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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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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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1、為避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和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的原則,制定本制度。2、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采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3、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4、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5、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2、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6、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采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采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7、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8、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二、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領導和各部門職責(一)、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成員:副總經理以及安全質量3、部、設備物資部、技術部、生產部、人事部、辦公室、財務部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各分公司領導。(二)、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1、組織制訂、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指揮實施應急救援行動。3、發布和解除事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4、向上級和鄰近單位、社區發報事故情況以及發出應急求援請求。5、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救援工作經驗。(三)、搶險(救治)人員和部門職責1、總經理負責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2、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負責指揮現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同向外部發布事故信息。4、消防、保衛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衛和警戒。5、人事部負責組織事故應急用車輛;向外部發4、布事故信息。6、設備部門、維修部門負責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7、設備部門負責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8、運輸部門負責供應、運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9、后勤(醫療)部門負責傷員救治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后勤服務工作。10、人事部門負責組織人力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11、供應部門負責購買事故應急救援器材。12、財務部門負責籌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13、各分公司負責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對初起事故進行搶救。(四)、事故應急救援報告1、發生事故,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地點、物質或設備的名稱、數量、程度以及人員傷亡情況等通知本部門領導。2、本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根據事故性質報5、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晚上發生的事故應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再由公司生產調度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接到事故應急救援請求時,立即通知事故應急救援人員。4、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根據險情和災傷事故的嚴重程度,立即向市有關上級部門、市各應急救援中心報告以及通知附近生產經營單位和社區,撥打“110”、“119”、“120”等電話求援。5、在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撥打求援電話時,應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救援內容、程度、有害物質性質、數量、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詳細報告。6、當需要向外求援時,應設人在路口接應和派員疏通搶險、救護車6、輛進入公司的路段。(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學習檢查會議規定1、事故應急救治預案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形式可以現場、圖紙模擬等。2、演練前,應制定詳細計劃,確定演練負責人和各人員的職責、操作內容、時間以及參加人員。3、演練前應知會與演練有關崗位的操作人員。4、演練時各參加人員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認真進行。5、演練過程中,沒有參加演練的運行人員應密切注意正在運行的設備狀況;演練人員在演練中不能有任何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6、如在演練期間發生事故,應立即停止演練,待處理好事故后,再繼續演練。7、演練全過程要做好記錄。記錄包括時間、演練內容、負責人、參加人員、事故類型、演練效果等。8、每次演練后應由演練負責人進行總結和評比。9、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屬下員工學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進行考核,并做好記錄。10、檢查規定,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每年檢查一次事故應急搶險救治工作情況,檢查主要內容:演練情況,培訓教育情況和搶險救治設備、設施、藥物情況,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11、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要結合公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情況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解決事故應急搶險救治工作的存在問題。