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生產安全及井巷運輸獎罰管理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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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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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生產安全及井巷運輸獎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為了規范我礦各級管理部門及全體員工的行為,加強礦的各項管理,完成租賃經營的各項工作任務,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員工收入,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第2條:凡在我礦各工種崗位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切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職工作。第3條:礦按照“一把手”負責制的原則,凡是有違紀違章受罰的員工,對于員工所在部門(或所在工區)的一把手給予受罰員工罰款額50%的處罰2、;對分管該部門(或工區)的領導給予受罰員工罰款額的20%進行處罰。第4條:礦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受罰人員或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由安監站或督察辦當場開具罰款單送達礦財務進行罰款。對于受罰人員給予二個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個月內如本人無違紀違規或“三違”現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說法”,使其他員工受到教育的,則將受罰人員罰款額的60%返還受罰人;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必須協助做好受罰人員的幫教工作和“以身說法”工作,在此條件下,受罰人員如返還60%罰款的,則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可以返還全部的罰款額。對于在二個月內受罰人員又有違紀違規及“三違”現象的,則受罰人員及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的罰款不再返還。第3、5條:每次上級向下級布置安全生產任務或整改隱患必須有派工單或指令單。派工單(或指令單)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務(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一份,安排任務(或工作)的管理人員一份,調度(或安監站、督察辦)一份。對于在派工單(或指令單)期限內不完成工作的按規定處罰。第6條:礦對所有員工每半年時間進行考核一次,并根據其工作情況的優劣進行排隊,凡是排在本單位(或本工區)名次后面的10%的人員,則停工5天進行整頓幫教學習;如果連續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員,則停工學習半個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學習的人員,必須按條件重新競爭上崗,停工期間只發生活費6元/天,競爭不上崗位的則停發生活費,與礦解除勞動合同4、。連續二次考核排在本單位(或工區)名次前面10%的人員,礦授予優秀員工稱號,給予獎勵。對于連續二次評為優秀員工的職工,每月發給優秀員工獎100元。第7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功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礦督察辦及安監站核實,除通報表揚外,還給予下列獎勵。(1)在緊急情況下,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對有功人員給予2002000元獎勵。(2)對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技術措施等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或有發明創造的,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效果好的,對有功人員給予2001000元獎勵。(3)能及時制止違章行為,特別是制止領導干部違章指揮,避免了重5、大事故發生的,對有功人員給予50500元獎勵。(4)在事故搶險中挺身而出,表現突出的,給予100500元獎勵。(5)檢舉揭發嚴重“三違”人員的,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處罰“三違”人員金額的20%。(6)對礦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第二章 一 般 規 定第8 條:各單位正職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各種專業工作會議和月度安全大檢查,因事不能參加的必須指派一名副職參加,否則,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對于各項會議落實的工作項目和安全大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整改,否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20100元處罰,對有重大安全隱患而不及時整改的,對有關人員給予16、002000元處罰。由于落實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9條:嚴格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員工凡遲到、早退在半小時至1小時的,對當事人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必須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否則,對當事人罰款50200元。