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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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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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基本要求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從購買、儲存、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消除被盜、流失、轉借、贈送等不良現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及其它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礦區內且與公司產生民爆物品申請使用的單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建立2、完善以下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1、雷管、炸藥都是容易發生爆炸的危險物品,要求在儲存、運輸和使用時必須小心謹慎,妥善保存,不準混拿混放,不準同其它鐵器碰撞、摩擦。 2、炸藥、雷管庫房內,必須有10厘米的墊木,存放時要離開墻壁10到20厘米,箱與箱之間應留有間隙,以便空氣流通。 3、存炸藥、雷管,商標朝外,堆垛整齊,按購買的先后次序分別存放,以便核對和查看。 4、發放民爆物品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并按審批手續和各種規定進行發放,嚴禁雷管、炸藥同時發放或領用。 5、爆破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領取證件后方可上崗作業。6、放炮員在裝炮時,不準在電器設備附近和人多處裝配;放炮時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戒崗哨和3、標記,不準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業。 7、放炮后,發現有瞎炮時,要及時按規定處理,放炮器應隨身攜帶,不準民爆物品放置在一起或無人管理。 第四條 建立完善民爆物品崗位責任制: 1、民爆物品管理的領導,必須按照“民爆條例”的要求,對民爆物品進行嚴格管理,考察工程技術人員,段(班)長和四大員(即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押運員)等的業務能力和責任心,對不符合的人員要及時更換。 2、主管民爆物品的領導,每月要召開一次專業會,研究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做到會議有記錄,整改有措施,落實有效果。 3、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各自堅守各崗位,遵守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主動采取措施,4、消除隱患,確保安全。 4、使用民爆物品單位,都要與公司簽訂民爆物品安全責任書,并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 5、在實際工作中,遇有和崗位責任制不相適應的地方或特殊情況,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經研究做出決定,不得擅作主張或自行修改。 第五條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行業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落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及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 2、購買爆破物品時,根據本單位用量做出計劃,提出書面申請,經分公司領導批準后,到保衛科、安全科審查再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辦理購買手續。3、庫房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能超過柜容量,要分庫儲存,要專庫專用,不能5、存放其它無關物品,庫房24小時執行雙人看管。4、建立健全出入庫檢查、登記、收發制度,爆破物品的發放要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放炮員領取爆炸物品時,必須按照(表五)申請程序填報,并經負責人、值班長批準后,向保管員提交申請,保管員審查后,按領導(負責人)批示如實發放,無領導(負責人)批示的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 6、放炮員領到民爆物品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讓人轉捎轉帶,更不準亂扔亂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點,并放在加鎖的臨時儲存箱內。7、爆破完畢后,認真核查各類民爆物品,剩余的及時清退,不準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民爆物品分開馱運,要指定專人押運,并服從有關人員的檢查。 第六條 建立以下民6、爆物品批購制度: 1、民爆物品的購銷渠道,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 2、批購民爆物品時,由供銷科攜帶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進行批購。 3、對公安機關所批復的民爆物品單據,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時與財務人員對帳。 第七條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領導,負責組織民爆物品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有無隱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檢查庫房門窗、門鎖是否牢固堅實,庫區內的避雷、照明、通風、消防、防擴網等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民爆物品,帳物是否相符,發放手續是否健全。 5、檢查“四大員”是否持證上崗,能否7、堅守崗位和認真負責地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八條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教育制度: 1、相關人員要熟悉國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 2、對接觸民爆物品的人員,要經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物品的特點、性能和保管、看守、發放、使用、運輸等安全技術要求。 3、分管領導要經常教育管理民爆物品人員,對民爆物品及庫房要及時檢查,把事故消滅萌芽狀態。 4、“四大員”必須熟悉本專業的操作規程。 5、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作業證,方準上崗。 第九條 建立完善以下民爆物品警衛看守制度: 1、庫管員要堅審工作崗位,經常察看庫區周圍的情況,及時處理庫區的隱患。 2、嚴禁8、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區,不準在警衛室內飲酒、請客和留宿外人;對因公需要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要認真檢查,做好登記。 3、堅持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加強防盜、防火和防破壞等工作,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4、庫管員經常檢查庫區的安全設施,發現損壞和失修,要及時報告領導,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分管領導要對看守人員,經常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解決消除,確保民爆物品庫安全。 第十條 建立民爆物品運輸管理制度: 1、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拉運民爆物品時,必須備有篷布,包裝牢固、嚴密,配有滅火器材和危險標志,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畜力車、拖拉機和拖掛等車輛運輸民爆物品9、。 2、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不準同車混裝,不準同車載運易爆物品和無關人員。 3、運輸途中,要按指派專人押運,禁止在車上吸煙,動用明火。 第十一條 建立民爆物品定量申請、存儲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據當班生產任務,確定當班領用的數量申請,用剩的必須清退。2、民爆物品執行逐級審批制度,審批時一定要核實用量審批,違者要追究責任。3、當班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須如數清退、嚴禁私存亂放、轉贈他人。4、從事民爆物品工作的人員,一定要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5、庫房儲存量,應按照分安機關核定定量儲存,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二條 建立民爆物品銷毀制度: 1、經檢驗,確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物品,10、要及時銷毀。 