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電纜敷設工程管理制度(方式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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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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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企業電纜敷設工程管理制度(方式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電 纜 敷 設 規 定1.1 一 般 規 定1.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應保證電纜路徑最短。3 應便于敷設、維護。4 宜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應保證供油裝置合理配置。1.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均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2、油電纜,其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算。1.1.3同一通道內電纜數量較多時,若在同一側的多層支架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由上而下”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配置。2 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上,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實3、行耐火分隔時,應配置在不同層的支架上。1.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規定:1 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疊置。2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疊置。3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1倍電纜外徑的空隙。1.1.5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宜保證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小的原則確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1.1.6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4、,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1 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2 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3 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1.1.7 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在熱力管道的上部。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的允許距離,除城市公共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執行外,尚應符合表的規定。表1.1.7 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的允許距離(mm)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電力電纜控制和信號電纜熱力管道平行1000500交叉500250其他管道平行1501001.1.8抑制電氣干擾5、強度的弱電回路控制和信號電纜,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6.6條第3.6.9條的規定外,當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措施:1 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宜更遠。2 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3 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也可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或盒中。1.1.9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1.1.10 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可能范圍應保證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6、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埋地或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2 電纜在空氣中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上方。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下方。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4 電纜線路中不應有接頭;如采用接頭時,必須具有防爆性。1.1.11用于下列場所、部位的非鎧裝電纜,應采用具有機械7、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1 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內、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電纜區段。2 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1.1.12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戶外使用時,宜采取罩、蓋等遮陽措施。1.1.13 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場所,應采取下列措施:1 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2 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1.1.14 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或樓梯走道上。1.1.15 在工廠的風道、建筑物的風道、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8、禁敷設敞露式電纜。1.1.16 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采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2 除上述情況外,宜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1.1.17 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1 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2 35kV及以上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3 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度量時的9、附加長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1.1.18 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 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 對35kV以上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算;線路采取交叉互聯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2 對35kV及以下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時,宜計及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3 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1.2 敷設方式選擇1.2.1 電纜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境特點和電纜類型、數量等因素,以及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和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10、。1.2.2 電纜直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在廠區通往遠距離輔助設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經常性開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在城鎮人行道下較易翻修情況或道路邊緣,也可采用直埋。2 廠區內地下管網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屬、高溫液體溢出的場所,待開發有較頻繁開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3 在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范圍內,不得采用直埋。