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應急值守工作管理制度(2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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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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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生產應急值守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應急值守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應急值守的管理,強化應急值守責任,保障安全生產,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能有效、有序的啟動應急預案,將事故損失及傷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山東省、XX市相關規定及“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預案制定原則,結合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員的范圍及條件、值守人員的職責、值守人員的紀律。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應急值守人員、各單位應急值守人員、信息員。第二章值守人員2、的范圍及條件第四條 礦長助理及以上領導均參加礦應急值守;六個生產科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礦應急值守;機關后勤科室熟悉生產現場情況、具備下井條件的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礦應急值守;礦指定的值班人員可以參加礦應急值守。第五條 生產輔助工區及機關科室、后勤科室享受副區級待遇的及以上人員,參加本單位應急值守。第三章 應急值守人員職責第六條 參與礦應急值守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對當天全礦的突發的危及安全生產的事件負全面責任。每天上午9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值班及交接班地點為應急值守室。各單位應急值守人員在各單位進行,相關制度、方法依據本制度制訂。第七條 應急值守當值小組組長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3、況安排應急值守人員及值班時間,保證當天24小時有應急值守人員值班,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對值班情況進行檢查督導。第八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必須熟悉信息收集、匯總、報送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填寫礦應急值守記錄,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現場工作及安全狀況都應向接班人交接清楚。第九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發現或接到信息員報告,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安排相關的各單位應急人員及時處理,并及時向調度指揮中心和礦帶班領導匯報。第十條 信息員在各工作地點發現隱患,應根據隱患嚴重程度,立即安排現場工作人員進行整改,發現事故和嚴重隱患要立即匯報礦應急值守4、人員,根據礦應急值守人員指示開展工作。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急值守人員接礦應急值守人員指示后,立即帶齊工具和物資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安排人員對處理方法、過程、進度和結果及時匯報礦應急值守人員。第四章 應急值守紀律第十二條 當天礦應急值守人員值班期間必須在礦應急值守室聽班,其他值班人員夜間休息必須在礦指定房間休息。第十三條 應急值守期間發生重大事故時,應急值守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匯報,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第十四條 值班人員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離開值班室,必須同時向調度員和當值小組組長請假;并請同組或他組具有應急值守資格的人員替班。第五章 附則第十五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附件2:XX5、接警處置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接警處置的能力,規范礦接警行為和處理辦法,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調度員接到井下現場人員匯報,依據事件急緩和輕重,向有關人員發出命令前去處理或向帶班、值班領導匯報。第三條 調度員接到重大隱患或災情匯報,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立即通知礦值班、帶班領導和相關人員。第四條 由礦值班、帶班領導發出命令,啟動應急預案,鳴響應急警報。每五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各應急小組立即趕赴預案指定的待命地點集結。應急指揮部自動成立,由在礦的最高職務領導擔任總指揮,各應急小組組長到調度會議室聽取災情匯報,總指揮部研究,制訂方案并立即傳達實施。第六條 各接受任務人員,應在任務完成過程中及時向任務發6、派人和總指揮部匯報任務完成情況。第七條 總指揮部根據現場匯報和災情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方案并傳達到現場。第八條 礦調度室和保衛科接到的報警中,安全保衛方面的報警,由礦保衛科根據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匯報,調度室負責井上下安全生產方面的匯報處理。第九條 規范警情移交工作,要求嚴格落實“誰接警、誰負責、先處置、后移交”的原則,在當班不能處理的應清楚明白的交給下班人員,接警人員應對所接報警負責,移交的必須有落實、有結果;要做好完善的轉警記錄或移交手續。第十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附件3:XX應急管理預防性檢查制度第一條 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文件精神,省、XX7、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專項檢查的要求,結合我礦應急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預防性安全檢查是應急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急人員根據各自分工按要求完成預檢計劃。第三條 下井預檢工作必須做到年有計劃、季有安排、月有指標。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單位要按照應急辦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本單位下井預檢,每次必須由區長或書記帶隊。第四條 每次下井預檢前,必須下達明確的任務或指標,規定具體的行動路線,技術人員要組織本單位應急人員熟悉礦圖,了解情況,有針對性地學習業務知識,提高下井預檢效果。第五條 下井預檢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各項規定;入井攜帶米尺、筆、紙等,在井巷中行進和工作面檢查時,都必須注意8、自身的安全;發現事故隱患要積極主動地及時處理并上報應急辦。第六條 預防檢查的主要內容:1、熟悉了解礦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區的分布位置和管理情況;2、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瓦斯超限、空班漏檢、盲巷不閉、局扇停風、風量不足、循環串聯、防塵設施不全或損壞、干打眼,不用水炮泥、電器失爆、風電不閉鎖、采掘供電不分開、滅火器材失效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隱患和頂板、運輸、水、熱源等方面的重大隱患;3、檢查礦井自救器配備和工人佩戴、操作、使用的熟練情況;4、檢查XX應急處置預案的學習情況;5、檢查并參加礦井每年一次的反風演習;6、檢查井下電焊、火區啟封、瓦斯排放、盲巷管理、巷道貫通,震動性放炮等安全技術工作的9、措施落實情況;7、認真糾察、制止“三違”行為。