2、需要銷毀的民爆物品,必須認真清點,按品種、數量分類登記,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銷毀,嚴禁任何單位與個人自行處理。 3、民爆物品的銷毀必須制定銷毀方案,經分管領導簽字,方可執行銷毀。 4、銷毀后,嚴格清理現場,對未爆和飛散的物品,應及時收集再次銷毀,直到徹度銷毀完為之。 第十三條 建立防止民爆物品丟失制度: 1、主管民爆工作的領導,每月要召開一次專業性例會,研究、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從事民爆工作的四大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學習,使其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能、特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2、必須保證庫房的門窗、門鎖堅實牢固,庫區的防盜11、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術設施,齊全有效,實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結合,防患于未然。 3、民爆物品的發放使用,要做到“出入庫登記天天有,數字清帳物符,日清月結差錯無”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執行,超量審批的,追究責任。5、現場使用的民爆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制度,對剩余的民爆物品,安全員要監督檢查,嚴格清點,及時退庫保管,保管員要認真填入(表三、表四、表六、表七)中。 6、停工、停產期間,要將本單位的民爆物品,送會公司總庫保管,職工回家時,要嚴格檢查,集中送站,絕不能把民爆器材帶走,流失于社會,造成不安全隱患。第十四條 建立爆破工作領導人崗位責任制:1、認真貫徹執12、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本職工作。2、負責制定本單位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確保安全。4、負責本單位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5、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負責組織爆破安全、業務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人員、爆破器材倉庫管理人員,嚴防民爆器材的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與爆炸案件的發生。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員崗位職責制:1、認真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負責對儲存、使用、運輸民爆物品的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13、確保各種規章制度的落實。2、爆破時,要按規定設置好警戒,確保安全爆破;要核對炮數,并協助爆破員處理瞎炮,按規定時間和安全情況解除警戒。3、及時糾正違章作業,發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況有權制止爆破作業。4、對領取的民爆物品使用情況,跟蹤管理。5、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第十六條 建立爆破段、班、組長崗位責任制: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與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2、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3、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民爆物品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4、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5、檢查民爆物品的使用情況,現場的遺留物剩余的民爆器材,14、及時清退入庫情況。第十七條 建立爆破員崗位責任制: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2、嚴格遵守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細則,確保安全爆破。3、按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4、嚴格執行領取清退制度,剩余的民爆物品當班清退,嚴防丟失、被盜等。5、爆破后要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和處理。第十八條 建立爆破物品保管員崗位責任制: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照本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2、民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庫內,不準超量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要分庫存放,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在一起。3、嚴守15、工作崗位,嚴格規章制度,嚴密出入庫手續,堅持日清月清和帳目清、帳物相符。4、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按批準的品種、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清退民爆物品時要認真檢查清點入庫,并做好登記。5、經常保持庫內、庫區消防和安全設施的齊備,性能良好;拒絕發放給非爆破人員民爆器材,做好防盜、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證儲存安全。第十九條 建立民用物品庫房看守員崗位責任制:1、要嚴格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2、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內,不準在警衛室飲酒、會客和容留外人在庫內住宿。對因公入庫的人員,要認真檢查有關證件,填好入庫登記簿。3、堅持晝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16、觀察周圍動向,晚上不準睡覺,在庫區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切實做好檢查、防盜、防火和防破壞等安全工作。4、對進入庫區內的車輛進行警戒,直至車輛出庫,庫內嚴禁煙火。5、值班期間,不準擅離職守,做到安全設施齊全,性能有效。如有損壞及時報告解決。第二十條 建立馱運民爆物品責任制: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民爆物品的馱運工作。2、馱運民爆物品時,保持清醒的頭腦,精力充沛。3、馱運民爆物品時,須”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安全馱運。5、馱運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要配合押送員、保管員清點核對數量。6、不準使用拖拉機、柴油機、電瓶車、翻斗車和畜力17、車拉運民爆物品。第二十一條 民爆器材領取清退制度:1、 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領取清退制度。2、 專職爆破員在現場使用民爆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規定。 3、 現場代班的班組長和安全員對當班實際消耗的爆炸物品嚴格清點,認真填寫使用,清退登記,不得漏填、徇私。 4、 爆破員下班時,將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入庫,不得私自存放和轉借他人。 5、 保管員對發出和清退入庫的爆炸物品要認真清點核對,在確認無誤后,再互相履行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六嚴禁、十不準”制度:1、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區,需要進入庫區時,必須遵守規定,并做好出入登記。218、嚴禁在庫區吸煙,動用明火。3、嚴禁把易燃物品帶入庫區。4、嚴禁電瓶車、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庫區。5、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和進行其它活動。6、嚴禁在庫房、周圍放牧和打獵。十不準 1、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不準發放。 2、無計劃手續不準發放。 3、手續證件有涂改不準發放。 4、未持證的雇用人員不準發放。 5、為配備炸藥、雷管柜不準發放。 6、雷管未編號不準發放。 7、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 8、超期變質的爆炸物品不準發放。 9、灑后領取不準發放。 10、違反規定的不準發放。第三章 爆破器材庫、柜、箱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爆破器材庫庫區的設置和布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設計安全規范。第二十四條 倉庫必須嚴格執行“三防”工作,暨“人防、犬防、技防、物防”。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配備經公安部門檢驗合格的保險柜。第二十六條 各爆破中段所領用爆破材料應該放在頂板完好,較安全且加鎖的臨時儲存箱中。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