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瓦斯傳感器調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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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3009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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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瓦斯傳感器調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監控人員值班制度 值班人員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工作態度要端正,精力要集中,持證上崗。 1、值班人員應熟悉井下各監控設備的安裝地點及檢測范圍。值班期間,如實記錄各監控地點的瓦斯濃度、風速及設備運行情況,內容要真實、詳細,書寫字跡要工整、規范。 2、加強對瓦斯、風速等監測數據變化情況的觀察,發現風速異常變化、瓦斯超限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同時根據應急處理程序,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礦長及礦技術負2、責人報告。 3、每次匯報情況必須認真填寫在值班記錄上,內容包括:匯報單位、匯報情況以及采取措施、最終處理結果等。每天的監控數據、變化曲線要及時打印,報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并送安全科備案。 4、監控電腦為專用設備,不得用于其它無關工作。數字化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數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2、掌握各個安裝地點的情況,對于監控探頭放映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3、監控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探頭進行清理,以保證探頭的清晰(平地做到7天清理一次,井下做到3天清理一次)。 4、數字化監控系統采用單獨供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停電。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3、移動探頭和轉動探頭方向。 6、數字監控主機為專用設備,不能用于其它工作。不得在監控主機上安裝任何與監控無關的軟件和程序。 7、做好業務技術指導工作,經常組織監控人員學習設備的使用及維護技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監控資料及說明書的保管。瓦斯傳感器調校制度 1、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瓦斯傳感器在井下使用10天后必須升井進行檢修、調校,未經調校檢驗合格的瓦斯傳感器不準下井安裝使用。 2、調校瓦斯傳感器必須由專人負責,調校設備、工具、甲烷氣樣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3、對瓦斯傳感器進行調校時,必須在新鮮空氣中進行校零,零點不能有偏差;調節零點后,將通氣罩套在氣室上,通入濃度為1.5%以上的甲4、烷標準氣樣,誤差控制在0.01%以內;瓦斯傳感器調校合格后,要認真填寫記錄,并打上合格標示;調校合格的瓦斯傳感器安裝后,必須進行實測校對。 4、井下使用中的瓦斯傳感器,監控員每天必須巡視檢查一遍,并配合瓦斯檢查員使用兩臺以上合格的光學瓦斯檢測儀對瓦斯傳感器進行校對,以其中最大值為準,調校誤差不能超過允許值;進行井下校對時,應在瓦斯穩定情況下進行;填寫調校記錄是,必須由瓦斯檢查員審核簽字。 5、瓦斯傳感器在使用過程中,如受水浸或受高濃度瓦斯沖擊,必須升井檢修調校。 6、甲烷氣樣存放地點,要保證通風良好,要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存放過程中,應經常檢查氣瓶是否漏氣。 7、調校合格的瓦斯傳感器,應標明調校5、日期,使用地點,并認真填寫記錄安全監控設備安裝使用制度 1、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日常維護。 2、生產技術科在進行采區設計、掘進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和安裝做出明確規定,監控人員按照要求進行安裝、調試。 3、嚴禁私自改動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地點或拆除正在使用的安全監控設備;特殊情況下,安全監控設備確需停止使用時,必須通知安全科、調度室等有關單位,并制訂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維護人員進行處理;瓦斯斷電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通知安監部門,在排除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6、,每次檢修后應及時填寫檢修記錄。 5、維修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檢,保證瓦斯傳感器誤差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斷電儀動作靈敏可靠。 6、各種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校檢、報廢,必須建檔備案;檢測設備必須妥善保管,并有足夠的備用設備。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為使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更加安全可靠,提高礦井防災、避災的能力,切實有效發揮安全監控系統在生產中的安全保障作用。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 1、采掘面作業規程中要有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并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注明分站、傳感器、電纜敷設的位置及數量,說明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及被控開關和斷電范圍。否則,7、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在采掘工作面供電設計和安裝機電設備時,施工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監控系統斷電范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控制條件及電源,使供電總開關與監測分站、風機布置在進風巷道內的同一地點。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通防科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和其它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瓦斯斷電被控開關必須全部安裝饋電狀態傳感器,采區主要風門必須安裝風門開關傳感器。否則,每少安裝1臺,對通防科罰款200元。 4、瓦斯監控分站要嚴格按照標準安裝,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或總開關)的電源側。不按要求安裝,對通防科罰款8、200元。 5、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得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傳感器必須懸掛在風筒的另一側。 6、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傳感器位置應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得大于800mm。