第七條 深入井下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切實做到“有巷必查、有巷必入”,對查出的隱患,責成現場負責人立即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隱患要填寫三聯單,一份交應急辦,一份報安全科,一份單位自存。對限期解決的隱患,要認真進行復查驗收。對危及安全生產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作業場所,要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積極協助處理。若檢查工作不認真,沒有發現隱患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責任。第八條 預檢結束后,要繪出通風系統、巷道設施及采區示意圖,注明檢查行走路線,將發現的事故隱患記入下井預檢記錄本內,各單位技術員要進行考評。第九條 對于查出的事故隱患,當日須立即向應急辦匯報,落實10、跟蹤督查責任。并向礦安全科報告。第十條 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檔案。應急辦對預防檢查資料收集歸納匯總,月末向集團上報預防性檢查資料報表。第十一條 建立預防檢查工作考核制度。應急辦對每次預防檢查情況進行考評打分,作為月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十二條 應急辦每季度對預防性檢查作出季報,填寫報表報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年終進行書面總結并存檔。附件4:XX應急管理培訓、訓練考核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應急值守的管理,提高我礦應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應急管理培訓的要求和訓練考核。第三條 應急辦、政工科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提高員工應急意識,熟悉各類災害的應急救援程序及11、自救、互救知識。第四條 勞動人事教育科應組織編制對各類專業應急人員、企業員工的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時對培訓進行總結,內容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師資、受訓人員、培訓效果、培訓考核記錄等。第五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每月至少集中學習一次,每次不少于兩小時,內容以突發事件的處理流程和辦法為主。學習由應急辦副主任召集、準備材料、組織考核等。每季度對礦應急值守人員考核一次,不合格人員應停止其應急值守資格。第六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的值班考勤,交接班記錄由調度指揮中心負責考核,無故不值班、交接班交接不清等情況,每發現一次視情節輕重,處罰當事人100至500元。第七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當值期間井上下工作現12、場發生輕傷或僥幸事故,對事故當班應急值守人員罰款500元,同組其他值班人員每人罰款200元,其他責任按運河管理模式進行辦理。第八條 值班期間井上下作業現場發生重傷或重大僥幸事故,對事故當班帶班人員罰款1000元,其他值班人員每人罰款500元,其他責任按運河管理模式進行辦理。第九條 值班期間出現死亡事故,對事故當班帶班人員罰款2000元,其他值班人員每人罰款1000元,其他責任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或礦處理。第十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在當值期間能正確指揮,針對突發事件迅速啟動各項應對措施的,將給予一定的值班補助。對季度內能科學指揮,按預案操作,實現安全生產對應急值守人員按有關標準給予適當經濟補助。附件13、5:XX裝備器材配備維護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的管理,提高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的利用率,使各部門、各單位更好的完成各種應急救援任務,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庫存的救援裝備器材和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機電科負責。各單位的裝備器材和設備設施維護管理,由所在部門和單位負責。第三條 各應急救援隊伍的裝備器材數量、質量、技術含量,要滿足所擔負救援任務的需求。第四條 要落實裝備器材管理責任制,大型應急救援器材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五條 個人使用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集中管理,登記造冊,定期檢查和維護。第六條 加強對應急救援裝14、備器材的管理,防止被盜、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第七條 應急辦負責組織應急指揮組成員,對各部門、各單位的救援裝備和管理情況進行查驗。附件6:XX應急預案修訂制度第一條 為提高我礦的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規范我礦的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預案的編寫要依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等有關要求。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了礦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各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辦法。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15、急預案構成。第五條 綜合應急預案是為明確各類突發事件分級分類和應急預案框架體系,規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總體規范性文件,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第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分為頂板事故應急預案、井下水災事故應急預案、井下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瓦斯煤塵事故應急預案、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供電線路事故應急預案和通風機事故應急預案七個專項預案。第七條 部門應急預案是各有關單位根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自身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第八條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根據16、有關法律、法規和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結合自身實際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第九條 綜合應急預案由生產科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由生產科會同有關部門牽頭制定;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單位制定;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制定。第十條 審批備案:1、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集團和XX市煤炭工業局審核批準,在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由礦印發實施。2、部門應急預案,報礦審核批準、備案,涉及全礦性的由礦印發實施,部門性的由本部門印發實施。3、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礦批準后實施,同時報礦備案。第十一條 預案編制涉及單位要遵照預案,認真抓好貫徹實施。應急辦根據工作需要,對各項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檢查。