第10條:全礦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含區隊長)離開合山外出,必須向礦長或分管礦領導請假,否則,對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員工按有關規定執行。第11條:各區隊長和享受礦電話費補助的管理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或通訊聯系必須暢通,否則,每發現關機一次,對區隊長罰款20元,連續三次礦7、管理人員手機關機又通訊聯系不上的,取消其電話費補助。第12條:無故不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活動日,扣罰單位主管領導30元;員工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日學習的,每人每次罰款5元。第13條:有抓“三違”任務指標的人員,由安監站逐月考核,作為安全獎勵和年終評比的依據之一。第14條: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時只布置生產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罰跟班管理人員50100元。第15條:凡帶煙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煙者,罰款500元/次。并對井口檢查員給予50100元處罰。造成事故的另分析處理。第16條: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罰款50100元,并罰款跟班管理人員和班長各50元。井口檢查員不勸阻的處罰50元。第17條:下井不帶礦燈8、礦帽或不穿勞保鞋的,一次罰款50元。第18條:管理干部不堅持跟班盯崗或掛牌不下井的每次罰款50元,空班罰款100元。第19條:凡是咒罵、歐打、威脅和阻撓安監(檢)人員執行公務的,給予50500元罰款;性質特別惡劣的,另分析處理。第20條:凡對安監站下達的安全意見書拒絕按規定執行的,處罰責任單位5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決的安全問題必須及時書面報安監站。第21條:井下燒焊沒有申請書的,罰責任單位5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處理。第22條:不按礦通知參加安全培訓或不參加事故分析會的人員處罰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單位正職10元。第23條:為違章者說情推卸責任的,同樣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罰。第249、條:不按規定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學習的,每次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500元。第25條:各采掘區隊嚴禁錄用無任何有效證件的人員下井從事井下工作,違者除責令其辭退錄用人員外,每錄用一人罰款50元。第26條:所有人員未經礦安全培訓下井的每人罰款500元。第27條: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按規定期限進行復訓。違者罰款2050元。情節嚴重的取消上崗資格。第三章 生 產 安 全 管 理第28條;新開工的作業地點必須按規定辦理開工證,并組織員工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予開工,并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100元。第29條:每一生產作業地點組織正常生產時,作業人員不能少于安全生產人數,否10、則嚴禁生產。違者罰款100500元。第30條:采掘區隊每個當頭每班不少于5人上班,少1人罰款20元,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業,并按空班處理。空班每班罰款200元。(全巖當頭打炮班不少于二人。)第31條:采掘區隊回采放煤當頭實行“三班”制作業,煤巷掘進當頭(以進尺計價),可實行“二班”制作業(全巖巷道當頭除外)。否則,回采當頭每天作業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進當頭少于二班,按空班處理,空班每班罰款200元。第32條:采掘區隊交接班時間不允許超過1小時,即延遲30分鐘下井或提前30分鐘升井的,每人罰款10元;延遲1小時下井或提前1小時升井的,每人罰款20元;延遲2小時下井或提前2小時升井的,按11、空班處理。特殊情況需延遲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須匯報礦調度,經值班領導同意。第33條:采煤作業點必須 按作業規程施工,嚴禁亂挖亂采,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第34條:每一生產地點班(隊)長、跟班管理人員(含帶班)必須隨時在生產現場組織生產安全工作,工作地點有安全隱患或發生影響生產的因素,班(隊)長或值班人員又不在現場組織處理的,罰當班班長(隊長、帶班、跟班管理人員)各502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處理。第35條:每個采掘工作面必須備有12條修窿鋼釬、支護工具(斧頭、窿鋸)和支護材料,否則按每項罰區隊50200元。第36條: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12、小于作業規程規定(地質條件變化所限除外),否則罰區隊100元。第37條:有重大隱患未向礦調度匯報,又不交接班的,罰當班負責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第38條:工作面遇到斷層或褶曲地段(頂板破碎帶),必須按規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強支護,否則扣罰工區50200元。第39條:采煤工作面運輸機械啟動前,必須取得準確信號方可開機,否則視作違章作業,罰司機1020元,造成事故的嚴肅處理。嚴禁在刮板運輸機上行人。