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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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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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一、 每月上旬定期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會議由礦長主持;黨委書記及其他礦領導集團成員和生產、安全、技術、機運、采掘、供銷、保衛、礦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二、 會議內容:1 總結上月安全工作情況,分析、研究當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安全隱患,確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布置當月的安全工作。2 傳達上級2、有關安全電話會議,安全業務會議及相關文件精神,研究落實貫徹的意見和實施、整改辦法等。3 對下屬單位、部門報來的有關違反安全規程發生重大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分析和最后形成處理意見。4 研究和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三、 安全辦公會議應當做到突出重點,講求實施,會議要專專人記錄,專用記錄薄,專人整理,并形成會議紀要上報下發,狠抓落實。第二章 安全檢查制度四、 堅持礦、車間、班組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安全檢查,安全員及井下管理人員巡回檢查;堅持定期與非定期檢查相結合;普查與專查相結合;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結合。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五、 礦每旬要定期組織一次全面安全大檢查,3、由安全部門組織,礦長親自主持參加,各業務處科室、采掘、機運、通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查思想認識;查規章制度;查管理落實;查設備和環境隱患。六、 各生產車間每周由車間主要負責人組織一次安全自查、自檢、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礦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做到“三不生產”。七、 對檢查出來的問題,現場能整改的,必須立即督促有關部門人員就地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要列出整改方案和計劃,落實專人負責。并責令限期整改。八、 對上級主管部門已批準的整改方案或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求及時整改的,由于隱患單位領導不重視,措施落實不力,辦更好拖拉等原因逾期未改,對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嚴肅處理,因此4、造成事故的,要從重追究基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當事人責任。第三章 事故隱患排查制度九、 為了防止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消除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生產,局規定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督促執行。十、 礦安全大檢查及礦、區、班組的二十四小時為間斷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安全隱患可執行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切實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十一、 礦相應對各生產車間進行各類檢查時發現的各種隱患由礦安全監察部門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隱患單位落實整改并報一份局安全監察部門備案。十二、 存在安全隱患單位,須嚴格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逾期未改及發生的事故的,必須加重追究隱5、患單位領導責任。第四章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十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下達施工通知單,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準備工程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十四、技術措施編制出來以后,由技術科組織安全、生產、通防等部門領導及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礦長等措施進行審批,技術科收集各部門意見,將修改后措施打印成文,下發到各有關部門及施工單位。十五、審批單位在審批后要簽上姓名和審批日期。十六、施工單位收到措施后要及時組織每個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學習后要簽名,將簽名后的措施反饋到安全科,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認真貫徹、實施。第五章 入井檢身制度十七、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因違章人員入井6、而辭行造成煤礦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特制訂入井檢身制度。十八、入井人員入井前必須自覺接受檢查,積極配合檢身人員的工作,尊重檢身人員的人格。十九、入井人員不得以任何代借口逃避或拒絕檢身人員的檢查。二十、檢身人員如發現下行為之一者,嚴禁其入井:(1) 或拒絕檢身者;(2) 污辱檢身人員人格者;(3) 不戴安全帽者;(4) 不隨身攜帶礦燈者;(5) 身穿化纖衣服者;(6) 入井前喝酒者;(7) 不按規定隨身攜帶自救器者;(8) 經檢身查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者。第六章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二十一、為準確掌握礦每班出入井人員情況,且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的規定,礦特制訂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二十二7、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由礦燈房負責落實。調度室及各區隊給予全力配合。二十三、由各區隊、部室提供固定出入井人員的花名冊,由礦燈房根據各單位提供的花名冊,制作與礦燈編號一致的礦燈燈牌。礦燈房要妥當保管好出入井人員的花名冊。二十四、對臨時下井而無燈牌的人員,礦燈房每班必須記錄領燈人的單位、姓名和燈號,對來礦下井檢查的領導由礦陪同人員簽字登記,統一領燈和退燈。二十五、有固定燈牌人員必須憑燈牌領燈入井,出井后領回燈牌,燈牌不得私借他人,燈牌丟失人員必須及時申請礦燈房補發。二十六、礦燈房每班必須清點出入井人員情況,妥善管好礦燈牌,不得因工作失誤而丟失。二十七、對在規定時間(夜班8點、早班15點、中班23點)8、內應出班而未及時出班的人員,礦燈房必須及時將出班人員的礦燈編號及單位、姓名報告調度室。二十八、調度室接到礦燈房的報告后,調度室調度員必須立即通知相關單位領導,了解掌握未出班人員未出班的原因,且電話聯系井下有關情況,必要時指示井下安全員、區隊井下值班領導迅速趕到現場,并將了解的情況反饋至調度室。