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結廠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規范化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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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643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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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燒結廠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規范化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 總則第一條 為使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安全操作規程(以下簡稱安規)是按照生產操作過程客觀規律的要求,對生產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及工器具的操作使用和維護等方面所作的安全規定,是全體職工在生產操作活動中必須共同遵守的安全規范和準則。第三條 所有生產作業場所的操作崗位、工種及所使用的設備都應制訂與其安全操作相適應的安規。第四條 本制度對安規的制訂、內容、呈報、審批、頒發、修訂、廢止、歸檔、2、執行以及檢查考核等項工作做出了規定和要求。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所有工種、崗位及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二、 安規的制(修)訂和廢止原則第六條 安規由作業崗位、設備所在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須由相關職能科室審核,并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再上報安全監督科。第七條 制訂安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行業規定、規范、標準及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對各種條件下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及檢查都要有安全規定。安規條文的文字表達應準確、簡明、具體、邏輯嚴謹、通俗易懂,具有可判斷性、可操作性。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造項目及新設備在投產前必須制訂有效使用的安規。第九條 對燒結廠制訂的通用工種的安規,各部門應予執行3、,或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補充后執行。第十條 為使安規適應生產發展的動態要求,對安規必須定期進行修訂、不斷健全完善。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及時修改安規。(一) 安規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有矛盾時。(二) 在生產工藝改造、布局改變、設備革新以及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而原有安規已不相適應時。(三) 安規條文經核實認定與實際情況確不相符時。第十二條 所有的安規和制定過程中補充、修改及批件和審批表等原始記錄,各級單位(部門)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以便查閱。三、 安規的制訂要求第十三條 安規制訂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有相應的知識和資歷。第十四條 制訂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及熟悉生產工藝流程4、設備性能,還必須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性較強、安全操作要求較高崗位(設備)的安規,應由該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第十六條 安規制訂后要征求相關崗位、工種操作人員的意見并予完善。第十七條 安規在行文頒布時每個安規都要分別署上編寫人、審核人及批準人姓名。四、 安規的申報、審批、頒布第十八條安規的審批分兩級進行。(一) 因新設備、新工藝投產而新制定的安規,應在投入生產前十五天上報公司安全監督處,由安全監督處負責組織相關職能處室審批,必要時也可由安全處報請總工程師審批。因使用新工藝或新設備報批安規時應附送相應的工藝操作規程和設備使用說明書。(二) 原有安規修訂5、后應由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審批。第十九條 報安全監督處組織審批的安規要一式兩份,安全處接到報批安規后在十天內予以批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批復,及時與報批單位聯系。第二十條 各部門對安規的修改意見有異議時,不得擅自刪除或改動,而應以書面形式向安全監督處提出,安全監督處復審后應及時答復。第二十一條安規經批準后各部門應以行政文件或正式通知形式頒發,頒發后的安規要在十天內報送安全監督處備案。第二十二條在新安規執行生效時,原安規即同時自行廢止。五、 安規的執行、檢查和考核第二十三條安規在實施前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崗位操作人員,并同時做好安規的宣傳和教育。安規一經制訂頒發,該崗位工種的操作人員就必須遵照執行。第二十6、四條各級生產管理部門對安規的貫徹、實施情況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予以糾正。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安規的制訂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質制度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生產作業崗位無安規進行作業的,對有關責任部門考核500-1000元,責任人考核200-500元。第二十七條各部門未按時制(修)訂安規或車間、班組及個人擅自修改安規,應對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考核500-1000元,責任人考核200-500元。第二十八條制訂安規后不告知職工,不對職工進行宣傳培訓,職工未掌握安規就上崗作業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考核500-1000元。六、 附則第二7、十九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矛盾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七、 附件:安規編寫規范要求1. 安全操作規程編寫應在設備操作規程和工藝術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制訂。2. 若崗位(設備)無工藝(設備)操作規程,只有安規這樣一種操作規程,那么安規就要包括: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操作步驟和程序,安全技術知識、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設備維護和保養及安全檢查的要求等內容。3. 若崗位(設備)還有工藝技術操作規程或設備操作規程,那么該安規可以省略部分已在工藝技術或設備操作規程中已明了的事項,但一些有可能影響到安全的操作步驟和程序及安全技術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安全8、檢查等內容是不可缺少的。4. 對于一個崗位專用的設備(如行車工使用的行車,焊工使用的電焊機等), 設備安全操作的內容可以合并到崗位安規中去。5. 對于多崗位共用的通用性設備(如落地式砂輪機、臺鉆、電動葫蘆等),必須單獨制訂設備安全操作規程。6. 通用工具類設備使用的安全操作要求一般不編入崗位安規,而單獨編制為設備安全操作規程。7. 一般性的安全要求在本單位安全通則中已有規定的,崗位安規中可不再作重復規定。安規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要求,其條文不得與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程、制度相抵觸。8. 安規要結合實際,切實可行,不作一些不切實際或不必要的規定。9. 安規的文字表達要求準確、簡明、邏輯嚴謹,不允許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用詞。一般情況下在安規中肯定或否定的用詞只能用“必須、應、嚴禁、禁止、不得”等五個,而不允許使用“可、宜、不可、不宜、最好”等模棱兩可的用詞。10. 針對某一崗位的安規,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時間要求盡可能明確具體化,如采用每天、每班或接班后等,而不宜用定期、定時等不確定時間周期的用語。11. 對操作過程中有定量要求的,必須明確給出數據,而不得以符合要求、完好等定性詞語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