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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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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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學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號令)等有關部門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一、明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消防設施包括:建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手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消防廣播系統、防排煙系統、正壓送風系統、消防電梯、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外消火栓、消防專用水泵(含水泵控制柜)、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消防給水管網2、懸掛式自動滅火器、消防控制柜等固定設施。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應急照明燈及其他救助器材(防毒面具、緩降器、消防斧等)等。消防標志包括:1、指示性標志(如指示滅火器、消防栓、手動啟動器、火警電話等所在位置的標志);2、禁止性標志(如禁止吸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堵塞等標志);3、提示性標志(主要由指示疏散通道方向和標明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標志);4、警告性標志(如當心觸電、當心燙傷、當心腐蝕、當心瓦斯等標志)。二、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標志的維護、檢測及其責任劃分(一)建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手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消防廣播系統、防排煙系統、正3、壓送風系統、防火卷簾、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水箱、消防給水管網(室內)、懸掛式自動滅火器、消防控制柜等消防設施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維護、檢測和維修、更新。(二)消防電梯、防火門、應急照明燈、消防給水管網(室外)、消防專用水泵(含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消防沙箱、各類消防標志等室內外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由后勤管理處負責維護、檢測和維修、更新。(三)滅火器、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及其他救助器材(防毒面具、緩降器、消防斧等)等由保衛處負責維修和更新。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志等使用管理責任劃分(一)建筑物室內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志的完好有效性檢查和清潔衛生由建筑物使用單位負責,建筑物公共區域的4、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志的完好有效性檢查由該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清潔衛生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二)需要定期檢測和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與有資質的消防公司簽訂維護保養合同,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保養。(三)各建筑物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由該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單位負責,值班人員需經專業培訓后持證上崗。(四)建筑物室內外供電線路、配電室的定期巡查、維護和更新(獨立法人單位、外租房屋、駐校外單位的室內外專用線路自行管理維護)由后勤管理處負責。室內線路的日常檢查由其使用單位負責。引線、接線必須持有有效上崗證的專業電工進行,自行接線、引線線路引發火災事故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五)學校所有避雷設5、施的檢查、檢測、維修和更新由后勤管理處負責。(六)根據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學校出租房屋(包括駐我校的外單位)的出租合同必須附有消防安全責任條款,明確出租房屋的用途、準許最大用電負荷、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標志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責任,以及出租方和承租方其他方面的消防責任范圍,房屋出租單位代表學校承擔消防管理和隱患整改責任。(七)在無火災發生的情況下,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以上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志及其附6、件和線路。因檢修、建筑裝修和改造確需移動、更換消防安全設施時,必須事先向學校保衛處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須負責將消防安全設施、消防標志等恢復原狀。(八)建筑物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是與建筑物的使用用途相適應的,未經保衛處批準,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變更建筑物的使用用途。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審核審批程序。確需部分變更的,必須經保衛處同意后,對變更部分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相應調整和補充。四、消防安全逐級檢查制度(一)校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1、檢查時間:每季度一次(具體時間由維護學校穩定領導小組組長決定)。2、檢查組成員:維護學校穩定領導小組(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7、全體成員3、檢查方式:看材料、查記錄、聽回報、看現場。4、檢查內容:(1)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主要檢查各二級單位的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實際開展情況,職工特別是新進職工培訓情況、特種崗位人員培訓情況、安全值班員和安全管理員培訓情況、學生實驗、實習安全操作規程課前培訓情況、學生節假日放假前等日常教育培訓情況。(2)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主要檢查各二級單位及其下屬部門的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及執行情況,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建立及各部門、各崗位責任人指定情況,二級單位與下屬各部門、各崗位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責任書簽訂及落實情況。(3)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8、情況。二級單位消防檔案指定專人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小組名單、下屬各部門責任人名單、各崗位責任人名單、重點部位(崗位)防火巡查人員名單、單位與下屬部門(部位)簽訂的防火安全責任書、學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責任合同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記錄;消防安全會議記錄、消防檢查記錄、防火巡查記錄、消防控制室設備運行記錄;防火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檔案包括:教室、實驗室、辦公室、研究室(所)、圖書館、檔案室、資料室、車間、倉庫、操作間、商店(超市)、危險物品庫、油庫、配電室、鍋爐房、學生公寓、單身教工宿舍、報告廳、演出廳等場所防火安全制度及實驗室、9、研究室(所)、車間、操作間、消防控制室、電工、電焊工、鍋爐工等部位(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記錄;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及維護維修記錄;滅火演練、疏散逃生演習方案和演練、演習情況記錄;房屋出租合同。(4)單位消防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情況。(5)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6)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8)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5、檢查記錄負責組織檢查的單位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二)二級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制度1、檢查時間:每月一次(具體時間由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10、決定)。2、檢查組成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3、檢查方式:看材料、查記錄、聽回報、看現場。4、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疏散通道、應急照明燈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4)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5)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6)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線路敷設是否符合規范,是否存在線路老化現象; (7)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8)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9)學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房屋出租單位負責);(10)電工、11、電焊工、司爐工、機動車駕駛教練員、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等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12)學生宿舍、教室和報告廳、大學生藝術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是否存在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現象,在門窗、陽臺等部位是否存在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1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14)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15)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16)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5、檢查記錄二級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部位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三)重點部位防火安全巡查制度1、巡查12、時間:每日。2、巡查頻次:人員密集場所2小時巡查一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巡查2次。3、巡查方式:現場查看。4、巡查人員:由二級單位指定在相應部位工作人員或承擔此項工作的人員擔任。