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獎罰、三違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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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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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安全獎罰、三違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獎罰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1、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及時制止“三違”、預防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2、安全獎罰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獎優罰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獎罰,使之起到促進安全生產的作用。3、安全獎勵的重點是在井下安全生產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在安全2、技術裝備上有重大改革和創新,并取得顯著成效者;在制止“三違”、搶救事故和急救傷員中表現突出者。4、安全處罰的范圍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隱瞞事故或拖延不報者;“三違”行為者;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的責任者;對制止“三違”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者;偷盜安全生產器材、破壞或影響生產行為者等。5、安全處罰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于重復“三違”、群體違章者,情節惡劣者,從重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6、公司各單位、駐公司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三違的處罰第一節 三違的概念三違: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嚴重三違、一般三違3、五個等級。第二節 一級嚴重三違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級三違,罰款8001000元;情節惡劣者建議解除合同,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因三違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帶電作業、明火操作者或甩掉電氣安全保護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4、井下供電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等嚴重失爆而繼續操作電氣設備者。5、未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造成事故的責任者。6、停電作業不驗電、不放電、不掛地線就觸及導體者。7、瓦斯超限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8、損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系統風流紊亂的責任者。9、瓦斯濃度超過3%沒有排放措施,強行排放的主要責任4、者。10、隨意停止局扇運行造成瓦斯積聚的責任者。11、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責任者。12、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未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而強行作業的責任者。13、瓦檢員空班漏檢者。14、巷道貫通無貫通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15、放炮不設警戒或放炮時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其他人員放入警戒區或不聽警戒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域的責任者。16、因人為或管理原因造成礦井主扇無計劃停風30分鐘以上、一個盤區停風60分鐘以上,且影響區域最高瓦斯濃度達到3%以上的責任者。17、放炮、燒焊、割煤、打眼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瓦斯燃燒的責任者。18、盜竊、破壞通風和防塵設施、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的責5、任者。19、在煤倉上下口附近、返煤地道或井下燒焊不檢查瓦斯、不放空煤倉造成瓦斯事故的責任者。20、因“三違”造成一個盤區停產4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21、偷盜火工品者。22、空頂、超空頂作業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23、斜巷提放車輛不設警戒或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責任者。24、斜巷運輸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人員放入警戒區或不聽警戒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域者。25、提升井或斜巷造成跑車的主要責任者。26、車輛運輸或施工撞壞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響瓦斯抽放系統情節嚴重的責任者。27、管理不善將鐵器拉入運煤系統造成停機的責任者。28、各種車輛違章行駛、駕駛不謹慎撞傷人員或造成6、駕乘人員受傷的責任者。29、掘進巷道中車輛運行區域未設繩、牌警戒并造成事故的責任者。