1.2.3 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以及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叉時,應采用穿管。2 地下電纜通過房屋、廣場的區段,以及電纜敷設在規劃中將作為道路11、的地段,宜采用穿管。3 在地下管網較密的工廠區、城市道路狹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難的通道等電纜數量較多時,可采用穿管。1.2.4 下列場所宜采用淺槽敷設方式:1 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2 通道中電力電纜數量較少,且在不經常有載重車通過的戶外配電裝置等場所。1.2.5 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化學腐蝕液體或高溫熔化金屬溢流的場所,或在載重車輛頻繁經過的地段,不得采用電纜溝。2 經常有工業水溢流、可燃粉塵彌漫的廠房內,不宜采用電纜溝。3 在廠區、建筑物內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但不需要采用隧道,城鎮人行道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同時不屬于上述情況時,宜采用電纜溝。4 有防爆、防火要求12、的明敷電纜,應采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1.2.6 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采用隧道。2 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且位于有腐蝕性液體或經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以及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采用隧道。3 受城鎮地下通道條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下,與較多電纜沿同一路徑有非高溫的水、氣和通訊電纜管線共同配置時,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設電纜。1.2.7 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墻、柱敷設;當數量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豎井。1.2.8 電纜數量較多的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處,宜在其下部設置電纜夾層。電13、纜數量較少時,也可采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1.2.9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化學腐蝕液體溢流的場所,廠房內應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建筑物或廠區不宜地下敷設時,可采用架空敷設。1.2.10 明敷且不宜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采用懸掛式架空敷設。1.2.11 通過河流、水庫的電纜,無條件利用橋梁、堤壩敷設時,可采取水下敷設。1.2.12 廠房內架空橋架敷設方式不宜設置檢修通道,城市電纜線路架空橋架敷設方式可設置檢修通道。1.3 地下直埋敷設1.3.1 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1 應避開含有酸、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2 無防護措施時,宜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14、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1.3.2 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應敷設于壕溝里,并應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2 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保護板宜采用混凝土。3城鎮電纜直埋敷設時,宜在保護板上層鋪設醒目標志帶。4 位于城郊或空曠地帶,沿電纜路徑的直線間隔100m、轉彎處或接頭部位,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5 當采用電纜穿波紋管敷設于壕溝時,應沿波紋管頂全長澆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素混凝土,寬度不應小于管外側50mm,電纜可不含鎧裝。1.3.3 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外皮至15、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當位于行車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于1.0m。1.3.4 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1.3.5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1.3.5的規定。表1.3.5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m)電纜直埋敷設時的配置情況平 行交 叉控制電纜之間-0.5電力電纜之間或與控制電纜之間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0.1016、.5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0.250.5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0.50.5電纜與地下管溝熱力管溝20.5油管或易(可)燃氣管道10.5其它管道0.50.5電纜與鐵路非直流電氣化鐵路路軌31.0直流電氣化鐵路路軌101.0電纜與建筑物基礎0.6-電纜與公路邊1.0電纜與排水溝1.0電纜與樹木的主干0.7電纜與1kV以下架空線電桿1.0電纜與1kV以上架空線桿塔基礎4.0注: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于0.25m;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于0.1m; 特殊情況時,減小值不得小于50。1.3.6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于保護管,保護范圍應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17、0.5m以上。1.3.7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1.3.8 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接頭與鄰近電纜的凈距,不得小于0.25m。2 并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凈距不宜小于0.5m。3 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4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0m開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1.3.9 直埋敷設電纜采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層無腐蝕性。1.4 保護管敷設1.4.1 電纜保護管內壁應光滑無毛刺。其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所需的機械強度和耐久性,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需采用穿管抑制對控制18、電纜的電氣干擾時,應采用鋼管。2 交流單芯電纜以單根穿管時,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鋼管。1.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氣中的電纜保護管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防火或機械性要求高的場所,宜采用鋼質管。并應采取涂漆或鍍鋅包塑等適合環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2 滿足工程條件自熄性要求時,可采用阻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有耐沖擊的使用場所,塑料管應具備相應承壓能力,且宜采用可撓性的塑料管。1.4.3 地中埋設的保護管,應滿足埋深下的抗壓要求和耐環境腐蝕性的要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勻夯實時滿足抗彎矩條件確定;在通過不均勻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動頻發地區,管路縱向連接應采用可撓式管接頭19、。同一通道的電纜數量較多時,宜采用排管。1.4.4 保護管管徑與穿過電纜數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每管宜只穿1根電纜。除發電廠、變電所等重要性場所外,對一臺電動機所有回路或同一設備的低壓電機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電力電纜或多根控制電纜。2 管的內徑,不宜小于電纜外徑或多根電纜包絡外徑的1.5倍。排管的管孔內徑,不宜小于75mm。1.4.5 單根保護管使用時,宜符合下列規定:1 每根電纜保護管的彎頭不宜超過3個,直角彎不宜超過2個。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與鐵路交叉處距路基不宜小于1.0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3m。3 并列管相互間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120、.4.6 使用排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管孔數宜按發展預留適當備用。