承包、委托經營單位由代表學校發包、委托單位監督、督促承包、受托單位指定人員執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出租房屋由學校出租單位監督、督促承租方指定人員執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5、巡查部位:學校以下部位須執行每日巡查制度學生公寓、食堂、教學樓(門衛值班員)、校醫院、體育館、禮堂、報告廳、超市(商店)、杏園、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幼兒園、網絡中心、電視(廣播)臺、車庫、油庫、易燃易爆或劇毒、放射性物品存放室、圖書館、檔案館、圖書資料室、教13、材書庫、實驗室、計算機房、研究室(所)、承擔國家重點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校機要室、校視頻監控中心、能源中心、維修中心以及外單位設在我校的通信基站、郵政所、儲蓄所、政通超市等。校醫院、學生宿舍、教學樓、實驗樓、網絡中心、配電室等部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部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6、巡查的內容:(1)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存在遮擋現象;(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14、況。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填寫火災隱患報告書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7、巡查記錄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四)保衛處消防安全檢查制度1、檢查時間:每周檢查一次。2、檢查人員:保衛處人員3、檢查方式:查材料、看記錄、看現場4、檢查內容:同校級檢查5、檢查記錄:保衛處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五、消防檢查通報制度學校每次消防檢查結束后,需將檢查情況進行全面匯總,并將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存在消防隱患的單位在學15、校辦公網上進行公示,并作為二級單位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一)火災隱患的概念公安部第73號令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3)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二)火災隱患的主要表現形式(16、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7)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8)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9)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10)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1117、)對火災隱患經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12)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三)消防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當當場責令整改,并由負責組織檢查的單位督促落實,整改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7)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81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四)火災隱患防范措施對于各級檢查中發現又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隱患整改期間使用或管理單位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1、指定專人看護或值班巡查;2、消除隱患場所一切可能引發火災的因素;3、必要時停止該場所的開放使用。(五)校級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不能當場整改的其他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經費渠道明確的,由保衛處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責任單位交叉、經費渠道不明或二級單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由保衛處提出隱患整改措施和落實防范措施建議書,提交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確定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及經費來源,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19、示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同時報學校保衛處備案。(六)二級單位隱患整改制度二級單位防火安全檢查中發現不能當場整改的其他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屬于本單位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部門和整改責任人限期整改;整改責任不屬于本單位,但整改責任單位明確的,檢查單位制作隱患登記臺賬,提出整改措施,經檢查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簽字后分別報整改責任單位和保衛處,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簽字后及時進行整改。保衛處在建立隱患登記臺賬的同時和檢查單位一起共同督促整改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責任單位不能及時整改的,由保衛處下達隱患整改20、通知書限期整改;責任單位交叉、經費渠道不明或二級單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保衛處提出隱患整改措施和落實防范措施建議書,提交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確定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及經費來源,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示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同時報學校保衛處備案。(七)公安消防機構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隱患整改制度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對我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由保衛處根據火災隱患內容提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建議書報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經費渠道明確的,由消防安21、全管理人批示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責任單位交叉、經費渠道不明或二級單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決定提交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確定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及經費來源,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示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由保衛處會同整改責任單位共同向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整改回復和申請驗收,保衛處制作隱患整改臺賬。七、消防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劃分(一)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志等存在的隱患由維護、維修、更新和使用管理責任劃分中規定的單位進行整改。(二)屬于應當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其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整改。(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根據合同中有關消防安全責任條款的規定22、,屬于承包方、承租方或受托方整改責任的,由學校發包、出租、委托單位負責督促其進行整改;屬于學校整改責任的,具體整改單位參照(一)、(二)條規定執行。八、整改經費保障(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管理處、保衛處消防經費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二)其他二級單位消防隱患整改所需經費從本單位成本費中列支。(三)重大隱患整改專項經費由整改責任單位向維護學校穩定領導小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提寫消防隱患整改專項經費申請報告。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保養規定1、根據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滅火器必須報廢:(1)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水基型滅火23、器6 年;b)干粉滅火器10 年; c)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2)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a)筒體、器頭按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b)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c)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d)筒體嚴重變形的;e)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f)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g)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h)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i)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j)沒有間歇噴射機構24、的手提式滅火器;k)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l)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m)被火燒過的滅火器;n)按GA 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o)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滅火器每2年充裝維修1次。2、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第規定: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委托由資質的公司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并填寫檢驗檢測記錄。點型感煙探測器運行2年后,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公司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進行相關功能測試,不合格者強行報廢。基于此規定,學校應通過招標與有此資質的專業公司簽定維護保養合同,平時出現故障保證24小時內予以修復,每季度對系統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填寫檢測報告,每隔3年對系統所有報警探頭進行一次全面清洗,同時各類消防探頭應有不少于10%的備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