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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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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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yè)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類(一)傷亡事故指企業(yè)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2、重傷:指負傷后,根據國家規(guī)定經醫(y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制度指一般重傷)。3、嚴重重傷:凡發(fā)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2、為嚴重重傷。(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并喪失聽覺功能的;(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并喪失功能的;(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內臟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4、死亡。(二)非傷亡事故指企業(yè)在生產活動中,由于3、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三)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4、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二、責任追究依據(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三)煤礦安全行政法規(guī);(四)上級有關規(guī)定、指示。三、責任的劃分(一)領導和管理責任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2、技術人員編制規(guī)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xiàn)場實際,沒5、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4、跟班領導現(xiàn)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長(區(qū)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xiàn)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二)相關和連帶責任1、相關的資料、圖紙?zhí)峁┎患皶r或內容有錯誤;2、規(guī)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3、專、兼職安監(jiān)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三)直接責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lián)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不對現(xiàn)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6、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四、責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lián)責處分。(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1、凡發(fā)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60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qū)隊長)分別罰款16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2、凡發(fā)生一次輕7、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2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qū)隊長)分別罰款30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3、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單位,按照本制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guī)定執(zhí)行。4、凡發(fā)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8、其他副職罰款1.5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各罰款50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5、凡發(fā)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4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2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4000元。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9、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6、凡發(fā)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萬元;對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4000元。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7、凡發(fā)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罰款100萬元,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5萬元元。對于相關人員10、,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1萬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區(qū)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1)凡所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11、生產系統(tǒng)停工4小時至16小時;(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yè)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yè),不采取措施處理的;(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鐘以內的;(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7)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8)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9)小型物件墜入井筒;(10)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11)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12)溜12、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13)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yè)的;(14)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15)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時間6小時以上的;(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墜落的;基坑開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17)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18)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13、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罰款15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200元。(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tǒng)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2)井下發(fā)火封閉采掘工作面;(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鐘(含10分鐘)的;(5)無風巷道未及時打柵欄或沒有警示牌的;(6)不按規(guī)定時間撤除采煤工作面設備的;(7)因水災使采區(qū)停產;(8)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14、,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9)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11)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12)大型物件墜入井筒;(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15)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16)35KV以上供電系統(tǒng)誤停、誤送電的;(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15、泵房進水或淹泵的;(18)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19)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的。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分管行政和技術副職分別罰款12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2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3000元,對于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400元。(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16、統(tǒng)停工3晝夜以上;(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鐘及以上的;(8)應密閉巷道24小時內未封閉且沒有采取可靠措施的;(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10)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10萬元)的;(11)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17、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12)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傷亡責任事故。(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1、凡發(fā)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2、凡發(fā)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執(zhí)行。五、其它規(guī)定1、各礦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fā)生事故,要按各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規(guī)定,迅速匯報并妥善處理。2、各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fā)生。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及生產職能科室,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fā)生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并嚴格把關,嚴格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