XX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使我礦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現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三條的規定,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礦設安全監察站,礦工會設群眾安全監督網站,并指定責任心強,有豐富經驗的職工兼車間安全網員,區(隊)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指9、定一名副專抓本區(隊)安全工作。安監站必須根據本礦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安全、瓦斯檢查人員,嚴禁采掘工作面空班漏檢和實行“一炮三檢”制。礦安全監督機構不得與其它職能科室合并,安全、瓦斯檢查員不得隨意精簡或安排兼職。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獎懲、技術審批和隱患排查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所有制度上墻或編印成冊,實行排版管理。第四條 完善和不斷改進通風系統,做到通風設施齊全,風量能夠滿足安全的要求,建立完整有效的防塵系統,保證職工不受塵害的威脅,不斷引進和更新瓦斯、水、火、頂板等災害的監控、管理,確保職工人身安全和10、國家財產不受損失;要按規程規定按時給職工發放各種勞動保護用品。第五條 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根據本礦實際確立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第六條 建立安全培訓中心,負責本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同時培訓中心還應配備一定的教學用品,設置一定數量的兼職和專職教師。第七條 礦每年都必須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做到、財、物優先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特別是用瓦斯的遠程監控,煤炭自燃。支護改革等方面的安全、技改經費不得隨意挪作它用或摔掉,逐步實現管理、裝備、培訓協調發展。第二章 安全目標制訂第八條 礦在制訂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11、時,必須充分體現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以國家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準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安全積極性,確定安全目標既要結合本礦的實際情況,又要充分體現各級領導對安全工作的責任。第九條 礦制訂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不能將安全指標硬性下達,而是充分發動群眾,層層制訂包保措施,直到把安全指標硬性下達到每一個崗位和個人,最后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并報礦務局審批。第十條 年度安全目標和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杜絕死亡事故及重傷、輕傷事故率;2 工程質量合格率;3 礦井有效風量率;4 機電設備12、完好率及相關指標;5 粉塵濃度合格率;6 機電運輸事故影響率;7 安全、職工安全培訓計劃;8 干部、職工安全培訓計劃。第十一條 制度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時,必須把落實計劃的方式、辦法和措施作為最根本的重要內容,確保礦井實現安全生產。第二章 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建立和健全各種安全報表的按時填報和審批制度,建立工傷事故及非傷亡事故臺帳、安全儀器、儀表及專用工具臺帳,及時填寫和更換安全圖紙。第十三條 礦技術負責人和礦長必須每日審閱瓦斯日報表,并在報表上簽字。第十四條 建立各生產車間、有關科室、重要工作崗位等一整套牌板管理系統。把有關制度、指標或警示上墻,用以提高廣大干部職13、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五條 礦安監站每月必須對有關安全報表進行分析研究,并將分析結果寫成書面材料報礦長審閱或提交安全辦公會討論,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第十六條 礦安監站具有安全技術文件、報表呈報、處理和存檔管理的義務。第三章 安全工作的現場管理第十七條 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由礦安監站組織,礦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礦性安全大檢查,每月至少一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非傷亡重大責任事故,必須臨時安排有針對性的分區域安全大檢查,并按照“三不放放”的原則,對事故認真分析,吸取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條 礦級領導干部和職能科室負責人必須安排井上、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14、,下井領導和安全員對采掘工作面和重要機臺崗位進行巡回檢查制,認真查處安全隱患,及時在現場督促整改。第十九條 對在井下查處的隱患,必須做到當班處理完畢,對整改工作量大,確實在本班難以完成的,必須由帶班班長在現場進行交接班。第二十條 對于瓦斯限期、采煤工作面初次來壓放頂、巷道貫穿和大面積垮冒頂等重大安全隱患,礦長必須由專人在現場負責指揮整改,直至該重大隱患排除為止。第二十一條 干部違章指揮、職工違犯勞動紀律和違章作業是引發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礦把在井下抓“三違”作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來考核,把煤礦安全獎懲條例落實到實處。第二十二條 礦在落實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崗位責任制時,15、必須同時制訂適應的保證措施,把安全工作融入責任制中嚴格考核。第四章 職工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六條規定的和黃石礦務局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礦應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要做到持證上崗,充分利用職工培訓中心對新招收工人和在崗職工干部進行培訓和輪訓,對考試不合格的不允許上崗工作。第二十四條 為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安全思想意識,安全教育工作必須做到天天講、班班講、因此礦領導、安監站要充分利用職工班前會、每周一至二次的安全活動日等時間,安排工程技術人員結合本礦實際給職工講授安全知識,開展事故案例分析,把安全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到,讓“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人心。第二十五條 安全工作黨、政、工、團必須齊抓共管,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到安全生產的全過程,安全意識不強、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安全考核不合格的領導,不能繼續選拔任用。安全培訓不到位,宣傳教育聲勢不大,形成單一,或者只抓物質文明建設,不重視文明建設,礦區面貌臟、亂、差的單位,同樣要追究領導集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