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應急值守、接警處置及信息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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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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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公司應急值守、接警處置及信息員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山西xx煤業有限公司應急值守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應急值守的管理,強化應急值守責任,保障安全生產,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能有效、有序的啟動應急預案,將事故損失及傷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山西省、長治市相關規定及“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預案制定原則,結合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員的范圍及條件、值守人員的職責、值守人員的紀律。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應急值守人員、各單位應急值2、守人員、信息員。第二章值守人員的范圍及條件第四條 礦長助理及以上領導均參加礦應急值守;各系統科室負責人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礦應急值守;具備下井條件的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礦應急值守;礦指定的值班人員可以參加礦應急值守。第五條 各系統科室人員由系統領導安排,參加本單位應急值守。第三章 應急值守人員職責第六條 參與礦應急值守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對當天全礦的突發的危及安全生產的事件負全面責任。每天上午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值班及交接班地點為應急值守室。各單位應急值守人員在各單位進行,相關制度、方法依據本制度制訂。第七條 應急值守當值小組組長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安排應急值守人員及值班時間,保3、證當天24小時有應急值守人員值班,指揮中心負責對值班情況進行檢查督導。第八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必須熟悉信息收集、匯總、報送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填寫礦應急值守記錄,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現場工作及安全狀況都應向接班人交接清楚。第九條 礦應急值守人員發現或接到信息員報告,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安排相關的各單位應急人員及時處理,并及時向調度指揮中心和礦帶班領導匯報。第十條 信息員在各工作地點發現隱患,應根據隱患嚴重程度,立即安排現場工作人員進行整改,發現事故和嚴重隱患要立即匯報礦應急值守人員,根據礦應急值守人員指示開展工作4、。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急值守人員接礦應急值守人員指示后,立即帶齊工具和物資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安排人員對處理方法、過程、進度和結果及時匯報礦應急值守人員。第四章 應急值守紀律第十二條 當天礦應急值守人員值班期間必須在礦應急值守室聽班,其他值班人員夜間休息必須在礦指定房間休息。第十三條 應急值守期間發生重大事故時,應急值守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匯報,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第十四條 值班人員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離開值班室,必須同時向調度員和當值小組組長請假;并請同組或他組具有應急值守資格的人員替班。第五章 附則第十五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山西xx煤業有限公司接警處置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我5、礦接警處置的能力,規范礦接警行為和處理辦法,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調度員接到井下現場人員匯報,依據事件急緩和輕重,向有關人員發出命令前去處理或向帶班、值班領導匯報。第三條 調度員接到重大隱患或災情匯報,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立即通知礦值班、帶班領導和相關人員。第四條 由礦值班、帶班領導發出命令,啟動應急預案,鳴響應急警報。每五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各應急小組立即趕赴預案指定的待命地點集結。應急指揮部自動成立,由在礦的最高職務領導擔任總指揮,各應急小組組長到調度會議室聽取災情匯報,總指揮部研究,制訂方案并立即傳達實施。第六條 各接受任務人員,應在任務完成過程中及時向任務發派人和總指揮部匯報任務完成情6、況。第七條 總指揮部根據現場匯報和災情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方案并傳達到現場。第八條 礦調度室和保衛科接到的報警中,安全保衛方面的報警,由礦保衛科根據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匯報,調度室負責井上下安全生產方面的匯報處理。第九條 規范警情移交工作,要求嚴格落實“誰接警、誰負責、先處置、后移交”的原則,在當班不能處理的應清楚明白的交給下班人員,接警人員應對所接報警負責,移交的必須有落實、有結果;要做好完善的轉警記錄或移交手續。第十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山西xx煤業有限公司信息員工作制度第一條 為有效采集安全隱患信息,采取有效應急處理措施,提高我礦安全生產水平,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7、信息員的職責與權限,適用于信息員現場匯報與處理協調。第三條 信息員由副科級及以上領導、群監員、安全員、青安崗和現場跟班人員組成。第四條 信息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五條 信息員要經過專業機構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第六條 信息員要認真對所分管包責任區域深入檢查,發現問題,匯報并督促解決問題。當問題嚴重時,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產整改。第七條 信息員要對發現的問題向礦應急值班人員準確描述問題或事件,對礦應急值班人員下達的指令嚴格執行,并將過程與結果及時匯報。第八條 如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重大事故,威脅現場人員安全時,及時匯報8、并做好撤離前的準備工作并督促人員離開、監督事故處理等。第九條 當現場發生事故時,要及時、詳細、準確的匯報,并參加事故分析,接受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發生。第十條 按時參加礦、應急辦組織的各種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認真學習上級安全指示、文件、指令,認真學習三大規程,熟悉工作地點基本情況和作業規程,掌握各生產環節質量標準,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十三條 有效信息的報告不得超過1小時,每條有效信息獎勵匯報人10元。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礦根據貢獻大小研究決定獎勵數額。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