30、造成全礦停產6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31、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的三違責任者。第三節 二級嚴重三違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二級嚴重三違,給予罰款500800元。1、因三違造成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重大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空頂作業或超空頂作業情節嚴重的主要責任者。4、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無措施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5、回采工作面安裝、初采、末采、搬家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執行專項措施的主要責任者。6、不按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或發現有透水預兆,未積極采取措施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7、7、恢復淹井、淹巷排水時,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8、處理煤倉堵塞無安全措施或未按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9、修復巷道不執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進行者;在失修巷道進行維修、回收、打密閉等不設臨時支護或安全出口不暢的作業者。10、無安全措施在煤倉內施工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責任者。11、工程質量不合格、未按“三定表”或“質量問題通知單”處理而繼續生產的主要責任者。12、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13、采掘工作面過地質構造區域或地質預報前方有老窯、老空、小窯等特殊情況無專項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者。14、綜采工作面切眼刷大無措施作業者。15、掘進工作面無安全措施貫通或8、未按措施執行者;無計劃貫通的責任者。16、拆碹、壓頂、挑底、開門無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執行者。17、維修機組滾筒(截割頭),不停電、不摘掉離合器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18、擅自甩掉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的主要責任者。19、機電設備“三大保護”裝置、風電和瓦斯電閉鎖裝置失靈或人為甩掉,強行作業者。20、帶負荷停送電、拆除電纜連接器不停電造成事故的責任者。21、帶負荷拉隔離刀閘的作業者。22、井上下無計劃停電、停風者。23、機電設備保護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4、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或乘坐皮帶者。25、膠輪車拐彎不減速、不鳴號,造成事故的責任者。26、無安全措施攜帶非防爆電子器材(照相機9、攝象機、普通干電池電子表、非防爆檢測儀表等)或電氣設備入井者。27、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三專兩閉鎖”失效的責任者。28、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29、主扇停風超過規定時間不打開防爆門或井下人員未及時撤到規定的安全地點。30、井下無風或微風作業者。31、局扇停風、瓦斯超限未及時將人員撤至規定的安全地點的責任者。32、已停風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電源繼續送電的責任者。33、酒后入井、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入井者,地面重要崗位酒后上崗者。34、丟失火工品情節嚴重者。35、偷盜電纜、設備、配件及工具價值在400元及其以上者。36、崗位上打架、戲耍造成人員傷害者。37、隨意打開設有10、“禁止入內”標識柵欄、密閉等進入盲巷者。38、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設備設施,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者。39、阻撓安監人員檢查,對安監人員進行辱罵、毆打性質惡劣者。40、在皮帶、溜子機頭機尾檢修不停機、不閉鎖冒險作業者。41、崗位作業人員睡覺、脫崗造成事故的責任者。42、上級部門檢查發現重大隱患影響較大的責任者及其它性質嚴重的三違者。第四節 三級嚴重三違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三級嚴重三違,給予行政記過或處于300500元罰款。1、因三違造成輕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因三違造成一個工作面停產6小時及其以上事故的責任者。4、空頂作業或超空頂作業的主要11、責任者。連采工作面空頂長度5m以上、空頂時間6小時以上造成頂板垮落事故的責任者。5、無規程措施作業或不按規程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6、有發生冒頂、片幫危險而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7、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暢繼續生產者。8、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操作者。9、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10、私自打開閉鎖送電、送液者。11、維修機組滾筒(截割頭),不停電,不斷開隔離開關的責任者。12、輔助運輸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失靈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13、瓦斯檢查員謊報、錯報瓦斯數據或不填寫瓦斯牌板的責任者。14、違章裸露爆破,放炮距離不夠或警戒距離不夠者。15、未執行停送電制度的責任者。