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礦井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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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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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礦井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為提高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的可控性、可靠性實效性,增強組織的應變能力,改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責任,促進礦井安全生產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安全生產奮斗目標: 1、在確保完成生產計劃的同時,消滅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設備事故,把事故率降到歷年來最低水平,實現安全生產。2、安全程度評估、安全質量標準化“雙基”建設考核數在90分以上。3、強化員工安全技術培訓,進一步提高員工的自主2、保安能力,確保持證上崗。第二條保證措施:1、結合實現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規劃,季節安全工作意見和月度安全工作計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工作重點,指導安全生產。2、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競賽、安全生產月黃金周全活動和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增強安全生產的針對性和時效性。3、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落實各級領導干部,業務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有效機制。4、保證安全投入、堅持“管理、裝備與培訓并重”的原則3、,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險監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重點演練堅決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6、年初礦與各單位主管,各單位主管與本單位副職和班組長與個人逐級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第三條獎懲安全獎罰制度為鼓勵干部職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治“三違”行為,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一條礦鼓勵開展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創新、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鼓勵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對各類違規、違法4、行為進行舉報,對在搶險救災,預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各類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事故和影響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和相應處罰。第二條安全獎懲的原則:1、安全獎勵必須依據安全狀況,突出重點,保證獎金發放到個人手中,嚴禁搞平均分配和挪作他用。2、安全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公開、公正的原則,處罰應與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對應。第三條礦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安全考核獎罰:1、安全獎懲條例:(1)對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200元處罰。(2)對同“三違”造成后果的由安委會研究決定再作處理。2、安全目標5、責任管理辦法。3、安全風險抵押管理制度。4、安全舉報獎勵制度。5、“三違”考核及處罰制度。6、其它有明確目標和考核標準的安全活動。第四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負有其他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1、對職工違章行為的處罰:(1)職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程度一般的;給予警告、勸阻,并按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2)職工違章作業性質嚴重的或因違章釀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參加“三違”學習班,情節嚴重的進行待崗培訓,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2、對管理干部違章行為的處罰:(1)管理干部違規、違章程度一般的給予通報批評,6、并按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2)管理干部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帶頭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不聽勸阻,違反勞動紀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職反省,參加“三違”學習班;(3)管理干部對重大人為事故或人身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或對重大事故負直接責任的,以及隱瞞事故或對舉報事故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五條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傷人事故的,除依據以上標準考核外,再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制進行追究。第六條礦專門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帳戶、專款專用。所有安全罰款,由安全部門出具證明,礦進行審計后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負責從責任人員工資中扣除。存入安全基金帳戶,用于7、獎勵安全先進單位或個人。第七條安全科按照規定進行考核,勞動人事部、財務部嚴格兌現,嚴禁發生徇私舞弊的現象。因考核兌現不實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200元的罰款,性質嚴重的追究其相應責任。第八條本制度處罰標準依據以下文件執行,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1、安全獎懲條例2、安全風險抵押制度3、安全責任目標管理辦法4、“三違”考核及處罰制度5、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安全獎勵標準有待研究,懲罰標準,在起草擬定。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為加強我礦主要災害和管理,控制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動作,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一、根據我礦實際確定,水災、火災、頂板事故,提升運輸8、,職業危害事故等為我礦主要災害。二、礦每年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季度開始前15日,礦總工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三、礦井每月30日前,應由礦總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將排查情況計入檔案,制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四、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事故統計報告用調查處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9、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要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為傷害,急性中素事故。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要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二章事故報告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匯報)。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要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匯報,并到指定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并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10、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3、礦長在接到傷亡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匯報。