第40條:采煤工作面每一組回收人員至少由三人組成,回收單體液壓支柱人工卸載必須遠距離進行,即工作人員離開單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動卸載手把上的牽引繩,嚴禁人員進入采空區,嚴禁用大錘回柱放13、頂,否則罰款1020元。第41條:凡使用風鉆打巖石干眼的,扣罰當班50元。(特殊情況經礦批準除外。)第42條:偽頂傘檐不處理或空頂冒險作業的,給予1050元罰款,并追究區隊跟班干部和班長的責任。第43條: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如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另行處理。第44條: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沒有及時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險作業的每次罰款50500元,并追究區隊跟班干部和班長的責任。第45條: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風的巷道折損斷梁斷腿的支架必須及時更換或補架。對于經礦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指出又不進行處理的,罰款100元。第46條:采煤工作面單柱所14、墊石頭不準超過一塊,規格長、寬均不準小于30厘米,厚度必須大于10厘米,否則每處給予罰款20元。第47條:回采時,嚴禁采保安煤柱,違者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200元。第48條:巷道掘進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斷面、坡度等施工,巷道達不到要求或人為超寬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還必須罰款505000元。第49條:煤巷掘進支護規格為棚距0.7米,并背頂背幫,如出現棚距大于0.8米或背頂背幫不合格,或支護不牢固等現象,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第50條:掘進巷道所使用支護材料尾徑必須大于12cm(去皮),否則每發現一條罰款10元,并要求更換。第51條:斜坡放煤必須堅持在封塘閘下放煤,封塘閘必須15、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1000元。第四章 井 巷 運 輸第52條:人力推車經過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有人工作區段,或前方有行人時,必須限速慢行和發出警號,否則罰款50元。第53條:人力推車時嚴禁放飛車,違者罰款20元。第54條:井下平臺空車斗由井下平臺工分配,對不服從分配或進入井底平臺警戒線內強搶車斗的,每人每次罰款20元;檢查發現不按規定分配車斗的,對掛鉤工每次罰款20元。第55條:電機車或人車運行過程中,嚴禁爬車、跳車或站在兩個車箱碰頭上,否則罰款100元。第56條;嚴禁乘搭平卡或車斗上下絞車道,否則每人每次罰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責任。第57條:絞車道16、上平臺無阻車器或阻車器失靈的,限5天內整改好,否則罰有關單位50100元。第58條:絞車道上下平臺掛車后啟動前不按規定發信號的罰款50100元。第59條;因操作不當而造成脫鉤溜車事故的罰款502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責任。第60條:凡絞車提升2車以上(含2車)不裝副繩或有副繩不使用的罰工區或掛鉤工50元。第61條:絞車道中途吊車沒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罰款1030元。若因此而發生安全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第62條:掘進下山巷道長達30米后,距離當頭20米外必須安裝防跑車裝置,否則罰款工區50元。凡提升或下放車斗時,不啟用防跑車裝置的下山當頭,每次罰款當班20元。第63條:絞車啟動開機時不17、送電放飛車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罰款50元。第64條:絞車提升時,絞車道嚴禁行人。未經平臺掛鉤工同意,強行走絞車道影響提升的,一次罰款30元,乘搭車斗碰頭上下絞車道的每次罰款50500元。第65條:嚴禁用三角斗運輸鐵軌、水管、木頭等物品,違者罰款50500元(特殊情況下使用的必須有安全措施)。第66條:絞車提升嚴禁使用非正規插銷或使用鋼絲繩鏈環等非礦專用鏈環,違者每個罰款20元。重犯加倍處罰。第67條:未掛好絞車提升主繩或付繩就提前打開阻車器,或車斗過后不關阻車器的每次罰款2050元。造成飛車事故的,對責任人員每次罰款200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第五章 機 電 管 理第6818、條:違章帶電作業者,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責任。第69條:檢修、搬遷或處理機電設備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所有開關,并掛上“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且有人員看守,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違者罰款50100元。第70條:動力電纜不按規定吊掛掉地的每處罰款2050元。第71條:司機開機時(指刮板機、壓風機、抽風機、絞車、小泵等),不準睡覺和躺著開機,違者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井下各區隊使用的空壓機、水泵,必須派專人看護,如因操作不當或人為責任造成設備損壞的,由使用區隊承擔一切維修費用。第72條:地面配電站19、抽風機、井下泵房、值班電鉗工等特殊崗位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嚴禁脫崗、串崗、空班,違者罰款50200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第73條:值班電鉗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處理工作的,對電鉗工每次罰款100元,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第74條:嚴禁在運行的機電設備上休息,違者罰款100500元。