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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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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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第1條 礦井所使用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必須有足夠的數量并分期送檢,儀器儀表送檢期間,要備有檢驗合格的儀器儀表滿足生產需要,沒有鑒定證書和檢驗報告的儀器儀表禁止使用第2條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原則上儀器儀表的鑒定必須由省內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鑒定,如必須送往省外鑒定的,鑒定單位必須具備甲級以上的鑒定資質,并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第3條 通風隊建立所有儀器儀表臺賬,臺賬內容包括編號、型號、生2、產廠家、出廠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單位、檢驗合格證編號、校正周期、校正到期時間。根據檢驗周期和檢驗需要的時間提前送檢,至少提前一周完成儀器儀表的檢驗工作,對送至外地鑒定的儀器至少提前一月送到鑒定單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回儀器。第4 條 每年必須制定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檢驗、鑒定計劃,儀器儀表檢驗的檢驗證書等資料必須永久保存。對于不合格的儀器儀表及時按照程序向有關部門作出報廢申請,新增加的儀器儀表要根據其使用說明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檢驗鑒定后方可使用。生產科負責將通風儀器儀表的檢驗、鑒定計劃列入年度安全費用計劃,保證足夠的檢驗、鑒定費用。第5條 各類儀器儀表的檢驗、鑒定周期規定如下: 光干涉式甲3、烷鑒定每年檢驗一次; 礦用風速表半年檢驗一次; 礦用粉塵采樣器每半年鑒定一次; 直讀式測塵儀每年鑒定一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年檢驗一次;氧氣檢測報警儀每年檢驗一次;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每年檢驗一次; 甲烷傳感器每年鑒定一次;一氧化碳傳感器每年鑒定一次。第6條 通風隊隊長為通風隊儀器儀表檢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通風隊技術負責人為具體負責人:具體負責儀器儀表的校驗及相關臺賬記錄的規范填寫工作。監控中心副主任為監控儀器、儀表檢驗、鑒定負責人。第7條 通風隊安排一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通風儀器儀表的鑒定和統計工作,生產科通風專業安排一名技術人員對通風儀器、儀表使用和鑒定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儀器儀表不能按4、規定送檢而影響使用的,對通風隊或監控中心責任人罰款500元,由于生產科監管不到位,影響通風儀表使用的,對監管人員每次罰300元。第二節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管理制度第8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瓦斯檢查工、安檢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井下要正常使用。第9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計劃數量由通風隊確定,供應科負責供應,通風隊負責保管、發放、充電、調校和維護,并做好記錄。培訓辦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培訓工作。第10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實行憑牌發放,領用牌由生產科安排制作。便攜儀是一種精密的電子儀器,在5、受到劇烈震動、進水、重壓或從高處跌落時,便攜儀顯示數據誤差可能超過規定范圍(0.00-1.00%0.10%CH4、1.00-3.00%真值的10% 、3.00-4.00%0.30% CH4)。為避免出現責任糾紛,現規定如下:使用人員在通風隊儀器收發室領取時,需確認領取的便攜儀是否超過規定值,超過規定值可現場調換。歸還時,儀器收發員檢查儀器是否受到損壞、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生產科,并記錄使用單位、責任人和損壞程度。第11條 每個攜帶者都必須愛護儀器,不準在井下拆卸、毀壞。在井下使用過程中,嚴禁打開儀器外殼,嚴禁隨意調動便攜儀報警點和時間。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次升井后,要及時交6、回儀器發放室,通風隊安排專人及時檢查、擦試、充電、維修,儀器不準帶故障下井。第三節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使用管理制度第12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由通風隊安排專人管理,負責儀器的保管、維修保養,做好臺帳記錄。第13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要存放在溫度、濕度適宜,通風良好的房間內。第14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要編號保管,專人專用,嚴禁隨便使用他人儀器。第15條 領取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時,必須首先檢查儀器的氣密性、完好性以及藥品、光路的完好情況,確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領取使用。嚴禁將不完好的儀器帶入井下使用。第16條 使用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的人員必須愛惜儀器,嚴禁故意損壞,丟失儀器。出現故障不得擅自修理,7、應升井交專職檢修人員,并說明具體存在的問題,由專職檢修人員維修。第17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不得個人私自保存,升井后應及時交儀器室專職人員保管。儀器保管員收到儀器后,要檢查儀器的完好性;如有損壞現象,應立即報主管隊長。第18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必須個人親自領取、回交,不得找他人替代。第19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領取、回交、維修,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第20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每年必須送有資質的部門進行1次鑒定,經鑒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節 風表使用管理制度第21條 通風隊安排專人負責風表管理,主要負責風表計劃、保管、維修保養,做好臺帳。臺賬內容包括風表編號、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8、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單位、檢驗合格證編號、校正周期、校正到期時間、校正曲線。第22條 風表要存放在溫度、濕度適宜,通風良好的房間內。第23條 在領取風表時,領取人應對風表進行全面檢查,保證外觀和各部位螺絲無松動,風表校正曲線與風表相符以及風表開關,回零裝置和指針的靈活可靠,方能入井使用。第24條 領取使用風表時,要輕拿輕放,避免碰撞。風表葉片不得倒轉或用嘴吹,更不準和其他物體接觸。第25條 風表使用結束,應立即裝入專用風表盒內,不得亂放或交與非測風人員。第26條 測風員在升井后應親自交回風表,不得找人代交或不交。第27條 交回風表時,風表管理員要對風表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風表完好后,方可存入庫內9、。第28條 風表的領取、交回應做好相應的記錄。第29條 大修后的風表必須經有資質的部門校正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第30條 風表每半年送有資質的部門進行1次鑒定,至少提前1個月,經鑒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五節 測塵儀使用管理制度第31條 測塵儀由通風隊安排專人管理,負責儀器的保管、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第32條 測塵儀要存放在溫度、濕度適宜,通風良好的房間內。第33條 測塵儀要編號保管。第34條 領取測塵儀時,必須首先檢查儀器顯示狀態是否正常,確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領取使用。嚴禁將不完好的儀器帶入井下。第35條 使用測塵儀人員必須愛惜儀器,嚴禁故意損壞,丟失。出現故障不得擅自修理,應升井交予專職檢修人員,并說明具體存在的問題,由專職檢修人員維修。第36條 測塵儀不得個人私自保存,升井后應立即交至儀器室,由專職人員保管。儀器保管員收到儀器后,要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如有損壞現象,應立即報告主管隊長。第37條 測塵儀必須個人親自領取、回交,不得找他人替代。第38條 測塵儀領取、回交、校驗、維修,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第39條 礦用粉塵測塵儀每半年、其它測塵儀每年必須送有資質的部門進行1次鑒定,經鑒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