112、6、機動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撞破電纜造成采區變電所停電30分鐘以下、瓦斯濃度超過3%的責任者。17、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風水管路造成一個盤區停產2-6小時、損壞材料價值在1萬元以下者。18、車輛運輸或施工時撞壞瓦斯管路但未影響抽放系統的責任者。19、斜巷提放車輛(長度大于50m)不掛保險繩的責任者。20、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長、超高、超寬,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運輸的責任者。21、下放車輛前未認真檢查、清理造成運行線路范圍內有人員、材料、障礙物而進行運輸作業的責任者。22、膠輪車運輸造成撞車、追尾事故的責任者。23、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24、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者。13、25、損壞猴車及膠帶運輸機情節嚴重者。26、偷盜各種電纜、設備、配件、工具、材料者。27、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擴散的責任者。28、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泄漏的責任者。29、放炮崩壞風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面停工或影響瓦斯抽放的責任者。30、高空作業或清理煤倉不使用防墜保護裝置者。31、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線或放炮器。32、進入洗煤廠煤倉、返煤地道、均質混煤場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者。33、在煤倉上下口附近燒焊不放空煤倉、不檢查瓦斯的責任者。34、隨意拉掉主井皮帶拉線開關造成停機的責任者。35、群體三違的主要責任者。36、采掘工作面皮帶斷帶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7、巷道貫通未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造成14、瓦斯超限的責任者。38、因管理不善、風筒漏風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者。39、瓦斯超限不服從瓦檢員命令未及時撤離超限區域者。40、6KV以上供電線路不按“兩票”制操作的責任者。41、用絞車拖移設備不設警戒或警戒人員不負責任,將人員放入鋼絲繩運行區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42、施工設備起吊點因質量缺陷造成錨桿拉脫、設備墜落事故的責任者。43、錨索不進行預緊漲拉繼續向前掘進的責任者。44、工作面存在嚴重隱患未進行處理而繼續生產的主要責任者。45、因設計等原因造成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暢通的責任者。56、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安全監測監控設施的責任者。47、其它比較嚴重的三違。第五節 四級三違處罰有15、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四級嚴重三違,罰款100-300元。1、因三違造成輕微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嚴重非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因三違造成影響一個工作面生產達4小時及其以上事故的責任者。4、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的責任者。5、其它人員發現安全員能力所及的責任區內有人睡覺的而安全員未發現者。6、不執行現場交接班的主要責任者。7、斜巷運輸超掛車輛或不帶電放車的主要責任者。8、機動車輛加油、加水或司機離開駕駛室去干別的工作,發動機未熄火者。9、在安裝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繩而下放車輛者。10、機動車輛違章行駛撞壞風水管路、電纜造成一個以上工作面停產一小時以上事故的責16、任者。11、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的責任者。12、膠輪車人料混裝的責任者或強行乘坐非運人車輛者.13、運人車輛未停穩上下車者。14、機動車輛前無照明,后無尾燈運行者。15、各種車輛司機在車外操作者。16、斜巷“一坡三擋”設施失效不處理而繼續提放車輛者。17、在運輸線路上作業兩端未掛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者。18、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車輛,而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19、在斜巷中處理礦車掉道,人員站在下方作業或絞車無人看守。20、鏟車、連采機、綜掘機停止工作,鏟斗、滾筒未落地的責任者。21、火工品管理違反規程規定者。22、斜巷軌道運輸未安裝聲光信號或聲光信號失靈而17、繼續作業者。23、小絞車運輸中鋼絲繩磨損斷絲斷股超規定或使用不合格的連接裝置者。24、絞車地錨松動、壓柱松動繼續使用者。25、皮帶運行中清理機頭機尾或用鐵器處理、阻止皮帶跑偏者。26、皮帶運行中在小于0.7m的非行人側作業者。27、無措施用皮帶或(底皮帶)、溜子運輸材料設備者。28、車輛過風門用車頂開風門者。29、下山掘進上口無防跑車裝置或斜巷施工無防跑車安全措施而繼續施工者。30、連采機割完煤未及時懸掛“頂板未支護”牌者。31、連采巷道不撤人,行走設備便駛入者。32、無證駕駛井下運輸車輛的責任者。33、駕駛帶隱患車輛作業的責任者。34、鏟車、梭車等井下車輛行走前未發出警號的責任者。35、膠輪18、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的責任者。36、人員借助各種運輸車輛進行巷道頂、幫的其它作業(吊掛風筒、管路、電纜等),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車輛未熄火者。37、乘坐猴車睡覺、打鬧戲耍或故意損壞猴車裝置者。38、扒、蹬、跳運行中的各種車輛者。39、各種膠輪車的駕駛室內超規定坐人的責任者。40、無措施在工作面搬運1噸以上特殊材料、設備的責任者。41、連采工作面行走設備不停機隨意進入者。連采機移動時人未站在3米以外的責任者。42、無措施用兌料車拉人的責任者。43、錨桿機鉆臂左右擺動或升降時,在鉆臂上下停留者。