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有限公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匯報和處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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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6039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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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有限公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匯報和處置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XX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XX煤業各科室、工隊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于本制度。第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2、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調度室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第四條 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報告。第五條 各科室、工隊之間建立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第六條 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和非傷亡事故。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指:(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3、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較大涉險事故。三、非傷亡事故是指: (一)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1、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2、4、 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3、 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4、 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5、 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6、 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7、 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8、 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9、 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10、 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二)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5、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1、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2、 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3、 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4、 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5、 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6、 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7、 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8、 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9、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10、 直接經濟損失在16、0-50萬元(含50萬元)的;11、 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12、 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的;13、 10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14、 地面發生火災在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15、 礦區內積水較多,10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16、 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三)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1、 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16h的;2、 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3、 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7、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4、 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5、 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6、 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7、 斜井跑車的;8、 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門失效;9、 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10、 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11、 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12、 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第七條 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一8、般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高平市煤炭工業管理局(高平公司)。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在向高平、晉城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高平公司)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省煤炭工業廳。發生非傷亡事故,發生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調度室。調度室根據情況上報上級公司。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9、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八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已經采取的措施;(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二)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第九條 事故信息處置 (一)調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迅速上報值班礦長、礦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派人對事故單位進行核查,并適時調度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十條 責任追究 (一)各科室、工隊是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責任主體,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各科室、工隊主要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及非傷亡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和追究。第十一條 調度室應急值班電話: 03565988918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XX煤炭運銷集團XX煤業有限公司二Oxx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