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場磅房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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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5857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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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場磅房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煤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場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煤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條 煤場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任務、崗位職責進行作業(yè)。 第三條 煤場負責人是煤場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煤場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煤場廠長要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公司對煤場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確保全場生產安全。 第四條 現場管理人員負責煤場現場煤炭裝運、存放、場地整理及裝載機、破碎機等設備的調度指揮。負2、責監(jiān)控人員安全操作、設備安全運行。 第五條 進入場內車輛行駛速度不許超過5km/h,現場管理員要監(jiān)督各種車輛安全行車。第六條 所有運煤車輛應遵循安全運行程序:空車過磅、裝車、重車過磅。第七條 外運煤炭車輛,按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依次進入煤場,保持場內裝車秩序。第八條 上磅時速不得超過5km/h,且后面車前輪離磅距離不得少于2m。稱重時,駕駛室或車廂內嚴禁乘人或堆放雜物。不停勸阻者,驅除煤場。 第九條 運煤車輛嚴禁亂裝、亂卸、亂擠或不服從管理,否則驅除煤場或給予50200元/次的處罰。 第十條 非運煤車輛不得亂停亂放、亂行或超速行駛,勸告不聽者,驅除煤場或給予50200元/次的處罰。 第十一條 進3、入煤場的拉煤車輛司機,必須服從煤場管理人員的命令。沒有現場管理人員的命令,鏟車司機不許裝車,違者罰款100元/次。 第十二條 夜間作業(yè)車輛必須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設施不全或損壞的車輛嚴禁作業(yè)。 第十三條 坑下上煤車輛到達煤場卸煤時,卡車司機注意觀察煤堆現場安全情況,邊緣是否有裂痕出現,如有,停止作業(yè),確認現場安全后,方可作業(yè)。同時發(fā)出卸車信號。 第十四條 卸煤卡車必須在距離煤堆上部邊緣2米以外卸車。 第十五條 煤堆上的散煤由裝載機進行及時清理,在清理作業(yè)時,下部裝載機必須停止在此區(qū)域進行裝煤作業(yè)。 第十六條 裝載機在為運煤車輛裝煤時,注意觀察煤堆上部卸煤車輛和上部裝載機作業(yè),上部如有卸煤車或裝載4、機作業(yè),下部裝載機必須停止裝煤作業(yè)。 第十七條 下部裝載機正在裝煤作業(yè)時,上部上煤車輛及清理散煤的裝載機必須停止作業(yè)。 第十八條 煤場上煤、卸煤或裝煤及進入煤場車輛的司機及人員嚴禁下車,并且閑雜人等禁止在煤場隨意走動,煤場管理人員做好煤場管理工作,如發(fā)現司機下車及閑雜人員進入煤場,對煤場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對不服從管理或滋事鬧事的人員和車輛驅除煤場,造成損失的追究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礦保衛(wèi)科或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磅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磅房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安全生產的關規(guī)章制度,牢記崗位安全職責,確保自身安全和工作環(huán)境安全。 第二十一條 磅房內外應保5、持良好的衛(wèi)生狀況。輕重地磅磅體、磅面每天必須進行清掃或沖洗。磅體及磅面應確保無積水,無雜物。稱重時,其他車輛及人員須離開磅面。 第二十二條 每天用磅前首先檢查用電路、開關等是否完好,如發(fā)現問題及時找專業(yè)人員處理。日常磅器應及時維護,發(fā)現問題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及時整修。凡反映、處理問題不及時,處罰責任人50元/次,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次。 第二十三條 磅房工作人員應協助公司機電等部門對地磅進行安全檢驗。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磅房,確有需要,需經領導批準,否則,對當班所有人員每人處罰50元/次。 第二十五條 磅外車輛超過2輛時,計量人員要負責拉煤車進入場內的排隊秩序,制止搶、擠進入磅。如6、發(fā)生此類現象,將追究計量室當班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司磅員上班期間不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處罰當事人100元/次。 第四章鏟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鏟車安全管理應遵循以下規(guī)定: 1、鏟車運行、維修、外出必須由煤場當班主要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統(tǒng)一協調安排。所有鏟車不得擅自自行作業(yè)或外出作業(yè)。確需外出作業(yè)時,須經有關領導批準,煤場應做好相應記錄。 2、鏟車加油時,一律由煤場管理人員簽字,經門衛(wèi)現場檢查后方可放行。門衛(wèi)應妥善保存好原始記錄及有關手續(xù),以備核查。 3、鏟車司機應經常對機械檢查維護,出現故障應及時匯報并積極進行檢修。造成事故,按公司規(guī)定處罰。 4、鏟車司機出現事故,必須立即向煤7、場負責人匯報,同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匯報,積極采取采取措施,降低事故損失。 第五章車輛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貨運車輛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各種車輛在進入煤場執(zhí)行每小時不超過5km速度。 2、拉煤車輛要按現場管理人員指揮的的地點停車、裝車。車輛停車要保持一個車位以上的安全距離。司機不許下車。如不聽指揮,可驅除煤場。 3、托運貨車(礦貨車外)須按要求辦理進礦證,寫明車號、車主、車型、聯系電話等有關內容,同時附加該車實物照片。無證或車號、車型、車主、行車證件不能完全一致時,不能進場。 4、在煤場指揮車,必須掛警燈,插高桿旗。外來聯系業(yè)務或上級檢查工作車輛,必須經煤場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通知煤場指揮人員,方可進入。否則一律清除。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煤場要每周組織安全檢查,每月召開安全工作專題會議,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問題,實施閉環(huán)管理。 第三十條 煤場要每半年開展一次防滅火、車輛事故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活動,熟練預案流程,降低事故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銷售公司煤場負責解釋,本辦法如與國家或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以國家或上級有關規(guī)定為準。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