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安全生產技術、創新獎勵及違章處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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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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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公司安全生產技術創新獎勵及違章處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改善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違反國家安全法規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各級安全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本制度有關條款給予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條實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必須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強化安全管理,做到獎罰嚴明。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單位2、及相關部門。第二章獎勵與處罰第五條年度全面實現“五無二達標”(無因工死亡、無因工重傷、無重大交通、無重大火災、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千人負傷率和粉塵合格率達標)同時安全管理較好的單位,經考核后按年度安全專業責任制考核辦法相關標準進行獎勵。第六條結合礦山實際,實行安全生產貢獻獎、安全技術攻關獎、安全管理創新獎、安全標準化班組達標獎、專(兼)安全管理人員季度績效考核獎、AB級危險源點控制管理獎等專項獎勵。1、安全生產貢獻獎:及時發現或處理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在安全管理上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安全生產及管理方面的其它突出貢獻。2、安全技術攻關獎:解決現場存在的難以解決的隱患;解決事故多發崗位3、的主要安全技術問題;本質安全化方面的顯著成果;從安全技術方面入手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課題。3、安全管理創新獎:推行安全標準化作業、應用危險辨識、評價及控制技術、開展班組安全自主管理活動、推行安全目標管理、推行無隱患管理法、模擬運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其它安全管理創新方法。4、AB級危險源(點)的控制管理獎:對A、B級危險源(點)實行控制管理,對年度控制管理達標者實施獎勵。第七條專項獎勵的獎勵辦法和標準,根據xxx業公司有關文件要求和礦業公司實際,在年初制定下發安全專業責任制考核辦法中予以明確,每年修訂一次。第八條有下列情況的人員給予重獎:1、避免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給4、予200010000元獎勵。2、多次避免傷亡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者,給予5002000元獎勵。第九條對單位及個人處罰標準:根據xx201261號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和xx礦業公司、樺甸礦業公司安全專業責任制考核辦法的相關要求,確定對事故責任者和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標準。第十條各級安全部門或安全管理人員對生產現場檢查出的問題,按安全專業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給予100300元的罰款。第十一條對各種違章行為的處罰:1、指揮生產的負責人,在布置生產任務時,不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罰生產負責人100300元。2、指揮生產的負責人,對5、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的,罰生產負責人100300元。3、勞動者在作業中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保用品的罰100元。4、勞動者在生產作業中麻痹大意,違章違規冒險蠻干的罰100300元。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者除給予經濟處罰外,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薪、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性質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1、由于領導違章指揮造成傷亡事故的;2、在生產施工中,對危險有害作業,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拆除、破壞安全設施造成事故的;3、發生死亡、重傷、輕傷事故、沒有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又不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4、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或生產施工6、中的事故隱患,安全部門已下達整改通知書,而逾期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5、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聽勸告,冒險蠻干造成事故的;6、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者,不主動承擔責任,隱瞞事故,甚至為調查工作設置障礙,嫁禍于人的;7、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第十三條對造成經濟損失者的處罰:凡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xx201261號xxxx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安全環保部審查,領導同意,可減少或免于處罰。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純屬外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事故。2、新產品、新工藝在試制和試用過程中,已采取了安全防護措施,但仍發生意外事故的。7、第三章執行與管理第十五條對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獎勵與處罰原則上執行此制度,如與專業部門、上級部門規定或制度不一致,可參照此制度執行,也可根據性質和后果就高不就低執行。第十六條安全環保部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各類隱患、違章現象、傷亡事故依照本規定有權進行罰款和考核,處罰由綜合部根據安全環保部下發xx或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文件執行。第十七條對個人罰款應在本人工資中扣除,不得在公款中報銷或變相補貼。第十八條各類安全罰款,由安全環保部按規定使用,綜合部監督,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罰款,可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罰款收入只準用于改善勞動條件經費的不足,獎勵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人員,表彰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等。第四章附則第十九條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第二十條受到上級表彰和獎勵的,可同時受到本單位的表彰和獎勵。受到經濟處罰的責任者,可同時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