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進風巷的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切巷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防科負責。 8、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迎頭不得大于5m的位置;回風流甲烷9、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 9、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傳達室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防科負責。 10、瓦檢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并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瓦檢員監督不力的,對瓦檢員罰款50元。 11、安全監控電纜要吊掛平直,不得與動力電纜、管路、風筒纏繞,要與動力電纜保持300mm的距離或安裝在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2、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不當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個。二、傳感器的標校 1、為區別瓦斯超限和標校甲烷傳感器,監測員在10、井下標校甲烷傳感器前,提前通知礦和集團公司監控中心值班員,說明所標校的傳感器,使用的標準氣校濃度、標校時間等。否則,對通防科罰款100元。 2、每周五八點班8:00-12:00和四點班16:00-18:30為標校甲烷傳感器時間,對于存在問題的甲烷傳感器要隨時進行標校,特殊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標校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傳感器標校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傳感器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每周六八點班9:00-11:00為標校車載式斷電儀時間,裝有車載式斷電儀的電機車要按時集合到西充電硐室,任何單位或個人不11、得影響車載式斷電儀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甲烷傳感器誤差超標時,應立即進行標校處理,誤差規定如下:瓦斯濃度在0.00%1.00%時,允許誤差0.10%;瓦斯濃度在1.00%2.00%時,允許誤差0.20%;瓦斯濃度在2.00%4.00%時,允許誤差0.30%。 5、瓦檢員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報監測值班員,每少對照一個甲烷傳感器,對瓦檢員罰款50元。三、瓦斯、風電閉鎖管理 1、通防科負責瓦斯閉鎖線的安裝、維護、拆除。 2、通防科負責風電鎖線的安裝、維護。 3、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12、罰款200元。 4、通防科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及斷電設置。否則,對通防科罰款50元。 5、監控維修人員在安裝風電閉鎖時,必須有安全人員在場監護,雙方當場測試瓦斯、風電閉鎖功能。私自接者罰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有閉鎖總開關而沒有接“閉鎖”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防科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8、每隔7天,由通防科、抽探隊、機電科共同參與,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通防科、抽探隊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通防科、抽探隊、機電科各罰款100元,無記錄罰款30元。 13、9、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規程要求,由通防科、抽探隊、機電科共同查找原因,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0、瓦檢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閉鎖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防科、機電科、抽探隊共同處理,對有責任的單位罰款200元。 11、每月通防科組織一次,由機電科、安監科、抽探隊參加,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自動倒臺進行抽查。每少組織一次,對通防科罰款50元,少參加一人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四、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維護 1、采掘工作面在回采過程中,需回收的監測電纜由通防科及時回收升井,采煤隊根據回采進度及時回撤外移甲烷傳感器和監測電纜,并按規定14、位置及電纜懸掛要求懸掛。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里段替棚或在動壓區維護巷道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對監測電纜和甲烷傳感器采取保護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隊班組長負責將迎頭甲烷傳感器外移到風筒另一側的安全位置,嚴禁與風筒同側吊掛,且能正常監測瓦斯,現場由瓦檢員、放炮員監督,否則不允許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由班組長及時恢復到規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4、巖巷在噴漿期間,迎頭甲烷傳感器要用白色食品袋包裹好,在甲烷傳感器吸氣孔處把食品袋剪個孔,不影響監測瓦斯。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甲烷傳感器表面有巖漿的,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對班15、組長罰款50元,對瓦檢員罰款30元。 5、井下所有巷道在進行擴修、落底、回收、安裝及設備運輸時,都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采取保護措施。 6、巷道在灑水、放炮等過程中,未采取保護甲烷傳感器、電纜等措施,造成傳感器失靈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7、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探頭、破壞監測分站、短接閉鎖開關等行為),造成監測信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干部撤職、職工開除、協議工解除合同。 8、無計劃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信號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另按誤時計,每分鐘罰款5元。 9、監測裝置(監測分站、傳感器、開停、遠程斷電器、電纜、接線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區域分的單位負責,丟失監測裝置的,按設備原價值賠償。各區域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相關區隊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匯報,以便及時安排處理。五、監測裝置管理區域劃分: 1、采掘工作面的監測裝置由施工單位負責: 2、東西大巷、各采區軌道運輸巷、西充電硐室內的監測裝置由運輸隊負責; 3、皮帶巷、變電所內的監測裝置由機電二隊負責; 4、抽放泵站內的監測裝置由抽探隊負責; 5、采區回風內的監測裝置,是煤巷的由維修隊負責,是巖巷的由開拓一隊負責; 6、東、西風井的監測裝置由機電一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