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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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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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我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件能夠持續穩定地保持下去,把各類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一、明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一)、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2、全面負責。(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是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第一責任人。(三)、各分管生產、機電、通風、安全的副職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負責。(四)、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隱患排查和治理。(五)、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六)、按照“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礦組織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上級煤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進行監督檢查。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準確認定(一)、隱患的確定捕捉:主要依靠煤礦各分管系統在其日常3、安全檢查的基礎上,依據點、線、面全面檢查,對現場不能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隱患認定為排查隱患。(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按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規定認定。(三)、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時,必須按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辯識認定,并記錄在案,建檔登記。(四)、有下列情況的均認定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的10%的;(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4、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4)未按規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5)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2、瓦斯超限作業:(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2)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3)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6)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7)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5、出裝備和儀器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1)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鐘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鐘,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3)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4)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設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1)礦井總風量不足的;(2)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3)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6、配的;(4)違反規定串通風的;(5)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7)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8)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9)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2)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7、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控放水的;(4)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7、超層越界開采:(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8、有沖出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1)有沖出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2)未進行沖出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燃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燃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2)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8、層自然發火的;(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4)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5)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工藝:(1)被列入國家應予以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礦井在xx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后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3)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9、,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4)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5)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7)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1)單回路供電的;(2)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12、新建煤礦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10、模:(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2)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3)改擴建礦井并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1)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2)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11、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5)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1)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2)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15、有其12、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專用回風井的;(2)未實行壁式開采的;(3)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礦井,同一煤層超過一個回采工作面和二個掘進工作面的;(4)以掘代采的;(5)下井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未在井口掛牌明示的;(6)沒有按核定生產能力配備相應數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并持證上崗的;(7)一證多坑礦井超出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范圍開采的;(8)主提升井兼作回風井無控制外部漏風措施、漏風超過規定的;(9)井下作業人員未在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接受配訓教育并考核合格的;(10)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許可范圍的;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與治理(一)、成立重13、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組組 長:馮宏偉(礦長)副 組 長:樊鵬、劉洧源、劉西伍、趙愛敏成 員:劉志軍、景孟佳、董俊鵬、李云飛、趙西川、李建松、宗志強(二)安全生產隱患分級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1、每月初由礦長親自組織相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認定。2、排查以“一通三防”為重點,從采、掘、機、通、運各環節入手,認真辯識認定,并做好記錄,查出的隱患建檔備案。3、本礦井排查的安全生產隱患主要是煤礦生產現場,生產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導致事故發生的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提升、火災、水災和其它方面的隱患。4、列為排查的隱患必須由各分14、管負責人及時上報到礦生產調度室(兼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辦公室)。5、生產調度室將捕捉到的排查隱患按照權限、責任、資金、難度四個原則進行篩選和分類。6、通過分類,一些需求資金較多,處理解決難度大的重大隱患必須報礦長負責解決;一些投資小,難度小的隱患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決。7、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每月至少組織三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8、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由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進行限期整改,駐礦“三委派”人員組織驗收合格后報礦長簽字備案。9、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15、織實施,整改結束后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符合標準方可恢復生產。10、堅持每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對煤礦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每班排查工作由下井帶班的礦級領導負責,組織當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對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當班能整改的由帶班礦長負責立即整改;當班不能整改的由帶班礦長向礦長匯報后,礦長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進行限期整改,駐礦“三委派”人員組織驗收合格后報礦長簽字備案。11、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行為,對查出的隱患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立即停止生產,排查隱患。12、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堅持“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全16、面負責,分管副職,技術負責人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13、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確實可行的防范措施進行隱患處理,對于裝備設施上的安全生產隱患絕對不準帶病運行,堅決地限期整改合格。14、安全生產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先停止其它工作,進行隱患處理,直到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成為止。15、煤礦必須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急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隱患整改責任1、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報告是一項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現場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科室、各部門必須堅持經常17、排查與定期排查相結合,監督檢查和定期“會診”相結合的辦法,將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實處。2、礦安全科負責安全生產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和統計報告。3、明確實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的目的,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制,避免推委扯皮,拖拖拉拉,責任不到位的不良傾向,促進解決問題的主動性,保證人員落實、資金落實、設備落實、措施落實,處理隱患及時,達到“預防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4、凡是因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不落實、不徹底、導致事故的發生,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五、執行每月、每季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1、煤礦要將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標準張貼到井口、檢身房等場所,提高職工辯別、認定安全生產隱患的能力。2、煤礦企業重大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書面報告,以遞交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圖等材料形式,上報上級煤礦安全監督部門。3、每季度第一周要將上季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整改情況(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書面報告縣安監局。4、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發火、沖擊地壓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時應當及時報告上級煤炭安全監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