44、錨桿機調機運行時,其他看護人員未離開機身3米以外者。45、錨桿機前后照明不齊全的責任者。46、錨桿機向工19、作面行走時,人員乘坐錨桿機者。47、井上下打架未造成傷害的責任者。48、坐在火藥箱上工作或休息者。49、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電纜、管路但未影響生產的責任者。50、隨意移動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或無計劃停掉監測監控設備電源者。51、放電前未檢查作業地點瓦斯者。52、炮掘巷道貫通未按規定設警戒者53、不按規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責任者54、各種機電設備閉鎖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的主要責任者。55、電氣操作不按規定程序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責任者56、不按措施規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規定搬遷、檢修、檢驗各種設備(配件)的責任者57、試驗、檢驗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試驗、檢驗各種設備、材料、配件、裝置,而造成事故的20、主要責任者。58、不是電工而隨意操作電氣設備者。59、帶負荷停送電、拆除電纜連接器不停電的責任者。60、綜采工作面不閉鎖溜子進入機道作業者。61、在采掘機滾筒3m范圍內作業,未切斷電源、未打開離合器者。62、采煤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和取下手柄者。63、檢修皮帶、溜子或在皮帶溜子上作業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64、停送電、停送氣違反操作程序者。65、連續三根以上錨桿松動不處理繼續作業者。66、開掘工作面迎頭連續5m支護不合格,不處理繼續掘進的責任者。67、錨桿不按規定做拉力試驗;對噴體未按規定作厚度和強度檢查或無記錄者。68、連采工作面幫錨桿未及時支護距工作面超過5m的責任者。69、連采工作面空頂21、5m以上、空頂時間6小時以上的責任者。70、掘進工作面不使用臨時超前支護的責任者。71、使用支護錨桿起吊重物的責任者。72、綜采工作面任意割頂、割底的責任者。73、支架工拉架移溜與割煤平行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者。74、沒有采取有效支護措施進入綜采工作面煤壁機道作業者。75、進入冒頂區或煤幫構頂,未設專人觀察者。76、地面雷雨天氣進行倒閘操作或室外檢修無專門措施者。77、高空作業(2m以上)不系安全帶者。78、檢查地溝內管道、瓦斯氣小井時,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未進行通風處理、未帶防毒面具或穿化纖衣服下去作業者。79、供暖期間未停氣而進地溝檢查檢修者。80、新安裝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檢修完畢后未進行皂液試漏22、氣而用明火試漏者。81、未停氣、停水進行較大閥門檢修者。82、瓦斯管路停送氣、檢修等,未制定安全措施而開工者。83、高層建筑施工或維修不安裝防護網地面不設警戒者。84、吊裝大件時所用游繩未降至人頭以下,而用手擺位者。85、地面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者。86、在地面開挖溝壕深度超過1.5m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責任者、操作者。裝卸各種設備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規程措施作業者。87、無措施在井口20米范圍內、選煤廠分級車間、主廠房、 皮帶走廊、儲煤場(倉)等處從事燒焊作業者。88、井口20米范圍內、選煤廠分級車間、主廠房、 皮帶走廊、儲煤場(倉)等重要場所處吸煙者。89、崗位操作人員崗位睡覺、脫崗者。90、23、私拿井下電纜、配件、材料等物資者。91、綜采工作面無措施從機頭靠工作面側進入工作面者。92、隨意開關瓦斯管路閥門者。93、隨意拆卸、移動瓦斯管路及設施者。94、不停溜子、轉載機在溜子或轉載機破大塊碳者。95、工作面出口堵塞違章放炮者。96、作業空間內頂幫有活煤(矸)未處理繼續作業者。97、井下和洗煤廠煤倉上下口打開電氣設備前不檢查瓦斯者。98、群體三違的參與者。99、井下隨意拆卸礦燈者。100、穿化纖衣服入井者。101、攜帶超長、超重物件乘坐猴車的責任者。102、對已查明三違事實否認或拒絕簽字的責任者。103、井下職能科室管理人員、瓦檢工、安監工、小班電工、班組長等不帶便攜式瓦檢儀下井或所帶便24、攜式瓦檢儀在井下不開機者。104、錨桿機打鉆時頂板未掛瓦檢儀操作者。 105、瓦檢員未按時填寫瓦斯牌板者。106、瓦檢員提前在瓦斯檢查本上填寫出檢查時間者。107、瓦檢員填寫瓦斯數據“三不對照”者。108、人員在微風條件下作業者。109、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證件過期、失效的責任者。110、放炮工不按規定聯結炮線的責任者。111、綜采工作面不及時拉架、打出護幫板的責任者。112、連采機司機未執行“先開水后開機、停水停機”制度者。113、其它性質一般的三違者。第二節 一般三違處罰一般三違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崗位作業標準、上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法規以及礦規礦紀,并且未構25、成嚴重三違者,均視為一般三違,給予50-100元罰款。第三章 安全獎勵1、發現危險情況及時采取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獎勵300-600元。2、在安全管理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獎勵100-500元。3、在制止“三違”、搶救事故、急救傷員中表現突出者,獎勵200-500元。 4、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分季度或年度進行評比給予獎勵。第四章 附則1、本制度未作具體規定的內容,依照“煤礦三大規程”精神,按照相似條款進行處罰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辦法。2、本制度有關條款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為準。 3、安全獎罰由公司安全部負責執行。 4、安全獎罰款通過公司財務支付。 5、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