第17、十二條 正常情況下,應每年修訂一次,遇下列情況應及時修訂:1、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2、機構和人員發生變化時;3、危險源發生變化(包括危險源的種類、數量、地理位置);4、應急機構和應急人員發生變化時;5、應急設備設施發生變化時;6、應急演練后發現存在不符合項時;第十三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生產科。附件7:XX應急預案評審制度第一條 為提高我礦的應急管理能力和應急處置水平,規范我礦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礦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各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評審辦法。第三條 評審中要檢查預案的編寫是否符合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生產經營單位安18、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等有關文件。第四條 各應急預案的評審人員綜合預案和七大專項預案:礦副總及以上領導、各生產科室負責人、預案中涉及的應急負責人員和應急小組組長等。部門應急預案:本單位預案實施人員、預案編寫人員、部門負責人、部門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等。第五條 綜合預案、頂板事故應急預案、井下水災事故應急預案、井下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瓦斯煤塵事故應急預案、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共一綜合五專項預案由生產科牽頭評審。供電線路事故應急預案和通風機事故應急預案由機電科牽頭評審。第六條 預案的編寫和修訂、評審由牽頭單位組織。第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生產科。附件8:XX應急預19、案演練制度第一條 為提高我礦的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規范我礦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礦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演練辦法。第三條 根據礦安全生產任務要求和安排,應急辦主任選擇適合的演習日期,報請礦研究決定。第四條 學習日期確定后,生產科組織編寫應急預案演練措施,應急辦組織編寫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應急辦負責將措施和方案傳達到各參演單位。第五條 各單位接演習措施和方案后,立即組織職工進行學習貫徹。利用班前會和班后會時間,學習演習所用到的一切應急知識。第六條 預案演練前,井上下各現場應做好準備工作,不能因演練而產生恐慌情緒,影響現場安全。第七條 預案演練開始20、后,調度員應在分種內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說明發生災害的地點、時間,啟動某個預案。第八條 各地點接通知后,應按預案要求,進行停電、停水,迅速有序的按既定避災路線撤離。撤離時可扔掉除毛巾、自救器和礦燈之外的工具包等,減輕負重,加快行進速度。第九條 井下工作人員撤離時以迎頭、采面為單位,各單位必須由跟班副區長組織、指揮,安監員協助跟班人員指揮撤離。下水平人員到達暗斜井上扒鉤時向調度室匯報撤離人員情況,包括單位、人數、匯報人姓名等。第十條 上水平工作人員和到達上水平的人員在井口附近排隊并清點人數,匯報調度室。第十一條 各單位人員升井后,在副井口東集結,迅速清點全區升井人數,及時匯報調度室和工區。第十二21、條 礦在演習前成立演練指揮部,宣布演練開始與結束,協調與研究演練中出現的問題。第十三條 各單位升井人員升井后不能解散或離開,直到演練結束或接到演練總指揮部命令。第十四條 升井人員和應急搶險人員由指揮部安排任務,及時將任務完成過程和結果匯報指揮部。第十五條 各參與演習單位負責人、應急指揮人員、應急搶險小組組長等在演習結束后,由應急辦主任組織以上人員在合適的時間召開會議,總結演習中的經驗與教訓,針對問題制訂措施加以改進。第十六條 應急辦對演練中出現的問題和礦制訂的改進措施進行整理存檔,并在之后的工作中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應急辦公室。附件9:XX應急管理工作評估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22、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評估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經驗教訓,更加有效地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應急辦對本礦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編寫半年度、年度總結評估報告,按要求上報。第三條 總結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1、安全生產應急機構、應急平臺、應急體系建設情況;2、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事故救援情況、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情況;3、預案編制、執行及演練情況;4、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情況;5、事故救援效果及存在的問題;6、應急管理培訓及宣傳教育情況;7、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23、突出矛盾、問題及對策、建議;8、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經費投入情況;9、相關總結評估報告附表(見附件1)。第四條 總結評估時間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總結評估報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完成評估。 第五條 應急辦負責對本礦的每一起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成功救援情況及時進行總結評估,逐起事故編寫救援總結評估報告,按要求上報。第六條 救援總結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1、事故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3、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4、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及組成情況;5、專業救援隊伍、裝備調用情況以及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6、救援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救援過程中應用的裝備及技24、術情況、專業救援隊伍的搜救情況;7、事故原因和性質的簡要分析;8、事故救援的經驗和教訓,包括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和救援組織、協調、指揮及救援隊伍、專家、裝備、技術等方面;9、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救援隊伍改進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10、事故現場相關圖紙資料,現場搶救的有關圖片。第七條 救援總結評估報告時間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救援總結評估報告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八條 應急辦對本礦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按要求上報。第25、九條 應急辦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確保能夠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匯總、分析、總結、上報。第十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應急辦公室。附件10:XX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和總結評估工作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和總結評估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經驗教訓,更加有效地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應急辦對本礦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編寫半年度、年度總結評估報告,按要求上報。