(最遲不超過24小時)第五條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六條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要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并簽名存檔。1、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2、事故性質、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1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人。第三章事故調查第七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系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面負責。第八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進行分析調查。第九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12、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第十條在調查事故分析時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每起事故性質和原因做出結論,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追究聯保互保和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處理第十二條職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1、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過程中,超出所能13、預料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第十三條凡責任事故;應根據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第十四條輕傷、重傷事故、礦組織事故調查確認性質后,經工傷鑒定委員會、(安委會)鑒定傷情,依據傷情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處理,并下發通報。事故通報所制定的措施作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項內容嚴格執行。第十五條重傷以上事故;礦按照上級事故調查組下達的事故調整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嚴格落實相關人員的處理;對有關人員的處分存入受處分人員檔案。第十六條傷亡事故14、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不及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第五章事故統計第十七條嚴格按照山東安全監察局有關于傷亡事故報告及統計要求,全面做好統計上報工作。第十八條統計范圍;礦井建設生產過程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單位發生的事故。第十九條統計內容;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類別、事故原因,接經濟損失等。第二十條統計報表過程程序及時間要求按照上級有關文件進行填寫上報。第二十一條調度室、安全科和礦屬單位都必須建立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表及事故分析記錄本。第二十二條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要3日內派人到安全科辦15、理工傷手續,各單位辦理手續時必須攜帶礦醫院給傷者出所的診斷證明。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前提,是建立安全長效機制的主要內容和根本。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監察局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及評級辦法,鞏固提高我礦取級的安全質量管理成果,現將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行文下發,各單位認真學習,對照標準,找出差距,進一步完善提高。第一條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為本,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基和基礎“雙基”工作,突出重點很抓關鍵,求真務實,講求實效,以點帶面穩步進行。以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中心;以16、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安全生產為重點;建立組織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嚴格質量標準,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奮斗目標的實現,切實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促進企業各項工作上檔次,創水平。第二條奮斗目標:狠抓基礎質量和動態施工質量,實現動態質量管理,確保安全年,年底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第三條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組長劉景常副組長潘明友、蘇興樓、陳宗靈、張波、殷輝、張勇成員吳金嶺、張洪義、朱思玉、孟慶水、殷昭春、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化室,吳金嶺任辦公室主任、張洪義負責標準化日常工作及資料的整理、報表、信息反饋、組織檢查驗收、督促整改落實、協調平衡,兌現獎懲等。并把基層單位在達標工作中出現的確實無法解決的困難17、及時反饋到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統籌解決,定期召開達標例會、總結、安排達標工作。第四條專業規劃及措施1、采掘部分:(1)確保完成采礦產量計劃,采礦回收率達到采礦要求,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發生,月度工程質量得分在90分以上優良率90%。(2)確保完成掘進進尺,開拓及重點工程計劃,保證采掘持續正常。掘進巷道符合標準。杜絕重傷以上事故;月度工程質量得分在90分以上優良率100%,各類原始資料齊全月月保持標準化作業成績。(3)巷修專業,保證完成巷道維修計劃,按照有關標準,確保安全衛生標準化。杜絕重傷以上事故。各類原始資料齊全,月度工程質量90分以上月月保持標準化巷道。組長陳宗靈副組長喬廣華成員張慶文、周廣18、水、蘇斌、劉杰(4)平臺:信號,按照操作規程標準化規范化操作,確保各項安全保護設施,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做好班交換記錄,做到持證上崗。杜絕重傷責任事故;各種原始資料齊全。月度專業得分在90分以上,月月達到標準化操作。2、機電專業加強機電的設備管理工作,狠抓設備維修質量,不出現重大機電責任事故,杜絕失爆;各種資料齊全;月度專業考核90分以上,設備綜合完好充率90%及以上,待修率5%及以下,事故率1%及以下,月度保持標準化運行。組長張波副組長李正洲成員朱士濤、殷憲勇、殷憲民3、選礦專業保證完成回收率計劃和各類型設備規范操作正常運行,杜絕“三違”各種資料齊全;月度專業考核90分以上設備綜合完好率19、月度專業考核90%以上,待修率5%以上,事故率為“0”,月月保持標準化運行。組長蘇興樓副組長杜文國成員姚良樸、王福利、褚玉平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為進一步做好我礦設計、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貫徹及管理方面的工作,促進全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制度1、每個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無措施的工程嚴禁施工。2、采掘工作面開工前10天,技術部門提供設計,地質說明書及有關資料。3、采掘工作面開工前5天,技術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上報總工程師審批。4、施工單位施工期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支護方式,加強支護或留礦柱,采取其它特殊措施方可施工時,技術科必須及時補充安20、全技術措施,上報分管領導,總工程師審批。5、其它工程項目開工前5天,技術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上報分管技術部門的領導審批。第二條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制度1、安全技術措施出臺后,由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分管礦長有關部門進行會審。2、采掘作業規程會審,參加在審人員必須在會審意見上簽字,然后上交下發方可生效。3、天井采場工作面距貫通10米時,技術部門向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單位根據通知書嚴格按要求進行施工。第三條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考核和執行制度。1、安全技術措施簽字后,施工單位或技術人員必須向本單位所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貫徹學習進間不得少于3天,每班前不少于半小時。2、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完后,施工單位所有施工人員必須考核合格。3、施工單位貫徹考核后,要把考試試卷交到安全科存檔。參考人員方可上崗。對漏考人員要進行補考,否則不準上崗。如強行上崗視為違章處理。4、施工單位、施工期間按照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由技術、安全、調度、企管等職能科室,進行監督,任何違反安全措施的單位或個人,職能科室負責人都有權進行處罰或令其停止作業。第四條安全技術措施的保管制度安全技術措施除有關領導、部門、施工單位、保管,不得丟失外,應交檔案室進行存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