2 導體工作溫度相差大的電纜,宜分別配置于適當間距的不同排管組。3 管路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宜小于0.5m。4 管路應置于經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5 管路縱向連接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損傷的要求。6 管孔端口應采取防止損傷電纜的處理措施。1.4.7 較長電纜管路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工作井:1 電纜牽引張力限制的間距處。電纜穿管敷設時容許最大管長的計算方法,宜符合本規范附錄H的規定。2 電纜分支、接頭處。3 管路方向較大改變或電纜從排管轉入直埋處。4 管路坡度較大且需防21、止電纜滑落的必要加強固定處。1.5電纜構筑物敷設1.5.1 電纜構筑物的尺寸應按容納的全部電纜確定,電纜的配置應無礙安全運行,滿足敷設施工作業與維護巡視活動所需空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隧道內通道凈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較短的隧道中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局部段,凈高可降低,但不應小于1400mm。2 封閉式工作井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3 電纜夾層室的凈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民用建筑的電纜夾層凈高可稍降低,但在電纜配置上供人員活動的短距離空間不得小于1400mm。4 電纜溝、隧道或工作井內通道的凈寬,不宜小于表所列值。表1.5.1 電纜溝、隧道或工作井內通道的凈寬22、(mm)電纜支架配置方式具有下列溝深的電纜溝開挖式隧道或封閉式工作井非開挖式隧道60060010001000兩側300*5007001000800單側300*450600900800注:*淺溝內可不設置支架,勿需有通道。1.5.2 電纜支架、梯架或托盤的層間距離,應滿足能方便地敷設電纜及其固定、安置接頭的要求,且在多根電纜同置于一層情況下,可更換或增設任一根電纜及其接頭。在采用電纜截面或接頭外徑尚非很大的情況下,符合上述要求的電纜支架、梯架或托盤的層間距離的最小值,可取表所列數值。表1.5.2 電纜支架、梯架或托盤的層間距離的最小值(mm)電纜電壓級和類型、敷設特征普通支架、吊架橋 架控制電纜23、明敷120200電力電纜明敷6kV及以下150250610kV交聯聚乙烯20030035kV單芯25030035kV三芯300350110220kV,每層1根以上330kV、500kV350400電纜敷設于槽盒中h+80h+100注:h為槽盒外殼高度。1.5.3 水平敷設時電纜支架的最上層、最下層布置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 最上層支架距構筑物頂板或梁底的凈距允許最小值,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彎曲半徑要求,且不宜小于表1.5.2所列數再加80150mm的和值。2 最上層支架距其他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300mm;當無法滿足時應設置防護板。3 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最小凈距,不宜小24、于表1.5.3所列值。表1.5.3 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最小凈距(mm)電纜敷設場所及其特征垂直凈距電纜溝50隧道100電纜夾層非通道處200至少在一側不小于800mm寬通道處1400公共廊道中電纜支架無圍欄防護1500廠房內2000廠房外無車輛通過2500有車輛通過45001.5.4 電纜構筑物應滿足防止外部進水、滲水的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電纜溝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并行鄰近、隧道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宜加強電纜構筑物防水處理。2 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電纜溝宜位于工業水管溝的上方。3 在不影響廠區排水情況下,廠區戶外電纜溝的溝壁宜稍高出地坪。1.5.25、5 電纜構筑物應實現排水暢通,且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溝、隧道的縱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2 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必要時應實施機械排水。3 隧道底部沿縱向宜設置泄水邊溝。1.5.6 電纜溝溝壁、蓋板及其材質構成,應滿足承受荷載和適合環境耐久的要求。 可開啟的溝蓋板的單塊重量,不宜超過50kg。1.5.7 電纜隧道、封閉式工作井應設置安全孔,安全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沿隧道縱長不應少于2個。在工業性廠區或變電所內隧道的安全孔間距不宜大于75m。在城鎮公共區域開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間距不宜大于200m,非開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間距可適當增大,且宜根據隧道埋深和結合電纜敷26、設、通風、消防等綜合確定。隧道首末端無安全門時,宜在不大于5m處設置安全孔。2 對封閉式工作井,應在頂蓋板處設置2個安全孔。位于公共區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蓋的設置宜使非專業人員難以啟動。3 安全孔至少應有一處適合安裝機具和安置設備的搬運,供人出入的安全孔直徑不得小于700mm。4 安全孔內應設置爬梯,通向安全門應設置步道或樓梯等設施。5 在公共區域露出地面的安全孔設置部位,宜避開公路、輕軌,其外觀宜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1.5.8 高落差地段的電纜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階梯狀,且縱向坡度不宜大于15,電纜接頭不宜設置在傾斜位置上。1.5.9 電纜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風。當有較多電纜導體工作溫度持續達到27、70以上或其他影響環境溫度顯著升高時,可裝設機械通風,但機械通風裝置應在一旦出現火災時能可靠地自動關閉。 長距離的隧道,宜適當分區段實行相互獨立的通風。1.5.10 非拆卸式電纜豎井中,應有人員活動的空間,且宜符合下列規定:1 未超過5m高時,可設置爬梯,且活動空間不宜小于800mm800mm。2 超過5m高時,宜設置樓梯,且每隔3m宜設置樓梯平臺。3 超過20m高且電纜數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較高時,可設置簡易式電梯。1.6其他公用設施中敷設1.6.1 通過木質結構的橋梁、碼頭、棧道等公用構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質建筑設施的非礦物絕緣電纜時,應敷設在不燃性的保護管或槽盒中。1.6.2 交通橋梁上、隧洞28、中或地下商場等公共設施的電纜,應具有防止電纜著火危害、避免外力損傷的可靠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2 自容式充油電纜在溝槽內敷設時應埋砂,在保護管內敷設時,保護管應采用非導磁的不燃性材質的剛性保護管。3 非礦物絕緣電纜用在無封閉式通道時,宜敷設在不燃性的保護管或槽盒中。1.6.3 公路、鐵道橋梁上的電纜,應采取防止振動、熱伸縮以及風力影響下金屬套因長期應力疲勞導致斷裂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橋墩兩端和伸縮縫處,電纜應充分松弛。當橋梁中有撓角部位時,宜設置電纜迂回補償裝置。2 35kV以上大截面電纜宜采用蛇形敷設。3 經常受到振動的直線敷設電纜,應設置橡皮、砂29、袋等彈性襯墊。1.7 水下敷設1.7.1 水下電纜路徑的選擇,應滿足電纜不易受機械性損傷、能實施可靠防護、敷設作業方便、經濟合理等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定、流速較緩、岸邊不易被沖刷、海底無石山或沉船等障礙、少有沉錨和拖網漁船活動的水域。2 電纜不宜敷設在碼頭、渡口、水工構筑物附近、且不宜敷設在疏浚挖泥區和規劃筑港地帶。1.7.2 水下電纜不得懸空于水中,應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機械力損傷的水域,電纜應埋置于水底適當深度的溝槽中,并應加以穩固覆蓋保護;淺水區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1.7.3 水下電纜嚴禁交叉、重疊。相鄰的電纜應保持足30、夠的安全間距,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主航道內,電纜間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邊間距可適當縮小。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單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5m。3 除上述情況外,應按水的流速和電纜埋深等因素確定。1.7.4 水下的電纜與工業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受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15m。1.7.5 水下電纜引至岸上的區段,應采取適合敷設條件的防護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岸邊穩定時,應采用保護管、溝槽敷設電纜,必要時可設置工作井連接,管溝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處。2 岸邊未穩定時,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設以預留適當備用長度的電纜。1.7.6 水下電纜的兩岸,應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