拉警和使用有效滅火方法進行補救。6、 棚內必須配有相應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汽車23、庫(鏟車庫)、維修車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該三個車庫(間)都屬于油類、可燃部位,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必須嚴禁煙火。2、崗位人員對所屬部位應正確配備消防器材,而且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3、庫(間)內嚴禁亂拉電纜電線和使用電爐,照明燈不準超過100瓦。4、庫(間)內不得堆放油布、棉紗、廢紙等易燃易爆物品。5、庫內不得存放汽油、柴油和其他油類。6、崗位人員應加強對各種車輛的正確認識和保養。變電所(含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本所室崗位人員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2、變電所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部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必須執行出入登記制度。3、發生電器設備火災事故,必24、須首先切斷電源,邊撲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4、所屬電纜層、溝、電容器,嚴禁煙火,確保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5、所轄范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崗位人員都要掌握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部位安全。6、如是高壓配電室,室內照明必須使用防爆燈具。主扇風機房(壓風機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一、 嚴禁明火,禁止吸煙,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二、 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檢查,及時更換,保持滅火機的完好率,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各種滅火機的使用方法,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警。三、 必須保持風機房內衛生清潔,不得有任何易燃物,照明等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四、 嚴禁動25、火,必須動火時,要請動火許可證。五、 工作人員要有防火意識,加強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六、 庫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瓦斯抽放泵站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一、 瓦斯抽放泵站是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二、 在崗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三、 室內要根據實際需要安裝消防安全報警裝置,并定期檢查其可靠性能。四、 發生電氣設備火災事故,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邊補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五、 所屬電纜層、溝、蓄電池、電容器室嚴禁煙火,卻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六、所轄范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崗位人員都要掌26、握其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所屬部位的安全。七、 瓦斯抽放泵站室內照明必須是防爆燈具。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部門級)三級(工隊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27、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安通部審核,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井下施工;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通部審查,經安通部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礦調召集安通、機電隊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礦領導批準并由安通部門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3、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28、人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學習后,施工負責人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礦領導審批,并在施工負責人位中簽字方可動火。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使用點瓦斯、設備、防護措施到位后方可進行施工。4、安通部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通部負責負責組織礦內相關部門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7、29、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多功能會議室(食堂)工作人員安全消防制度一、 熟悉各類電器設備的性能和用途,正確使用各種器材。二、 每次使用后,認真進行檢查,清理現場遺留的煙頭、明火及各類依易燃物品。三、 工作人員離場前必須關閉所有電器,切斷總電源,并按防盜要求關好所有門窗和鎖。四、 能正確使用各類消防器材,一旦發生火警情況向119報警。五、 多功能會議室(食堂)是我礦職工政治、文化活動的重要場所,平時嚴禁堆放其他物資及易燃品,確保使用安全。氧氣、乙炔氣庫房(工作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30、員禁止入內。2、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3、氧氣、乙炔氣庫房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墻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4、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余壓氣體。5、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6、漏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溫措施,避免爆曬、雨淋、高溫。7、使用乙炔瓶時,必須要安裝31、明火報警器。8、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冬季生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凡須生火取暖的單位,必須以礦領導同意后,由礦安通部、保衛科到現場審驗合格后,方可生爐使用。2、未經礦安通部、保衛科同意,嚴禁生爐取火燒飯。生爐時,嚴禁使用各類易燃氣體(包括油類、乙醇、香蕉水等)、氣體引火。3、火爐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爐灰應指定地點堆放,并將爐灰用火澆透。4、火爐應固定在驗收時指定位置,不許隨意挪動,爐,周圍不準存放易燃物品。5、室內使用的爐火必須安裝金屬煙筒,煙筒上嚴禁使用小插板或用洞、孔。煙筒穿過可燃墻、窗時,必須在其周圍用難燃材料隔離開。要定期清除筒內積灰。6、當取暖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睡崗。室內要保持通風整潔,不得用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7、凡在我礦區施工的“三隊”宿舍(工棚)內,一律不準生爐取暖和燒飯,更不準使用電爐、液化氣取暖燒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