第75條: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或明接頭不處理的罰款200元/處,電纜下地、開關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內處理好,否則每逾期一天罰款相關單位1030元。第76條:井下嚴禁打開防爆開關蓋使用開關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開關,違者每次罰款50元。甩開漏電繼電器不用的罰款50200元。第77條:井上下搬運設20、備必須輕搬輕放,對損壞、丟失零部件的,對責任人員按價賠償。第78條:井下使用的電器設備要保持完好,若發現失爆,對責任區隊或責任人罰款100元/處。第79條:更換出來的壞、舊設備,必須在三天內送至廠房維修地點,超時按每天50元/臺收取占用金。第80條:井下設備使用的保險絲一律采用新型熔斷器,并按使用設備的功率選擇合適的新型熔斷片,嚴禁使用其它導線取代新型熔斷片。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臺,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全部修理費用。造成其它損失的,另行處理。第81條:井下使用的絞車必須按操作規程和礦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如操作不當或超負荷運行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按損壞程度進行21、賠償。影響生產的,另行處理。第82條:各值班絞車司機,負責檢查當班鋼絲繩完好情況,安檢員每天檢查一次,并到調度填表記錄。檢查有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過規定值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更換。如檢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當班責任人負責。安檢員不填報表的,每次罰款20元。第83條:井下使用低壓開關(QC8380)嚴禁采用頂死交流接觸器或按鈕開機,違者罰款50元。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第84條:機電維修工作人員要保證設備的維修質量,杜絕不合格品出廠,凡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領用后無法使用的,對修理責任人罰款30元/臺。第85條:在井下亂拆開礦燈者,發現一次罰款20500元,損壞、丟失礦燈按價賠償。第六章 通風、22、瓦斯、爆品管理第86條:施工的掘進當頭、采煤作業點,必須安裝局扇機通風,并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工作地點嚴禁無風或微風作業,違者罰款50500元。第87條:通過風門不關的,罰責任人或單位50500元。第88條:無故損壞井下通風、防塵設施、瓦斯監測儀器者,除按價2倍罰款外,并責令寫書面檢討通報全礦,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第89條:未經通風部門批準擅自打開盲巷柵欄、密閉者,罰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第90條:局扇機因檢修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在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局扇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的瓦斯濃度,只有在其瓦斯濃度均不超過0.5%,經安瓦員同意后才能人工啟動局扇機,違者罰23、款50500元。第91條:停風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復工作前,必須經安瓦員檢查停風區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況,只有瓦斯濃度在1%和二氧化碳濃度在1.5%以下又無其它安全隱患,且局扇機的啟動符合本章第90條的規定時,方可恢復供風恢復工作,違者罰款1001000元。第92條:工作面因通風管理不善而人為造成瓦斯濃度超限的罰相關責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產的,按空班處理。第93條:每一回采循環必須打上封塘閘,否則嚴禁作業,并處以50200元罰款。采面采完后,其采空區必須3天內封閉完畢,否則對相關單位罰款50元,每超期一天加罰款20元。第94條:安瓦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監督工作和瓦斯檢查的工作職責,認24、真檢查工作地點的通風、瓦斯、頂板、運輸、爆破、84#、85#使用管理等安全情況,嚴禁無故空班、漏檢、脫崗等行為,違者罰款50500元。對檢查出的一般安全隱患,必須限期督促處理,否則對安瓦員罰款50元,對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現場監督處理完好,否則對安瓦員罰款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第95條:安瓦員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當班匯報,對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礦調度或有關管理人員匯報,否則對安瓦員罰款50200元,對于不及時匯報而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第96條:各區隊井下作業班組兼職瓦檢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并按規定進行“一炮三檢”,不得弄虛作假,升井后按規定填寫瓦斯報表,否則,每違反一25、項對兼職瓦檢員罰款20元;對故意損壞或丟失儀器的,按價賠償。第97條:炸藥庫的84#、85#發放工、看守工必須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把關,嚴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嚴禁脫崗、空崗。