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值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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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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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值班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值班制度第一條、值班制度(一)、下屬煤礦企業實行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值班制度。第二條、值班人員范圍(一)、下屬煤礦企業:班子成員、總經理助理和副總工程師。(二)、礦井及以上單位機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本單位領導干部值班。第三條、值班時間(一)、下屬煤礦企業領導干部在所屬市區境內的安排值班,在市區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二)、 領導干部實行輪流值班,值班時間為24小時,原則上從當日8:00到次日8:00。(三)、下屬煤礦企業在2、法定假日放假期間,礦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雙休日期間應安排礦領導值班。(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間,下屬煤礦企業領導干部值班時間原則上按24小時,也可以按8小時或12小時。第四條、值班職責(一)、掌握安全生產情況。(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四)、按程序處置安全生產緊急事項。(五)、檢查勞動紀律及各單位值班工作情況。(六)、向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七)、傳達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指令。(八)、落實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布置的工作。第五條、值班要求(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值班工作,認真安排布置,落實值班人員職責。(二)、值班人員不得離開本單位行政區域,原3、則上應在調度室(值班室)值班,并堅守值班崗位,履行值班責任,盡職盡責完成值班任務。(三)、值班人員原則上不得缺席,特殊情況必須向調度說明,并向主要值班領導請假。(四)、值班人員必須保持24小時手機開機,且不得拒絕接聽調度電話。(五)、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禁止喝酒。(六)、值班人員應執行交接班制度,及時交接未完事項。(七)、各級安全生產調度必須逐級上報本單位當日值班人員名單,并掌握所屬各單位當日值班情況。(八)、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值班由本單位調度室負責統一協調和掌握,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值班人員。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制度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4、發xx53)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時排查、控制、消除安全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礦井和直管礦井的公司。第二條 直管礦井的公司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開展入井檢查。礦井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應當開展入井檢查和實行帶班作業。第三條 直管礦井的公司相關人員每月入井檢查次數及主要職責:一、入井檢查次數規定(一)、正職領導每月不少于6次;(二)、分管生產、安全、技術、機電等方面的副職領導每月不少于8次;(三)、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少于9次;(四)、安5、全、生產業務處室正職負責人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職負責人每月不少于12次;(五)、其他部門負責人每月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班次由下屬煤礦的公司確定。二、主要職責(一)、監督檢查礦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執行情況;(二)、檢查礦井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及各級領導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三)、檢查礦井“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檢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重大隱患整治等工作的開展情況;(五)、檢查作業環境、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的安全狀況及“三同時”執行情況。第四條 礦井負責人和生產、安全、經營管理人員每月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班次的規定及主要職責:一、入井檢6、查次數的規定(一)、礦井正職和總工程師每月不少于10班次;(二)、礦井分管安全生產副職每月不少于15班次;(三)、礦井其它領導每月不少于8班次;(四)、礦井副總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等,每月入井檢查次數由直管礦井的上級公司確定。二、入井帶班作業的次數規定(一)、礦長帶班次數不少于6次。(二)、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帶班作業次數由直管礦井的上級公司根據礦領導的人數、工作量、業務分工等因素進行確定入井帶班作業次數。各礦井根據領導帶班次數的規定,確定入井帶班的班次。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礦領導入井帶班作業。三、主要職責(一)、監督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7、等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二)、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特別是“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放炮環節、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三)、檢查重大隱患整治進展情況,督促當班落實整改安全隱患,發現“三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四)、對現場出現的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五)、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第五條 檢查考核(一)各下屬煤礦企業、直管礦井的公司要進一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建立和完善礦井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和考核辦法。明確下井帶班的作業種類、下井帶班人員范圍、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以及考核獎懲辦法等。(二)各級領導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確的目的和任務,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三)納入下井帶班作業范疇的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和入井帶班次數不少于(集團)公司規定的標準。(四)下屬煤礦企業、直管礦井的公司領導下井查出的問題要作專門的交待、指定、落實部門和人員整改以及確立整改完成時間。(五)下屬煤礦企業、直管礦井的公司要對領導干部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的情況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布、通報。第六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第七條 本制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