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電力公司員工“雙重體系”建設考核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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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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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保電力公司員工雙重體系建設考核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雙重體系”獎懲考核制度1 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xx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雙重體系”建設的順利進行,將“雙重體系”建設培訓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的“雙重體系”建設考核獎懲管理。3 考核依據 3.1 “雙重體系”領導小組按照“雙重體系”建設培訓計劃對2、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3.2 “雙重體系”領導小組按照隱患排查計劃定期對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檢查。3.3 “雙重體系”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級進行“雙重體系”建設考核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核報總經理審批。3.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雙重體系”建設的績效考核,安全員負責監督。4 實施細則4.1 一般規定4.1.1 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管理辦公室按照獎懲細則審核,提出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4.1.2 對“雙重體系”建設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議,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4.1.3 發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雙重體系”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3、,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4.1.4 所罰款項由被罰部門或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到財務部門繳納,不得攤入生產成本。4.1.5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進行獎懲,并接受全員監督。4.1.6 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雙重體系”領導小組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4.2 獎勵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或物質獎勵。4.2.1 認真執行“雙重體系”建設管理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雙重體系”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1000元和800元。4.2.2 對“雙重體系”建設工作,提出4、合理化建議的部門和個人,每半年至少匯總一次,經相關職能部門評估后,根據綜合評審等級給予50-1000元獎勵。4.2.3 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500元。4.2.4 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4.2.5 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500元。4.2.6 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5、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5000元。4.2.7 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獎勵100元到500元。4.2.8 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4.3 處罰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4.3.1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4.3.1.1 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500元到200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6、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4.3.1.2 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并分別處以50元到200元的罰款。4.3.1.3 對于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4.3.2 違章違紀處罰4.3.2.1 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并處以20元的罰款。4.3.2.2 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200元到1000元的罰款。4.3.2.3 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7、通報批評,并處以50元的罰款。4.3.2.4 對車間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的罰款。4.3.2.5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50元到1000元的罰款。4.3.2.6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4.3.3 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4.3.3.1 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4.3.3.2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8、改通知書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500元的罰款。4.3.4 加重處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4.3.4.1 違章指揮,造成因工重傷、輕傷及重大未遂事故的給予責任人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4.3.4.2 發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對責任人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xx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xx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