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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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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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礦井防治水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體系。第二條 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則,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礦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實2、責任,保證防治水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第三條 由總工程師為技術領導,地測部門和其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的統一協調指揮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務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司有關礦井防治水工作規定、指令、條例。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第七條 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分責任定期落實。第八條 根據礦井年度生產接續情況,安排各類補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計劃。第九條 落實具體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3、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章 崗位職責第十條 總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總責。第十一條 總工程師是防治水技術管理責任體系的具體領導者,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實施防治水總體規劃,審批防治水施工措施。第十二條 副總經理對分管的防治水工作負責具體的防治水工程的組織和落實。第十三條 安全副總和安全部長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第十四條 通防副總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做好防治水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工作。第十五條 地質測量部門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第十六條 技術部負責全礦防治水4、措施的技術業務管理。第十七條 機電部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使用、維護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十八條 供應部門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應和保障。第十九條 調度室負責防治水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第二十條 安監部負責防治水工作安全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各隊組對所在工作地點,水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第二十二條 各隊技術人員對承擔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任務負直接技術責任。第二十三條 全礦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 第四章 部門職責第二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責任部門,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體業5、務。(1)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及時填繪。 (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為礦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依據。(3)加強對老空區和頂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督執行,徹底消除礦井水害隱患。(4)編制礦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計劃和年度礦井水害預防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5)參與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6)排查礦井水害隱患,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水害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和礦領導匯報。(76、)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第二十五條 技術部根據井下采掘工程接續情況和有關水文地質條件,負責防排水系統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設計,井下專門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審批、落實,并直接參與礦井水情、水害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1)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2)對有發生礦井水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并督促執行。(3)審批處于富水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無防水設施安排的作業規程不能審批。(4)井下發7、生水情隱患,要及時安排專業人員到現場查看,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共同制定針對性措施,避免對生產和安全造成影響。第二十六條 機電部們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點的設備運轉都需要機電部門做出可靠保證。因此,機電部門負有礦井防治水機電設備選型、保障供給、方案制訂、設備使用與維護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責任。(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門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3)與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4)當采、掘工作8、面涌水量較大,采、掘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部門具體協助有關防排水責任隊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各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第二十七條 供應部門是礦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購工作,保證器材的優質、可靠、完好。(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專帳管理。(3)保證采、掘隊組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4)夏季防洪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9、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水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水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和記錄及水害處理情況。(1)對井下有水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2)發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3)各種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6)負責夏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第二十九條 安監部門對全礦防治水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10、負責全面監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實施全過程動態安全監督檢查。(1)參加各類防治水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規程中防治水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水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2)安排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隱患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水害事故。(4)負責對水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探鉆隊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11、。(1)探鉆隊要根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定安裝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2)凡采、掘隊組無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務,由探鉆隊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并報礦技術部門、安監部門等審批。(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的區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查看。(4)協助相關隊組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第三十一條 機電部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12、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3)協助有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第三十三條 各采、掘隊組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1)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包含有關防治水工作內容,在作業規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水工作同時進行。(2)各隊組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3)制訂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行。(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水任務。(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