嚴格按規定收、發84#、85#,違者罰款5020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第98條:各當頭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違者罰爆破員100元。第99條:裝藥炮眼雷管腳線不扭結短路的,凡發現一次罰款爆破員20元。第100條:爆破員必須按規定填充足夠的炮泥,嚴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違者一次罰款50500元。第101條:炮眼裝藥必須使用木質或竹質炮棍推入,嚴禁使用金屬材料送藥卷,違者一次罰款300500元。第102條:26、工作面炸藥箱有炸藥、電雷管時必須加鎖;同時嚴禁炸藥、雷管混裝或亂丟放,違者罰爆破員500元;運送炸藥、雷管不按規定用箱的每次罰款100500元。第103條:凡不使用礦用型發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電源放炮的,罰款100500元。第104條:凡放炮不警戒,罰當班班長50元,警戒人員不負責任的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按分析會決定處理。第105條:凡是每次放炮后,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沒有拔出、放炮線沒有扭結短路的罰款20元。第106條:放炮母線的規格長度、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違章者罰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第107條: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現瞎炮(盲炮),要做明27、顯標記,并按有關規定處理,若不按規定處理的,每個罰款50元。第108條:采掘工作面放炮過程中,爆破員每次接炮應隨身攜帶發爆器把手(鑰匙),否則,罰放炮員20元。第109條:堅持井下炸藥、電雷管領用退庫制度。凡剩余炸藥、雷管當班不退庫,私藏井下的,對該區隊或當班爆破員按炸藥10元/條、雷管10元/發給予處罰。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藥100元/條,雷管100元/發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七章 后 勤 保 衛第110條:在我礦工作的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禁賭博、嫖娼、吸毒、販毒,打架斗毆等。第111條:各區隊員工房必須認真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不準亂扔垃圾,否則,經檢查發28、現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罰款20元。 第112條:各區隊員工房必須做好內務工作,各類物品擺放整齊,保持床鋪整潔,否則,經檢查發現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罰款20元。第113條:各員工房的電源線要按規范排好,不準亂拉亂接,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第114條:各員工房內的公共財物要保管好,損壞公物的,按價賠償。第八章 其 它第115條:職工出現“三違”的,除按規定處罰、寫檢討書外,必須主動接受幫教。既不接受幫教又拒絕寫檢討書的,除按對應條款處罰外,另加倍罰款。第116條:事故發生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處理意見。(1)非傷亡事故:一級和二級事故由礦組織29、分析,三級事故由工區組織分析,通知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2)人身事故:重傷和重傷以上事故由礦組織分析,輕傷事故由工區組織分析,報安監站。如做不到,屬礦責任的對有關部門主管領導扣款20元,屬工區責任的對工區主管領導扣款20元。第117條:工傷的職工到安監站開據工傷證明時,需要有工區當班干部的書面證明,出現工傷的單位必須于當班報礦調度并報安監站備案,兩天之內到安監站開據工傷證明單。第118條:單位當月發生傷亡事故的,按下列規定處罰:1、工作區域內發生的人身事故:(1)輕傷:按當班出勤人數每人扣款5元。(2)重傷:按在冊出勤人數每人扣款20元,當班出勤人員加罰20元,跟班管理人員和班長分別加罰5030、元和30元,當班不脫產安全員加罰款50元,當班安瓦員、安監員罰款50元。(3)工亡:按在冊人數每人扣款80元,當班出勤人員加20元,跟班干部和班長分別加罰100元和80元,當班不脫產安全員加罰80元,工區正職罰80元,其他干部罰款40元,當班安瓦員、安監員罰款100元。2、工作區域外發生的人身事故:(1)重傷:按在冊每人扣款10元。(2)工亡:按在冊人數每人扣款50元。當班跟班干部加罰款50元,班長、不脫產安全員加罰款3050元。事故責任除按上述處罰外,還按分析會決定執行。3、外包隊發生人身事故的:重傷的罰款單位20005000元,工亡的罰款單位3000040000元,發生工亡事故時,罰款當班帶班100元,當班班長80元,工區長(管理人員)100元,當班的安瓦員、安監員各100元。第九章 實 施 辦 法第119條:本辦法實施后,各單位必須組織職工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第120條:安監站代表礦務局作為本規定的執行單位,礦督察辦公室作為礦的督察部門,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本規定,不能姑息遷就,營私舞弊。否則,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嚴肅處理。第121條:安監站、督察辦開具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分別交給被罰款者、本站(辦)、財務科各一份,由礦財務科從被罰款者單位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122條:本辦法未提及部份由礦臨時研究決定。 第123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