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建設作業項目員工工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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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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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建設作業項目員工工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煤礦員工工傷管理規定為了保障公司煤礦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煤礦所屬各班、組。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工傷管理,是指員工在工作時內、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管理工作。第二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第三條各煤礦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礦長、辦公室主任、班組長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第四條煤礦辦公室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安全副礦長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辦公室主任負責員工工傷處理及檔案等相關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負責主管工傷管理的副礦長、辦公室主任應當不斷學習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單位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提出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第六條煤礦各班、組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的當日將完整的事故報告(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傷者的治療費用公司不予承擔) 交由礦辦公室并填寫工傷職工基本情3、況登記表。特別情況應在3日內完成報告手續。第七條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帶班隊長(其他人員不準代替)向當班副礦長報告,礦辦公室登記人員要嚴格把關,并逐級報告礦領導,經礦長簽字、礦辦公室主任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之后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批準。第八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班組必須在30分鐘內向安全副礦長報告。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罰事故當班帶班隊長(小老板)。第九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礦辦公室或當班值班人員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礦辦公室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當班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4、第十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公司鑒定后復工的,復工后不再辦理工傷休假,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到礦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礦領導班子評定后復崗。第十一條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員工,必須由班、組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經礦辦公室主任審查,礦長批準,否則不準上報。第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安全副礦長和礦辦公室主任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牽頭,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安全副礦長牽頭,組織對工傷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5、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第十三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預防措施,由安全副礦長簽署意見,經礦領導班子協商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十四條發生工傷事故的煤礦、班、組必須按事故調查組、礦辦公室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工傷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煤礦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并6、加大處罰力度。第十五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第十六條對班、組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煤礦概不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發生上訪、投訴的,給予發生事故的班、組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第十七條凡工傷管理負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崗或開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其法律與經濟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醫療終結后處理程序工傷員工辦理出院后,煤礦必須將其出院手續及診斷建議書,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勞動合同書、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等,建立工傷職7、工檔案。原件交由公司留存,復印件煤礦保存,資料交接必須要如實填寫交接清單。工傷員工傷殘要求一次解決的,礦辦公室寫出書面申請,然后公司組織對傷者進行鑒定,據鑒定結果協商處理,傷殘鑒定由區縣勞動委員會進行,并出傷殘鑒定書。工傷員工本人不愿鑒定,申請一次性解決時費用應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工傷本人的實際情況商定。商定完結必須簽訂協議,認真填寫工傷結案登記表,并到區縣勞動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工傷爭議處理如果工傷員工對工傷處理結果有異議時,可與煤礦進行平等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報公司協同處理,如仍不服的,可要求工傷員工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煤礦安全副礦長、辦公室主任要盡可能減少費用妥善處理,及時填寫工傷爭議進展登記表反映處理的進展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向公司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員工的投保與索賠煤礦應當給員工投保,投保以一線職工為主,如果有解除合同或自行辭退的,應及時補充。每月準時向公司相關部門上報參保人員變動表,以便對因人員的變更做出相應的調整。工傷索賠由公司專人負責,煤礦辦公室主任工傷處理完結后必須在日內將相關資料交到總公司,由專人向投保公司進行索賠。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簽署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