第三條 總結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1、安全生產應急機構、應急平臺、應急體系建26、設情況;2、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事故救援情況、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情況;3、預案編制、執行及演練情況;4、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情況;5、事故救援效果及存在的問題;6、應急管理培訓及宣傳教育情況;7、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問題及對策、建議;8、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經費投入情況;9、相關總結評估報告附表(見附件1)。第四條 總結評估報告上報程序與時間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總結評估報告于每年的6月28日和12月28日前報送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季報表于每季度末前報送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五條 應急辦負責對本礦的每一起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成功救27、援情況及時進行總結,逐起事故編寫救援總結報告,按要求上報。第六條 救援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1、事故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3、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4、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及組成情況;5、專業救援隊伍、裝備調用情況以及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6、救援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救援過程中應用的裝備及技術情況、專業救援隊伍的搜救情況;7、事故原因和性質的簡要分析;8、事故救援的經驗和教訓,包括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和救援組織、協調、指揮及救援隊伍、專家、裝備、技術等方面;9、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救援隊伍改進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10、事故現場相關圖紙資料,28、現場搶救的有關圖片。第七條 救援總結報告上報程序與時間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救援總結報告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送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集團和XX市煤炭工業局。第八條 應急辦對本礦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按要求上報。第九條 應急辦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確保能夠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匯總、分析、總結、上報。第十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各項報告制度,嚴格報送時限,有關報送的事項只能提前不能滯后。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系人29、:XXX聯系電話:000000傳真:0000000電子郵箱:0000000礦業集團聯系電話:000000傳真:000000XX市煤炭工業局聯系電話:0000000傳真:0000000電子郵箱:0000000附件11:XX應急聯席會議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礦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機制,促進我礦安全生產、完善應急管理體系,提升應急反應能力,為使其更加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特制訂聯席會議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應急管理水平的提高與交流,是由應急辦公室主任牽頭,每季度組織邀請一次相鄰單位(葛亭煤礦、岱莊煤礦、唐口煤礦、運河電廠)、相關企事業單位(濟礦集團、任30、城區政府)參加的應急聯席會議第二章 會議組織第三條 應急辦主任首先根據日程安排適當的時間,向礦長辦公室提出會議室使用申請,獲得批準后,通知參會人員開會的時間、地點,需準備的材料等。第四條 參會人員有分管應急辦公室的礦領導、應值班小組的小組長、外部人員有外單位應急辦領導和人員或政府分管負責人分管工業副區長。第五條 會議地點一般在調度指揮中心會議室,當有會議沖突時選行政二樓會議室。第六條 會議主持人為應急辦主任,召集單位為礦應急辦公室。第七條 參會人員為礦級領導和礦應急值守各小組組長。第八條 會議內容為(1)總結本季度遇到的突發事件和應急措施,總結經驗與不足。(2)學習外單位人員的成功經驗,優秀措31、施。(3)傳達上級應急管理辦公室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和意見。(4)分析交流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特點,研究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措施。督促協調與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解決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5)加強與外單位的溝通協調,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可聯系相關、相鄰企事業單位幫助。第九條 會議牽頭人員在會議前一天把外單位客人、上級領導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姓名、職務、到礦時間、人數等)告知礦長辦公室,礦辦擬定接待方案并向主要領導匯報,方案確定后,由礦辦會同應急辦有關人員落實方案要求。第十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附件12:XX信息員工作制度第一條 為有效采集安全隱患信息,采取有效應急處理措施,提高我32、礦安全生產水平,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信息員的職責與權限,適用于信息員現場匯報與處理協調。第三條 信息員由副區級及以上領導、群監員、安全員、青安崗和現場跟班人員組成。第四條 信息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五條 信息員要經過專業機構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第六條 信息員要認真對所分管包責任區域深入檢查,發現問題,匯報并督促解決問題。當問題嚴重時,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產整改。第七條 信息員要對發現的問題向礦應急值班人員準確描述問題或事件,對礦應急值班人員下達的指令嚴格執行,并將過程與結果及時匯報。第八條 如發生停風、停電33、瓦斯超限等重大事故,威脅現場人員安全時,及時匯報并做好撤離前的準備工作并督促人員離開、監督事故處理等。第九條 當現場發生事故時,要及時、詳細、準確的匯報,并參加事故分析,接受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發生。第十條 按時參加礦、應急辦組織的各種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認真學習上級安全指示、文件、指令,認真學習三大規程,熟悉工作地點基本情況和作業規程,掌握各生產環節質量標準,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十三條 有效信息的報告不得超過1小時,每條有效信息獎勵匯報人10元。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礦根據貢獻大小研究決定獎勵數額。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