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事故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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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6560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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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事故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考核內容1、 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2、 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3、 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第二條管理目標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3、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2、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4、在職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5、 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第三條考核辦法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生產部、后勤部接受公司考核;生產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2、考核結果做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第四條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第五3、條創優爭先,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級安全生產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第六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一) 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二)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三) 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第七條經濟處罰的規定(一)生產操作崗位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4、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300500元。3、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200元。4、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二)現場管理及檢查1、職工進入生產車間穿拖鞋,不戴安全防護用品,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部門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20元;一次發現部門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生產部主要5、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3、對于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4、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5、對于生產車間混亂,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部門,罰負責人50200元罰款。6、公司內部檢查中對存在安全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處以部門負責人50200元罰款。7、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部門負責人,罰款20200元。8、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三) 工傷事故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6、傷一人次罰事故班組50500元,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事故班組30005000元,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的1030%。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事故班組500010000元,扣罰事故責任者本人月工資1030%。4、 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5、 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四)設備事故和隱患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7、濟損失110%罰款(不少于100元)。3、發生與外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五)火災事故及隱患1、 火災隱患(1)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3)違反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2、火警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1)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3)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8、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并處罰。第八條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2、 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3、 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4、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第九條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